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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布时间
1994-11-17
生效时间
1994-11-17
摘要
(1994年11月1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文件青政发〔1994〕18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1998年8月2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文件青岛市人民政府发〔998〕137号发布施行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行政处罚等条款的决定》修改的《青岛市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1998年修正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能源合理利用,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利用监测(以下简称监测)是指监测机构依据能源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对用能单位、用能设施的能源利用情况以及对供能单位供能质量进行监督、检测、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四条   青岛市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监测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监测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拟定监测规划,编制下达本市监测计划,定期公布监测结果;   (三)负责编制监测技术规范;   (四)对监测机构的监测工作实施监督、指导;   (五)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县级市、区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管理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的监测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监测机构依法开展的监测活动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用能单位不得拒绝监测。 第二章 监测机构 第六条   青岛市节能技术服务中心为本市监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市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监测规划、监测计划并负责实施;   (二)参与制订本市监测技术规范;   (三)检测、评价用能单位及其用能设备的能源利用状况及水平;对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进行合理用能评价;对生产和销售的机电产品(含节能产品)的能耗指标进行监测、评价;   (四)承担和参与有关节能技术、节能项目鉴定及供能质量鉴定;   (五)对产品的能耗及产品能耗有关的工艺、设备、网络等技术性能进行检测、评价;   (六)监督用能单位更新、改造国家已公布淘汰的机电设备和高能耗及用能效率低于规定定额的设备;   (七)会同技术监督部门对供能质量进行检查、检测;   (八)对工业和民用建筑使用节能材料和照明、采暖、制冷设施的能耗进行监督、检测、评价;   (九)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各县级市、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监测站,业务上受市监测机构的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编制其辖区内的监测计划;   (二)对企业、事业单位能源利用情况进行监测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定期向同级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监测机构报告监测工作情况;   (四)承办有关监测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级监测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协调下开展工作。   暂无条件设立监测机构的县级市(区),其监测工作,由青岛市节能技术服务中心承担。 第九条   监测机构必须经计量认证和职能审定合格后,由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发给计量认证合格证。 第十条   监测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由人民政府颁发《能源利用监测证》后,方可上岗执行监测任务。
领域
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