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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节能监督检测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布时间
1996-12-31
生效时间
1996-12-31
摘要
(1996年12月3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对节能工作的宏观管理,促进节能降耗,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督检测(以下简称节能监测)是指政府节能监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市节能监测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以及节能监测机构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及社会用能产品的能耗指标进行检测、评价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生产、生活用能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节能监测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节能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节能监测机构是为节能监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节能监督提供技术保证的专业技术机构,由市节能监测中心及监测分站组成。   第六条 节能监测机构应当通过市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经节能监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取得节能监测证书,方能承担节能监测工作。节能监测机构的认证办法由节能监测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节能监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实施节能监测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下达的节能监测计划;   (二)整理、汇总、分析节能监测数据和资料;   (三)定期向本市节能监测行政主管部门及国家节能监测机构汇报监测情况及用能现状和倾向性问题,并组织监测技术交流;   (四)参与制定地方监测方法、标准、技术规范及组织有关培训等。   第八条 节能监测人员必须通过节能监测员资格考试,合格者由节能监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节能监测员》证书和证章。证书和证章每两年复检一次。   第九条 节能监测机构开展检测、评价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领域
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