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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节能监测办法
发布单位
江苏省人民政府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布时间
2003-06-03
生效时间
2003-08-01
摘要
(2003年6月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6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公布) 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节能管理,规范节能监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测,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依法对用能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利用、节能监测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节能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节能监测工作,可以委托节能监测机构实施节能监测。 发展计划、财政、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节能监测工作。 第五条 节能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测机构实施节能监测,不得向被监测单位收费,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纳入节能主管部门预算。 第六条 从事节能监测的机构应当依法经过国家或者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和省节能主管部门的资格认定。 第七条 节能监测人员应当熟悉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具备从事节能监测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 节能监测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中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设计单位在设计中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产品的执行情况; (三)用能单位主要耗能设备的能源利用状况; (四)重点用能单位建立能源管理制度、设立能源管理专职人员和重点耗能设备操作人员接受节能教育、培训的情况,以及定期报告能源利用状况的情况; (五)节能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服务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节能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测机构实施节能监测,应当提前10天将实施监测的时间、内容和具体要求,书面通知被监测单位。
领域
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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