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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办法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布时间
2005-11-23
生效时间
2006-01-01
摘要
(2005年11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5年11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震监测活动的管理,提高地震监测能力,有效减轻地震灾害,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震监测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基本建设、事业发展、科技发展、重点项目等专项规划。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地震监测台网规划管理、自治区级地震监测台网(站、点)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全区地震监测信息的收集处理以及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级地震监测台网(站、点)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地震监测信息的报送和本辖区内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自治区对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级、分类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自治区级地震监测台网,主要承担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及其周边地区地震和构造活动的监测任务。 市、县地震监测台网,主要承担本辖区及其周边地区地震和构造活动的监测任务。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主要承担本建设工程地震安全保障范围内的地震和构造活动的监测任务。 第七条 自治区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自治区和市、县级财政分级承担。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八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 (一)坝高一百米以上、库容五亿立方米以上,且可能诱发五级以上地震的水库和水电站工程; (二)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除前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经地震安全性评价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水库和水电站工程; (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油田、矿山、石油化工等重大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将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一)核电站; (二)大中型水库或者水电站的大坝; (三)多孔跨度超过一千米或者单孔跨度超过一百五十米的桥梁; (四)发射塔; (五)高度超过一百六十米的高层建筑。 建设单位应当将强震动监测设施的设置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全区地震监测台网应当由专业设计单位设计,采用的设备和软件必须符合自治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有关地震监测的技术要求。 全区地震监测台网的设计方案,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评审;自治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全区地震监测台网的设计、建设工作应当予以指导。
领域
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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