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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布时间
2009-03-01
生效时间
2009-04-10
摘要
(2009年3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号公布 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16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10件规章的决定》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笫一条 为了保证公用电信网的安全性、可靠性,提高公用电信网中主要电信设备的抗震性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抗震设防烈度7烈度以上(含7烈度)地区的公用电信网中的交换类、传输类、接入类、服务器网关类、移动基站类、通信电源类等主要电信设备的抗震性能检测管理,具体设备目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称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 在我国抗震设防烈度7烈度以上地区的公用电信网中使用的主要电信设备,应当经过抗震性能检测,并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以下简称检测合格证)。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信设备抗震性能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为检测合格证申请的受理机关。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电信设备抗震性能的具体检测工作,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验机构负责。 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验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有关规定对电信设备进行抗震性能检测。 第二章 申请检测合格证的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申请检测合格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 (二)电信设备经过7烈度以上抗震性能检测合格。 第八条 电信设备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申请检测合格证,应当向受理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检测合格证申请表。申请表应当由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境外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机构提交申请表,并出具委托书原件;申请人与生产企业为不同的法人的,应当提交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委托加工协议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企业可以提供其境内分支机构或者代理人的有效执照复印件)。 (三)设备外观和内部结构照片。 (四)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应当提交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复印件。 (五)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报告。 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供上述材料的原件,交由受理机关验证后退回申请人。 第九条 受理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发检测合格证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向社会公布获得检测合格证的电信设备。
领域
电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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