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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节约能源监测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布时间
1992-10-12
生效时间
1992-10-12
摘要
(1992年10月1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文件闽政〔1992〕4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 为努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节能监测是指由政府授权的节能监测机构,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的节约能源的法规和技术标准,对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监测以及对浪费能源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等执法行为的总称。   第三条 我省辖区内一切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省经济委员会统一管理全省的节能监测工作。地、市(地级市,下同)经济委员会对本级的节能检测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第五条 省节能技术服务中心是省级节能监测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对全省生产、生活用能的监测和检查。省节能监测机构为国家事业单位。   各地、市节能监测机构由同级经委会同省节能监测机构考核审定。   第六条 节能监测机构在同级经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编制本辖区内节能监测年度工作计划,参与制定辖区内的节能监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承担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的能源利用监测工作。对用能单位的节能自检体系进行技术指导和考核;   (三)负责对下一级监测站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管理,并承担对监测人员的技术、业务考核;   (四)承担委托的节能监测纠纷的技术仲裁;   (五)开展节能监测技术研究、情报交流、技术培训和开发推广节能新技术;   (六)负责收集、整理本级能源利用监测的数据和资料,定期向同级经委和上级监测机构报告节能监测工作情况;   (七)协助制定更新、改造不符合国家节能标准的国家已公布淘汰的机电产品的规划,并监督实施。   第七条 各级节能监测机构均须经省经委核发节能监测证书后,方能履行监测职能。   节能监测机构的专业监测人员须经同级经委会同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节能监测员》证书,方可执行监测业务。 第八条 节能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测、评价合理用能的状况; (二)协助技术监督部门对供能质量的监督、检测; (三)节能产品的能耗指标抽查、验证; (四)检测、评价用能产品的能耗及与产品能耗有关的工艺、设备、网络等技术性能。   第九条 监测机构监测时,应严格按国家和省的监测技术规程和有关技术标准,对被监测单位实施重点耗能设备的监测或综合节能监测,记录整理好各项监测数据和资料。
领域
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