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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布时间
1982-07-01
生效时间
1982-07-01
摘要
(1982年7月1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82〕161号发布 自1982年7月1日起执行)(编者注:该暂行办法已被1998年4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粤府办〔1998〕19号发布的《关于废止〈关于加强珍贵稀有动植物自然资源保护管理的布告〉等76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促进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增强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保障国家经济权益和人民群众利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树立为用户服务的思想,实行“管理、帮助、促进”相结合的原则,为国家、为人民把好质量关。 第二章 机构和任务 第三条   省标准局和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是监督产品质量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和检测网点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   省、市(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受同级标准局领导,是受各级政府委托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的法定机构。 第五条   省、市(地)标准局可根据需要,选择技术力量比较强,检测手段比较齐全的科研单位,行业检测中心,以及有条件的企业委托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分别承担全省、行业或地区指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受委托的检验站,经标准局和有关主管部门联合审定,发给监督检验证书和印章,即为法定的监督检验机构。 第六条   企业的主管部门应抓好所属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企业的厂长、经理对产品质量负有全部责任。要认真贯彻技术标准,建立健全质量检验机构和制度,严格把好质量关,积极支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凡是不合格的产品,不准以合格品出厂。危及人身安全和人民健康的产品,严禁出厂,不准销售。否则造成损失由生产企业负责,后果严重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站)的任务:   1、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对本地区、本行业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抽样监督检验。   2、对申报的优质产品,进行抽样核验,出具检验证明。   3、对已经命名的优质产品,每年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复查、考核。并监督本地区优质产品标志的正确使用。   4、产、销(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执行仲裁检验。并为司法部门裁决质量纠纷提供技术依据。   5、对正式投入批量生产前的新产品,进行质量鉴定,出具产品鉴定证书。鉴定不合格者,不准批量生产,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商标注册。   6、受各级标准局委托,参与或承担技术标准的制订、修订和验证工作。   7、指导和协助企业搞好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统一检验方法,帮助培训检验人员。   8、定期向有关部门提供重点产品质量检验考核情况的信息。 第八条   计量器具、食品卫生、药品、锅炉、船舶以及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分别由专业检验部门负责。各级标准化部门要主动与这些单位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搞好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 第九条   产品质量是商标信誉的物质基础。对使用商标的产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商标管理,监督产品质量。标准化管理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这一工作。 第十条   一切外贸出口产品,必须严格按照技术标准(或由生产主管部门会同外贸部门制订适合外贸市场需要的标准,或按与外商协议规定的标准)进行生产,并经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口。
领域
产品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