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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修改《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决定

发布单位
公安部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布时间
2016-12-16
生效时间
2017-01-01
摘要
(2016年1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1号发布 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吸毒检测执法行为,完善吸毒检测程序,公安部决定对《吸毒检测程序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公安机关吸毒检测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检测样本为采集的被检测人员的尿液、血液、唾液或者毛发等生物样本。”   三、将第八条第二款中的“低温条件下保存”修改为“采用检材适宜的条件予以保存”,“保存期为两个月”修改为“保存期不得少于六个月”。   四、将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中的“五日内”修改为“三日内”。   五、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现场检测费用、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的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   六、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的有关条文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领域
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