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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修正案

发布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布时间
2007-04-22
生效时间
2007-04-22
摘要
(2007年4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17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的《河北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本)》) 全文   (一)删去第六条。   (二)第七条改为第六条,并修改为:“从事环境监测的人员必须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经技术考核后方可从事环境监测活动”。   (三)第八条改为第七条,并将第(一)项中的“警报”修改为“预警预报”。   (四)第十条改为第九条,并修改为:“已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承担机动车年检的单位,应当根据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按规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   (五)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并将“考核”修改为“监督”。   (六)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并修改为:“环境监测网络的成员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分析方法和有关质量保证、监测结果报告的规定,以及环境监测网络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并修改为:“对依法应当保密的环境监测数据和资料,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统一向社会公布”。   (八)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并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其环境监测数据和资料无效;对有违法所得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奉,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奉。”   (九)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领域
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