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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
信息产业部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布时间
2001-06-15
生效时间
2002-01-01
摘要
(2001年6月15日信息产业部令第12号公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9年3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号公布 自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的《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办法》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用电信网的安全性、可靠性,提高公用电信网中主要电信设备的抗震性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我国抗震设防烈度7烈度以上(含7烈度)地区的公用电信网的交换、传输、移动基站、通信电源等主要电信设备的抗震性能检测管理。 第三条 凡在我国抗震设防烈度7烈度以上(含7烈度)地区的公用电信网上使用的主要电信设备必须经过抗震性能检测,并获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以下简称“检测合格证”)。未获得检测合格证的电信设备,不得在抗震设防7烈度以上(含7烈度)地区的公用电信网上使用。 第四条 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具体负责全国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的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检测管理 第五条 电信设备抗震性能的具体检测工作,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通信设备抗震性能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负责。 第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标准、通信行业标准及信息产业部的有关规定对电信设备进行抗震性能检测。 第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完成检测工作后出具产品抗震性能检测报告。 第八条 经信息产业部授权的受理机构具体负责受理检测合格证的申请。 第九条 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向受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表一式两份(格式附后),申请表应当由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境外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机构提交申请表,并出具委托书; (二)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应当提交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其他电信设备应当提交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产品质量认证报告或检测报告; (三)通信设备抗震性能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报告。 第十条 自受理机构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信息产业部综合规划司对生产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查完毕。经审查合格的,颁发检测合格证;经审查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回受理机构,由受理机构通知生产企业。
领域
信息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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