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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节能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布时间
2004-06-30
生效时间
2004-07-01
摘要
(2004年6月4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6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12年5月1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5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天津市节能监督检测管理办法(2012年修正本)》) 全文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节能监督检测管理办法》(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七、八、九、十一、十五、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七条删除。   二、将办法中的“节能监测行政主管部门”改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天津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将第十条修改为:“节能监测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测、评价用能单位的合理用能状况,按照国家及本市颁布的能耗限额标准检测、评价用能单位的综合能耗与单耗;   (二)检测、评价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三)对生产、销售的用能产品的能效标识进行检测、评价;   (四)检测、评价余能资源的回收利用情况;   (五)检查有无在用的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耗能产品及设备;   (六)检查用能单位的生活用能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七)检查、评价新建、扩建投产1年以上的用能单位的耗能情况;   (八)检测、评价因技术改造或者其他原因致使主要耗能设备、生产工艺、能源消费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的用能单位的耗能情况。”   五、将第十四条修改为:“节能监测采取单项监测与综合监测的方式。单项监测是指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中的部分内容的监测。综合监测是指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的全部内容的监测。”   六、将第二十二、二十八条中的“能耗超标加价费”改为“超限额使用能源补偿费”。   七、将第二十九条中的“节能监测的各项收费及能耗超标加价费”改为“超限额使用能源补偿费”。   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节能监督检测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附:天津市节能监督检测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本) (1996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2004年6月30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节能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公布)
领域
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