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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布时间
2000-02-22
生效时间
2000-02-22
摘要
(2000年2月22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0]38号公布)(编者注:本通知已被2016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 全文 各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以下简称“验收监测”)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实施。 二、在规定的试生产期,承担验收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站在接受建设单位的书面委托后,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开展监测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验收监测的环境监测站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交验收监测报告(表),并对提供的验收监测数据和验收监测报告(表)结论负责。 四、对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建设项目,应先编制验收监测方案,验收监测方案应经负责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项目,应在完成现场监测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表》的项目,应在进行现场监测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保证的验收监测工况条件为:试生产阶段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75%以上(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有规定的按标准执行)、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 对在规定的试生产期,生产负荷无法在短期内调整达到75%以上的,应分阶段开展验收检查或监测。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分期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对已完工的工程和设备进行验收监测。 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
领域
环境保护
相似法律法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监督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
河北省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南京市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
河北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2015年修正本)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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