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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监督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发布单位
中国应急分析测试平台
来源
中国应急分析测试平台
发布时间
2016-12-13
摘要
动物卫生监督法律法规知识问答(一) 1、《动物防疫法》上说的动物是指什么? 答: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家畜指马、骡、驴、牛、羊、猪、骆驼、鹿、兔、犬等,家禽包括鸡、火鸡、鸭、鹅、鸽子等。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指各种实验动物、特种经济动物、观赏动物、演艺动物、伴侣动物、水生动物以及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 2、《动物防疫法》上说的动物产品有哪些? 答:动物产品是指来自动物,供人食用、饲料用、药用、农用或工业用的产品。包括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肪、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3、禁止经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有哪些? 答:禁止屠宰、经营、运输、储藏、加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有:(1)封锁区内与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2)疫区内易感的;(3)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4)染疫或疑似染疫的;(5)病死或死因不明的;(6)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4、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要承担哪些法定义务?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要承担的法定义务主要有: (1)依法履行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并按照兽医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 (2)发现动物疫情,及时向兽医部门报告的义务,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3)按照兽医部门的规定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及其排泄物、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义务; (4)遵守兽医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规定,配合兽医部门关于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等工作的义务; (5)开办养殖场要取得兽医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6)销售或屠宰、运输动物前要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并按规定标准交纳动物检疫费用。 5、 养殖场如何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办理将如何处理? 答:首先,应向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其次,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现场审查,经审查合格,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如果不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6、 从事动物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将如何处理?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7、如何理解《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中关于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的问题?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2)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3)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代作处理”,在法律上属于行政强制,即代作处理的事项往往影响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因而法律上要求该义务必须履行;如果未履行,通过国家强制力使该义务得以履行。“代作处理”并不是要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人员亲自去实施,可以亲自实施,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人实施。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8、销售、收购未加施标识的畜禽,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畜牧法》规定,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9、 养殖户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0、养殖户拒绝兽医部门开展疫病检测、监测等相关工作,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领域
生物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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