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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单位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来源
中国应急分析测试平台
发布时间
2007-12-07
摘要
黑龙江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单位: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文 号: 发布日期:2007年12月7日 生效日期: 年 月 日 1总则 1.1 工作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 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2 地方各级应急指挥部 2.3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2.4 专家咨询委员会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系统 3.2 预警系统 3.3 报告系统 4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指挥协调 4.3 紧急处置 4.4 响应终结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责任追究 5.3 总结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6.2 医疗保障 6.3 人员保障 6.4 技术保障 6.5 物质保障 6.6 资金保障 6.7 演习演练 6.8 宣传培训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2 预案解释部门 7.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工作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控制可能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带来的危害和损失,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本应急预案根据《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52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和《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黑编[2004]13号)精神制定。 1.3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四级。 1.3.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两个以上省份造成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理的。 1.3.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地)及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I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地)及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地)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 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1.5 工作原则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以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基本原则;贯彻统一指挥、群防群控、依靠科学、严格控制、信息共享、分工协作、整合资源、形成合力的工作原则。 2、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 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1.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省政府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建议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需要,成立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一般情况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任总指挥,必要时由省政府领导任总指挥;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1.2 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环保局、哈尔滨海关、省畜牧兽医局等。 2.1.3 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负责事故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2.1.4 成员单位职责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应急协调指挥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省卫生厅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治,依法对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省农委负责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的技术鉴定工作; 省畜牧兽医局负责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的技术鉴定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参与屠宰加工环节以及流通领域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开展对流通领域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开展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技术检验和事故原因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食品及动植物产品的事故查处工作。 省教育厅负责协助卫生厅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 省环保局负责因污染环境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的污染处置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哈尔滨海关负责因进出口食品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通关环节调查处理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协调、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对事故涉嫌刑事犯罪的侦察、鉴定等工作。 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省直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和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报道。 省监察厅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作出处分决定; 省财政厅负责省政府组织协调指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经费保障及监督、管理。 2.1.5办公室 (1)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下设的办事机构,省应急指挥部成立后,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启动。办公室主任由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指挥部成员单位卫生厅、工商局、质监局、农委、畜牧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办公室人员、办公场地、办公设备要落实到位,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进入工作状态。 (2)办公室职责: a. 贯彻落实省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b. 检查督促各地市、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c. 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情况,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d. 向省政府、省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e. 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f.完成省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6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成员单位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给省应急指挥部。 (1)事故调查组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可由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农委、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负责或明确其中一部门牵头负责,深入调查事故原因,做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的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事故处理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管、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3)事故救治组 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4)案件查办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负责,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5)专家咨询组 由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 (6)综合组 由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负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进展以及对外宣传。 (7)现场检测与评估组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省政府相关部门。 (8)信息发布组 在省委宣传部的指导下,迅速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取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指导。 2.2 地方各级应急指挥部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事故级别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 2.3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问题;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和修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组;贯彻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统一指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指导各地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参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的职责,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以及管理工作. 2.4 专家咨询委员会 主要由省卫生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食品安全相关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等部门的检验机构和专家组成,负责全省食品安全事故的咨询事宜。职责是: (1)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建议; (2)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系统 省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农委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畜牧兽医局发布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厅和食品药品监管局4个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设立全省统一的举报电话。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负责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系统 3.2.1 加强日常监管 卫生厅、工商局、质监局、农委、畜牧兽医、商务厅、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环保局、教育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2 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a.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b. 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 通报方式: a. 省建立食品安全事故通报制度。 b. 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个小时内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c.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个小时内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 d. 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的同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应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 e.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或者发现有可能引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问题,除按有关规定报告和处理的同时,应当及时通报当地应急指挥办公室。 f. 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电话。 (3) 特殊通报: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经省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批准,由食品药品监管局或指定部门及时通报港澳办、台办或外交部,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4) 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 对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食品药品监管局在上报省政府的同时,及时向省委宣传部、新闻媒体通报情况。 3.2.3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省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省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4 应急准备和预防 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地报告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省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省政府,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对特别严重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应当报请省政府同意后发布或解除。 3.3 报告系统 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管局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3.3.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食品药品监管局或者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 3.3.2 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10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3.3 下级向上级报告 地方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报告至省、市(地)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也可以直接向省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管局以及相关部门报告。 3.3.4 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集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3.3.5 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地方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6 报告时限要求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3.3.7 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3.3.8 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9 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其中,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与处置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实施。当组织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地组织救援,并及时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Ⅲ级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市(地)人民政府决定。各市(地)人民政府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县(区)人民政府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对上级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并认真贯彻落实,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4.1.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省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国家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 (2)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迅速到位,按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救援行动。 4.1.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1)省级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建议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行政区域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决定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接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省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工作程序,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市(地)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工作小组立即启动,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市(地)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4)食品药品监管局应急响应: 加强对市地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督导,根据需要 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赴事发地指导督办应急处理工作。 4.1.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1)市(地)级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市(地)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市(地)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市(地)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市(地)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市(地)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省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加强对市(地)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监督,协助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困难。 4.1.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掘告、通报。市(地)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应当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4.1.5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2 指挥协调 进入Ⅰ、Ⅱ级响应后,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市(地)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省应急指挥部或者指挥部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 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者跨领域、跨地区、影响特别严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省应急指挥部认为必要时,可指派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负责人组织指挥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可以派员参加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也可以委托下一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组织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 4.2.1 省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决定启动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2.2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向省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3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木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跨市(地)、跨领域、影响严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由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省应急指挥部决定。 4.4 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 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申,有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行为的;有玩忽职守、失职、读职等行为的,行政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3 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地方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地)人民政府,同时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地方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措施,并抄送国家食药监管局有关部门。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由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负责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尊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对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当经应急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6.2 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6.3 人员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6.4 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指挥部或者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5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6.6 演习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指导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组织全省性和区域性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6.7宣传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出处:http://www.hlj.gov.cn/szfyjzz/yjya/200707/t20070704_3635.htm
领域
生物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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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大兴区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江西省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河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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