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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布时间
1982-11-23
生效时间
1983-01-01
摘要
(1982年10月23日河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原则通过 1982年11月23日公布 自1983年1月1日起施行)(编者注:本办法已被1993年10月22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废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检验管理   第三章 企业产品质量检验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五章 奖惩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把全部经济工作转到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的轨道上来的方针,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维护人民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工作,必须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和“管、帮、促”相结合的原则,为国家和人民把好产品质量关。 第三条   凡设在本省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社队企业)及合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充分发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作用,为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章 监督检验管理 第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必须根据现行的产品技术标准,即国家标准、部(专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和检验。 第六条   符合技术标准的产品为合格品,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产品为不合格品。企业出厂的产品必须执行下列管理规定:   (一)不合格的产品,不准以合格产品出厂。对有一定使用价值的不合格产品,出厂时必须注明不合格标志(次品或等外品),不准以次充好,否则不准出厂;   (二)危及人民健康和安全的不合格产品,严禁出厂,不准销售;   (三)合格产品出厂时,必须有检验合格证和规定的技术文件;   (四)合格产品出厂后,在保用期内或规定的期间内,发现属于生产质量问题,原生产企业应负责包修、包换、包退。如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负责赔偿;   (五)无技术标准的产品不准生产。已投产的无技术标准的产品,要限期制订技术标准。不影响人民健康和安全的无技术标准的小商品允许生产。 第七条   对优质产品的管理:   (一)经国家、部和省命名的优质产品,应使用国家规定的优质产品标志图案。非优质产品不准冒充优质产品或乱用优质产品标志。   (二)企业申报优质产品,必须取得法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或省标准局指定的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明。   (三)对已获得优质产品称号的产品,要定期检验或不定期抽检,发现不符合优质产品条件时,应立即停止使用优质产品标志。如在限期内不能恢复优质产品条件时,由省标准局报原批准单位取消其优质产品称号。 第八条   产、销(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由法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对仲裁不服者,报请上一级法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仲裁,对仲裁仍不服者,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直接或委托有关单位,对本辖区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验。被检验单位不得阻挠和拒绝。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可以利用企业的检测手段,组织企业的检验人员,对该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并对企业有关产品质量的技术文件、检验记录、质量管理制度以及测试手段等进行检查和校核。
领域
产品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