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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艾滋病监测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
大连市人民政府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布时间
1996-06-15
生效时间
1996-06-15
摘要
(1996年6月15日大连市政府发布) 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艾滋病监测管理,预防艾滋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务院批准卫生部等七部门发布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艾滋病监测管理的对象是:   (一)艾滋病病人;   (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三)疑似艾滋病病人及与第(一)项、第(二)项人员有密切接触者;   (四)被艾滋病病毒污染或可能造成艾滋病传播的血液和血液制品、毒株、生物制品、动物及其它物品。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艾滋病监测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卫生检疫局(简称大连卫生检疫局)、各级卫生防疫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具体负责并组织实施艾滋病的监测工作。   公安、民政、外事、海关、旅游、外贸、教育、邮电等有关部门应协助卫生行政部门采取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并配合大连卫生检疫局和卫生防疫部门做好艾滋病监测工作。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应经常开展预防艾滋病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自身防护能力。涉外的宾馆、饭店、旅游点、游泳馆(池)、浴室、理发室等公共场所,应制订并严格执行卫生制度,添置必要的设施,预防艾滋病的传播。   第五条 大连市卫生防疫站是全市的艾滋病监测中心,应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艾滋病流行病学管理及疫情资料的收集和分析;   (二)本市的艾滋病病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疑似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医学管理,定期对其进行医学检查和随诊;   (三)监督指导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可能被艾滋病病人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污染的物品和环境进行消毒和卫生处理;   (四)各医疗、预防保健单位的艾滋病初筛实验室的业务指导和质量控制,并组织开展艾滋病监测工作;   (五)艾滋病血清学检查结果的复判;   (六)公众的健康咨询。   第六条 凡从我市入境的人员在入境时,必须如实填写健康申明卡,交大连卫生检疫局查验。   第七条 来我市定居或居留1年以上的外国人(包括专家、留学人员、外商代表、投资企业的外方人员及家属)、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申请入境签证时,须交验所在国或地区的公立医院(或者经过所在国或地区公证机关公证的私立医院)出具、并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艾滋病血清学检查证明。证明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上述人员未在本国或地区进行艾滋病血清学检查的,须在入境后20天内到大连卫生检疫局接受检查。   第八条 属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所指的外国人不准入境。已到达我市的,应随原交通工具离境。不能随原交通工具离境时,由民航、铁路、交通等部门安排离境,离境前由大连卫生检疫局采取隔离措施。   外国籍国际海员中发现上款所指人员的,大连卫生检疫局应提请边防检查部门不签发登陆证,必须就船或到指定地点隔离。   第九条 外国人在本市居留期间,如发现属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所指人员的,由大连卫生检疫局提请公安部门令其立即离境,并会同大连市艾滋病监测中心做好疫点的卫生处理。
领域
卫生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