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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重大植物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发布单位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
来源
中国应急分析测试平台
发布时间
2006-01-05
生效时间
2006-01-05
摘要
杭州市余杭区重大植物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发布单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 文 号:余政办[2006]3号 发布日期:2006年1月5日 生效日期:2006年1月5日 杭州市余杭区重大植物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重大植物疫情的防控工作,防止危险性、检疫性病、虫、杂草的传播和蔓延,完善和规范重大植物疫情的应急反应机制,有效地保护农业生产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植物检疫条例》以及省重大农业植物疫情防控指挥部、省农业厅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重大植物疫病是指: (一)农业部公布的33种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如水稻细菌性条斑病、柑橘黄龙病、柑橘溃疡病、红火蚁等; (二)省农业厅公布的30种补充植物检疫对象,如蔗扁蛾、梨圆蚧、灰豆象等; (三)农业部和省农业厅公布的外来有害生物,如加拿大一枝黄花、水葫芦、豚草等; (四)发生范围大、传播速度快、对农业生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病、虫、杂草;如2005年发生的水稻褐飞虱等。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重大植物疫情是指: (一)农业部和省农业厅公布的植物检疫对象入侵我区; (二)农业部和省农业厅公布的外来有害生物在我区发生,并连片成灾面积在100亩以上,或零星发生面积500亩以上,或发生分布范围在5个镇乡(街道)以上; (三)对农业生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病、虫、杂草连片发生面积达500亩以上,或零星发生面积200亩以上,或发生范围在10个镇乡(街道)以上。 第四条 凡本区辖区内重大植物疫情的报告、确认、控制和扑灭,均需遵守本预案的规定。 第二章 疫情报告和确认 第五条 根据《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新的病、虫、杂草均应立即报告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经鉴定属于植物检疫对象的,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应立即向区重大植物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第六条 当区重大植物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辖区内有关植物疫情的报告后,需立即通知区农业局在24小时内组织相关技术专家到现场进行勘验,人数不得少于2名;并出具“鉴定意见书”,如确定为疑似重大植物疫病的,必须报区重大植物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如有需要,可邀请省市有关专业部门专家作进一步鉴定确认。 第七条 按照省级有关部门鉴定确认结果,确认为重大植物疫病的,并符合重大植物疫情标准的,经区重大植物疫情防控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通知各成员单位和所在地镇乡(街道)。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植物疫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他人报告植物疫情。 第三章 疫情控制和扑灭 第九条 重大植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在区重大植物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由发生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条 发生地镇乡(街道)要开展疫情普查工作,并划定疫点和受威胁区。 第十一条 在疫点和受威胁区内,凡是能携带、传播植物疫病的植物及植物产品,按照《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严格实施检疫监管,禁止其运出疫点或受威胁区。 第十二条 发生地镇乡(街道)必须成立重大植物疫情防控应急小组,组织人员落实疫情封锁工作。 第十三条 植物疫情发生地周边的镇乡(街道)要加强本地疫情调查,同时加强对来自发生地的植物产品进行检疫和检测,防止疫情传入。 第十四条 发生地镇乡(街道)应急小组负责对疫点实施扑灭工作,具体包括扑灭、组织药剂、器具、安全防护物资的供应等。 第十五条 重大植物疫情发生地镇乡(街道)的扑灭工作结束后,必须报区重大植物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经有关专业部门对该植物疫病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再出现该植物疫病复发的,由区重大植物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告,经指挥长批准后,解除重大植物疫情防控措施。 第四章 组织管理和部门职责 第十七条 按照《植物检疫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区人民政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对本辖区的重大植物疫情防控工作负总责,实行地方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 第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成立区重大植物疫情防控指挥部,由区府办、区农业局、财政局、林水局、建设局、环保局、科技局、卫生局、公安余杭分局等单位负责人参加,区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区长任指挥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局内,并由区农业局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九条 各单位主要职责: 一、区重大植物疫情防控指挥部 (一)根据疫情确认报告,宣布启动本预案; (二)统一指挥全区重大植物疫情的防控工作,制定防控计划,落实防控经费; (三)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防控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审核把关各种新闻宣传,严格按照省市相关规定发布信息; (五)督查镇乡(街道)疫情预防、控制、扑灭等各项工作以及防除物质和经费的使用情况。 二、区重大植物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一)负责防控工作的日常管理事务,收集、汇总和发布相关信息,保持各成员单位之间信息畅通,工作协调; (二)负责向成员单位传达上级有关部门和防控指挥部的工作指示,通报工作动态; (三)组织开展疫情预防、控制和除治工作的宣传教育,指导开展有关防控技能培训; (四)负责有关信息材料的收集、整理、印发,实施信息发布工作; (五)完成防控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宜。 三、区重大植物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 (一)区农业局 1、作为本辖区内农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重大植物疫情防控中发挥主要作用,负责重大植物疫病的日常普查和监控工作; 2、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疫情鉴定确认工作; 3、实地调查核实各疫点的发生面积和危害程度,划定疫点和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监督和指导各疫点的封锁、扑灭、生产扑救等防控工作,包括疫病扑灭方法、无害化处理方法、农业生产扑救方法的技术指导; 5、监督和指导受威胁区的防控工作,依法对调入的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监管; 6、负责对镇乡(街道)应急小组成员进行疫情识别、封锁扑灭和安全防护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四)区财政局 负责筹措、落实疫情防控应急资金和补助经费,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五)区卫生局 负责研究和监控植物疫病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影响,并采取相关的防控措施。 (六)区公安分局 协助做好疫点封锁和强制扑疫工作,负责疫点的社会稳定和治安管理,确保疫情扑灭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区科技局 负责植物疫病防控技术的研究,为植物防疫、检疫、扑疫工作提供科技支撑。 (八)区林水局、建设局、环保局 负责山林、河道两岸、道路绿化带等相关区域内的疫情防控工作,评估疫情对环境的影响。 (九)镇乡(街道) 植物疫病发生地的镇乡(街道)作为一级政府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负责辖区内的防控工作。 1、按照区重大植物疫情防控指挥部的要求,对划定的疫点采取封锁和强制扑疫措施; 2、成立重大植物疫情防控应急小组,落实相关物资和资金; 3、做好疫点的监控工作,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4、完成区重大植物疫情防控指挥部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善后事宜 第二十条 在疫情扑灭以后,区重大植物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总结疫情发生原因,提出长效防控措施。 第二十一条 区、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重大植物疫情防控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普查、预防、控制、扑灭疫情和对农业生产造成损失的必要补助。 第六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在重大植物疫情应急防控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区重大植物疫情防控指挥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重大植物疫情防控指挥部举报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接举报后,区重大植物疫情防控指挥部应立即组织开展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履行植物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谎报植物疫情的;阻碍应急处理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拒不配合的;不服从植物疫病的隔离、封锁、扑杀决定,影响植物疫病控制、扑灭的应依法给予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性质严重或引起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在重大植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拒不履行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疫情调查不全面,疫情发生不及时上报,不及时采取控制扑灭措施的,以及造成疫情扩散,危害严重、损失重大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区植物检疫监督机构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谎报的;未按规定开展重大植物疫情监测和调查的: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影响疫情应急处理的,应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预案由区重大植物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六年一月四日
领域
生物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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