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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
水利部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布时间
2008-11-03
生效时间
2009-01-01
摘要
(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6号发布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17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本)》) 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 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检测单位资质等级标准见附件。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故鉴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必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可以承担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主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   前款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者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坝、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   第四条 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检测知识和能力,并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管理或者行业自律管理的规定取得从业资格。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检测单位乙级资质。   检测单位资质原则上每年集中审批一次,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检测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计量认证资质证书和证书附表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申请甲级资质的,还需提交近三年承担质量检测业务的委托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   检测单位可以同时申请不同类别、等级的资质。   第七条 审批机关收到检测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检测单位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检测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等级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检测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审批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九条 《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检测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原审批机关应当重点核查检测单位仪器设备、检测人员、场所的变动情况,检测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质量保证体系的执行情况,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领域
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