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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能源利用监测管理暂行规定修正案

发布单位
南昌市人民政府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布时间
2000-01-21
生效时间
2000-01-21
摘要
(2000年1月21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发布)(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03年11月12日南昌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11月17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公布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南昌市节能监察办法》废止) 全文   一、第四条中的“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节能技术中心”修改为“市节能监测中心”;第(五)项修改为“对企、事业单位节约能源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二、第六条中的“市标准计量局”修改为“市技术监督局”。   三、第十条中的“凡监测结果不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能源利用管理规定和标准的,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按下列规定处理”修改为“凡监测结果不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能源利用管理规定和标准的,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或由其委托市能源利用监测机构按下列规定处理”。   《南昌市能源利用监测管理暂行规定》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附:南昌市能源利用监测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修正本)(南昌市人民政府文件洪政发[1989]89号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28日发布的《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城市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等17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0年1月21日发布的《南昌市能源利用监测管理暂行规定修正案》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能源利用监测管理,节约能源,根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和《江西省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生活用能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能源利用监测,是指政府指定的监测机构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能源利用管理规定及标准,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测和检查。   第四条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全市节约能源监督管理工作。市节能监测中心为我市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全市能源利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能源利用监测工作,包括监测用能单位的生产、生活设施的耗能状况和生产、销售的机电产品(含节能新产品)的耗能指标;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能源利用技术争议进行仲裁;   (四)定期向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报告能源利用情况,并提出节约能源建议;   (五)对企、事业单位节约能源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第五条 能源利用监测人员须经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市政府颁发能源利用监测证和证章,凭证执行监测任务。
领域
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