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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环境监测工作暂行办法》等十一部规章修正案
发布单位
邯郸市人民政府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布时间
2002-10-30
生效时间
2002-10-30
摘要
(2002年9月23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0月30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公布) 《邯郸市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修正案 一、删去第十六条。 二、第十七条作为第十六条。 《邯郸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修正案 一、删去第五十条。 二、第五十一条作为第五十条。 《邯郸市维护重要区域社会秩序的规定》修正案 一、删去第十一条。 二、第十二条作为第十一条。 《邯郸市公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修正案 一、删去第四条第二款。 二、第七条修改为:“经营者如需停业、歇业、合并、迁址,应提前30日到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短期停业的,应向运输管理部门交存道路运输证、线路标志牌;歇业的,需缴销营运牌、证。” 三、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经营者必须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制发的统一客票、行包票和盖有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的客运服务业票据。” 四、删去第三十二条。
领域
政府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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