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欢迎来到试验技术专业知识服务系统
平台首页
中国工程院
中国工程科技知识中心
切换导航
首页
专题服务
认证认可
应急专栏
标准物质
仪器仪表
汽车
增材制造
专业工具服务
临界差在线计算
质控图在线生成
稳健统计
F检验
t检验
尧敦图
不确定度在线计算
资源服务
检测实验室服务能力查询
校准实验室服务能力查询
检测机构需求VS能力验证服务工具
实验室仪器对比查询
能力验证服务一览表和查询服务
优质检测机构Top10
试验人员能力查询
CSTM质量评价结果发布平台
数据分析可视化
试验方法对比
机构能力变化趋势分析
机构间技术能力对比
标准适用性对比
实验室综合能力评价
产品质量检测技术能力评价
行业资讯
登录 / 注册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节能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布时间
2004-06-30
生效时间
2004-07-01
摘要
(2004年6月4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6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12年5月1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5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天津市节能监督检测管理办法(2012年修正本)》) 全文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节能监督检测管理办法》(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七、八、九、十一、十五、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七条删除。 二、将办法中的“节能监测行政主管部门”改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天津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将第十条修改为:“节能监测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测、评价用能单位的合理用能状况,按照国家及本市颁布的能耗限额标准检测、评价用能单位的综合能耗与单耗; (二)检测、评价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三)对生产、销售的用能产品的能效标识进行检测、评价; (四)检测、评价余能资源的回收利用情况; (五)检查有无在用的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耗能产品及设备; (六)检查用能单位的生活用能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七)检查、评价新建、扩建投产1年以上的用能单位的耗能情况; (八)检测、评价因技术改造或者其他原因致使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能源消费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的用能单位的耗能情况。” 五、将第十四条修改为:“节能监测采取单项监测与综合监测的方式。单项监测是指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中的部分内容的监测。综合监测是指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的全部内容的监测。” 六、将第二十二、二十八条中的“能耗超标加价费”改为“超限额使用能源补偿费”。 七、将第二十九条中的“节能监测的各项收费及能耗超标加价费”改为“超限额使用能源补偿费”。 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节能监督检测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附:天津市节能监督检测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本) (1996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2004年6月30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节能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公布)
领域
能源
相似法律法规
天津市节能监督检测管理办法(2012年修正本)
天津市节能监督检测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出口玉米监督检验管理办法》的决定
湖北省节能监督检测管理办法
浙江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2005年修正本)
河北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修正案
南昌市能源利用监测管理暂行规定修正案
鞍山市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修正本)
抚顺市节能监测管理暂行规定
青岛市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
×
我的收藏-提示信息
已有收藏
:
新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