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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理国情监测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布时间
2017-12-04
生效时间
2018-02-01
摘要
(2017年12月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1号公布 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理国情监测管理,规范地理国情监测活动,促进地理国情监测成果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理国情监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理国情,是指地形地貌、地表覆盖、水域、交通、建筑物(构筑物)等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的空间分布、位置、面积、特征及其相互关系。本办法所称的地理国情监测,是指运用测绘、遥感等空间信息技术和其他相关技术,对地理国情进行动态监控、观测和统计分析,反映和评价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及其变化情况的活动。 第四条 地理国情监测遵循依法、科学、客观、规范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地理国情监测工作,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间地理国情监测工作协作与信息交换共享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发挥地理国情监测成果在政府管理决策、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和社会公共服务中的作用,并将地理国情监测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理国情监测工作的统一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地理国情监测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地理国情监测组织、技术、标准、质量控制和应用服务体系; (三)依法开展地理国情监测信息的获取、处理、统计、分析,编制地理国情监测报告; (四)发布地理国情监测成果,推动地理国情监测成果共享和应用; (五)组织开展地理国情监测科学技术研究、交流与培训;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人民防空、统计、旅游等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地理国情监测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地理国情监测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省和设区的市、县(市)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理国情监测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地理国情监测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地理国情监测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辖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单独编制地理国情监测规划的,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九条 省和设区的市、县(市)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理国情监测有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地理国情监测规划、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地理国情监测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市辖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单独编制地理国情监测工作年度计划的,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条 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下列地理国情监测: (一)全省地形地貌、地表覆盖等基础性地理国情现状及变化情况; (二)全省自然资源资产和资源环境的变化情况; (三)省空间性规划和重大区域发展规划涉及地理国情要素的变化情况; (四)国家和省与空间位置有关的重大战略决策、重大工程涉及地理国情要素的变化情况; (五)纳入省管理目标考核的空间性指标变化情况; (六)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要求监测的其他情况。
领域
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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