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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机电产品检测实验室认证实施办法
发布单位
国家商检局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布时间
1987-05-25
生效时间
1987-05-25
摘要
(1987年5月25日 国家商检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为加强出口机电产品检测实验室的管理,确保各项检测活动有秩序地进行,提供统一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所需要的准确可靠的检测数据,并创造对外贸易领域国际间实验室认证的必备条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承担出口机电产品检验、测试、分析、鉴定和参加出口产品认证、质量许可证和质量监督抽查、评比等工作的各类实验室、检测单位(以下统称实验室)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对于达到认证标准的实验室给予认证,并发给认证合格证明书。 第二章 认证机构 第四条 国家商检局统一管理商检实验室认证工作,是出口机电产品检测实验室的认证机构,其中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检测单位的认证机构是国家商检局和产品归口部、委,认证工作由国家商检局会同产品归口部、委组织实施。 第五条 认证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认证审查小组,负责对申请认证的实验室进行审查考核工作。 第二章 认证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请实验室认证的单位,在组织机构、工作人员、规章制度、试验与测量、仪器设备、环境与安全等方面应符合检验工作的要求,其基本条件如下: (一)必须在财政、技术和管理上独立于商品的制造、销售和使用单位。其组织机构应能独立地执行检测和考核工作职能,不受生产、销售和使用部门的干预; (二)各类工作人员配备比例应恰当,并具备与其履行的职责相适应的学历、知识、能力和经验; (三)应制订保证各项工作有秩序进行的技术和行政管理制度,并切实执行; (四)应有与其技术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文件;应有取样、制样和存贮样品的条件和能力;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的方法和程序进行检测并作出完整、准确的试验报告; (五)应具备(或有机会使用)获得批准的技术业务范围内的各项试验和测量设备,这些设备均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并按规定的检定周期进行检定; (六)应有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的工作环境和室外环境,对于电气设施,供水供气系统,化学药品,压力容器以及各种火源应按有关规定采取安全防范的措施。 第四章 认证程序 第七条 申请取得出口机电产品检测实验室资格的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商检局领取申请书,将填写的申请书一式三份连同实验室质量保证手册送其主管部门和当地商检局签署意见后递交认证机构。 第八条 认证机构根据认证工作的总体规划,制订认证实施计划,下达给认证审查小组具体实施。 第九条 各级认证审查小组按照第三章规定的认证基本条件和《出口机电产品检测实验室评定细则》(见附件),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考核,并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报告。 第十条 认证机构对认证报告进行审评、核查,对合格者予以批准,并颁发认证合格证明书。经审查不合格者,允许其经过改进,于半年后再次提出申请。
领域
进出境商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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