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欢迎来到试验技术专业知识服务系统
平台首页
中国工程院
中国工程科技知识中心
切换导航
首页
专题服务
认证认可
应急专栏
标准物质
仪器仪表
汽车
增材制造
专业工具服务
临界差在线计算
质控图在线生成
稳健统计
F检验
t检验
尧敦图
不确定度在线计算
资源服务
检测实验室服务能力查询
校准实验室服务能力查询
检测机构需求VS能力验证服务工具
实验室仪器对比查询
能力验证服务一览表和查询服务
优质检测机构Top10
试验人员能力查询
CSTM质量评价结果发布平台
数据分析可视化
试验方法对比
机构能力变化趋势分析
机构间技术能力对比
标准适用性对比
实验室综合能力评价
产品质量检测技术能力评价
行业资讯
登录 / 注册
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对人的感染
发布单位
中国应急分析测试平台
来源
中国应急分析测试平台
发布时间
2018-01-01
摘要
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对人的感染 为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对人的感染,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现公告如下: 一、任何食品生产、加工、储运、销售、餐饮单位不得购入和销售死鸡、死鸭以及无检疫检验证明的禽肉。 二、严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收购、销售和加工有下列症状的活禽: 鸡、鸭出现打蔫,头部、鸡冠、肉髯肿胀;呼吸困难;有站立不稳、打颤等神经症状;拉白、绿相间的稀便;倒提后从口腔流出带有酸臭味的液体。 三、严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收购、销售有下列体征的禽肉: 禽(鸡、鸭)眼部有结膜炎样病变;鸡腿、爪鳞下有明显的鲜红或暗红出血斑;胸部肌肉严重淤血,呈暗红色;腹部脂肪有出血点或出血斑。 四、消费者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购买时应注意辨别,不食用、不加工有上述第二条、第三条症状、体征的活禽及禽肉,并及时向当地农业和卫生等有关部门报告。 五、在禽肉加工和餐饮环节,要严格做到生熟分开,避免交叉污染。禽肉要彻底加热,烧熟煮透后方可食用。 六、从事鸡、鸭、鹅、猪等动物饲养、贩运、屠宰的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如出现发热、咳嗽、咽喉疼痛、全身疼痛等重症流感症状的病例,应及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及时进行诊断救治。 七、食品从业人员和消费者要注意个人卫生,养成勤洗手的良好卫生习惯。 八、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广泛开展禽流感防治的宣传教育,对卫生监督人员、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和禽肉加工企业管理人员进行有关业务培训。
领域
生物领域
相似法律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防止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传播的公告》2009年第1号
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期间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重庆市餐饮行业应对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
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
农业部门应对人间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
河南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
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海南省人间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预案出台
关于做好农产品市场禽流感预防工作的紧急通知
×
我的收藏-提示信息
已有收藏
:
新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