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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卫生系统麻疹疫情应急预案
发布单位
宁波市卫生局办公室
来源
中国应急分析测试平台
发布时间
2007-07-05
摘要
宁波市卫生系统麻疹疫情应急预案 发布单位:宁波市卫生局办公室 文 号: 发布时间:2007年7月5日 实施时间:2007年7月5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科学、规范、有效地预防和控制麻疹疫情,当出现麻疹疫情暴发时,确保早期发现,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尽最大可能防止或减少麻疹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特别是儿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宁波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预防和控制本市境内的麻疹疫情。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靠科学,资源整合;依法规范,加强管理;条块结合,加强合作;平战结合,快速反应。 1.5 疫情分级 根据麻疹疫情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并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宁波市卫生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承担麻疹防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工作。根据疫情控制需要,可设立监测与疫情处理、医疗救治、新闻宣传、社区防控、检查督导、物资保障等专业组。监测与疫情处理组由疾控处牵头,医疗救治组由医政中医处牵头,新闻宣传组由局办公室牵头,社区防控组由基妇处和局爱卫办牵头,检查督导组由卫监处和监察室牵头,物资保障组由规财处牵头。 市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承担技术指导工作。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参照市卫生局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组成,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应急处理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的指挥和协调。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3.1.1 监测机构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各级医疗机构。 3.1.2 监测内容 (1)实验室监测:医疗机构在发现麻疹病例或疑似病例时,应负责采集血标本并开展实验室检测,无条件检测的单位及时送当地疾控中心检测。 (2)流行病学监测:对所有报告病例进行个案调查。 (3)主动监测:要落实人员定期到辖区内各医疗机构,进行病例搜索,以发现漏报的麻疹病例。 3.2 预警 3.2.1 预警发布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指定专人,对辖区内网络直报系统麻疹疫情进行实时监视和分析,及时发现出现的暴发疫情。同时要组织有关专家,结合历年麻疹疫情资料、接种率及人群免疫状况等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对当地麻疹疫情发生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议。市及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预测结果,并结合疫情分级标准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建议,及时向当地政府提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建议,并由当地政府向社会公告预警。 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2.2 预警变更与解除 根据麻疹疫情的变化动态,领导小组在参考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意见基础上,可向政府提出原发布预警的变更或解除的建议,经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及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麻疹疫情,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麻疹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它有关单位;医疗卫生从业人员、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员和村(居委会)公共卫生联络员。 (2)义务报告单位和报告人:除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向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相关信息。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1)责任报告人和报告单位发现麻疹疫情或疑似疫情,应立即向所在地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市级医疗机构向市疾控中心报告,同时抄告所在地疾控机构。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接到突发疫情报告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各项防控措施。 (4)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防保科,接到义务报告人和单位有关麻疹疫情相关信息的报告,应立即组织核实,情况可疑的应立即按规定程序报告。 3.3.3 报告内容 (1)报告内容包括《传染病报告卡》、《麻疹病例个案调查表》。 (2)为了及时掌握疫情发展趋势,可建立临时的疫情报告制度,如实行疑似病例日报或零报告等疫情动态报告等。 4 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控制措施 4.1.1 开展病例调查与搜索 当发生麻疹暴发疫情,对每例麻疹病例都应进行调查。同时对当地各级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单位开展病例主动搜索,必要时开展社区病例主动搜索。 4.1.2 加强传染源及密切接触者管理 对麻疹病例进行在家或医院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4.1.3 应急接种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实施应急接种。 4.1.4 做好疫点消毒及个人防护 疫情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对疫源地(包括病家)和周围环境的消毒处理。托幼机构、学校、影剧院等人群聚集场所要搞好环境卫生,保证空气流通。负责现场流行病学调查、采样和医疗救治的工作人员要加强个人防护。 4.1.5 预防医院感染 医疗机构特别是儿童医院或儿科门诊、病房等要认真落实《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对就诊的具有发热、出疹等症状的患者进行预检分诊,做好诊断和鉴别诊断工作。严格按照《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和《消毒管理办法》,落实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防护措施,避免发生麻疹的医院感染。 4.2 分级响应 4.2.1 Ⅳ级应急响应 (1)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确认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启动本级预案,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评估;根据疫情程度,在一定范围内开展病例搜索和主动监测;加强病人的治疗和管理,落实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应急免疫接种和疫点处理等防控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市卫生局在接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疫情报告后,应及时作出综合分析,组织专家对县(市)、区卫生部门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提请省卫生厅进行技术支持。 4.2.2 Ⅲ级应急响应 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市卫生局接到较大麻疹疫情的报告,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建议市政府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成立麻疹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报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宣布疫区,对疫区实施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组织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及卫生行政管理专家,深入疫点、疫区指导麻疹疫情控制;必要时报请省卫生厅派遣专家指导和帮助。 (2)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展麻疹疫情的防控工作。 4.2.3 Ⅱ级应急响应 在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在省、市政府麻疹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建立市卫生局麻疹疫情控制各专业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科学有序地开展麻疹疫情防控工作。 4.2.4 Ⅰ级应急响应 在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在国务院、省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市政府麻疹疫情控制临时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动员全市卫生系统的力量,全力开展麻疹疫情的防控工作。及时收集和分析疫情动态,上报防控工作的效果和进展,当好市政府麻疹防控工作的技术参谋。 4.3 应急响应的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的必需条件是:传染源及可疑的传染源消除,末例麻疹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Ⅳ级麻疹疫情应急响应终止,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后,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 Ⅲ级麻疹疫情应急响应终止,由市卫生局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Ⅱ级麻疹疫情应急响应终止,需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Ⅰ级麻疹疫情应急响应终止,需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5 后期评估 麻疹疫情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防控工作进行评估,总结防控工作取得的成绩、经验及工作中的存在的问题,以指导今后的应急处理工作。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6 保障措施 6.1 物资、经费保障 6.2 组织保障 6.3 技术保障 7 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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