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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节能监督检测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湖北省人民政府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布时间
2001-12-10
生效时间
2002-01-01
摘要
(2001年12月10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公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14年12月22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12月3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节能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督检测管理(以下简称节能监测管理),是指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节能监测机构,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检验测试,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省、市(州,下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节能监测管理工作。 财政、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节能监测工作。 第四条 省节能监测中心承担全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测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市节能监测机构,承担本地区节能监测管理的具体工作。 节能监测机构的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同级政府编制工作机构核定的性质予以安排。 第五条 各级节能监测机构的职责,由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 节能监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装备条件,并通过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的计量认证,方能承担节能监测的职责。 节能监测机构使用的计量、检测仪器、设备,应定期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授权计量检定机构或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批准的计量校准机构进行周期检定或校准。 第七条 节能监测人员应当熟练掌握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业务知识,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 节能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测、评价用能单位合理用能状况; (二)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供能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三)对节能产品的耗能指标进行抽查、验证; (四)对用能产品的能耗及与产品能耗有关的工艺、设备、网络等技术性能进行检测、评价; (五)对国家已公布淘汰的高耗能设备和产品,监督用能单位进行更新改造。 第九条 节能监测机构依据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节能监测规划对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监测时,应当提前向被监测单位发出《节能监测通知书》,告知实施监测的具体时间、内容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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