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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单位
海南省人民政府
来源
中国应急分析测试平台
发布时间
2006-09-25
生效时间
2006-09-25
摘要
海南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文 号:琼府函〔2006〕99号 发布日期:2006年9月25日 生效日期:2006年9月25日 琼府函〔2006〕99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海南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为确保核事故和辐射事故一旦发生严重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后,能迅速采取必要和有效的应急响应行动,保护工作人员、保护公众和保护环境,将核事故和辐射事故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程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认真贯彻执行我国核应急管理工作“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 122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应对核事故和辐射事故的有效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密切协同,做好应对核事故和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准备,必要时充分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 13编写依据 131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核应急预案》等。 132地方性规章:《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南省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突发公共事件专项预案起草修订指南》等。 14应急状态分级 14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分为特别严重核事故和辐射事故(Ⅰ级)、严重核事故和辐射事故(Ⅱ级)、较重核事故和辐射事故(Ⅲ级)和一般核事故和辐射事故(Ⅳ级)四个等级。 142特别严重核事故和辐射事故(Ⅰ级),是指核设施发生需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3级以上的核事件;台湾省各周边省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4级以上的核事故;Ⅰ类、Ⅱ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严重核事故和辐射事故(Ⅱ级),是指核设施发生污染,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5应急计划区划分 151核电厂。应急计划区划分为烟羽应急计划区和食入应急计划区。烟羽应急计划区系以核电厂为中心、半径为7至10公里划定的需做好撤离、隐蔽和服碘防护的区域。这种应急计划区又可分为内、外两区,内区的半径为3至5公里,撤离(包括预防性撤离)准备一般主要在内区进行。食入应急计划区系以核电厂为中心、半径为30至50公里划定的区域。在这个区域内要做好事故情况下食物和饮水的辐射监测和控制的应急准备。 151其他核设施。应在危险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其他核设施的应急计划区及应急准备的内容。 16干预原则 161在应急干预的决策过程中,既要考虑辐射剂量的降低,也要考虑实施防护措施的困难和代价。因此,应遵循下列原则,并综合考虑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因素(通用干预水平、行动水平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1)干预的正当性原则。干预应是正当的,拟议中的干预应利大于弊,即由于降低辐射剂量而减少的危害,应当足以说明干预本身带来的危害与代价(包括社会代价在内)是值得的。 (2)干预的最优化原则。干预的形式、规模和持续时间应是最优化的,使降低辐射剂量而获得的净利益在通常的社会、经济情况下从总体上考虑达到最大。 (3)应当尽可能防止公众成员因辐射照射而产生严重确定性健康效应。 17适用范围 171本应急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内突发的核事故和辐射事故,是《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下列突发事故: (1)核设施发生的事故。包括: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和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事故;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事故;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等事故。 (2)辐射事故。主要包括:核技术和辐射源应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放射性物质运输事故、放射性伴生矿事故、放射性废物处置场辐射污染事故、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辐射污染事故等。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设立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属省公共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的专项应急指挥中心)。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和政策;组织制定特别严重核事故和辐射事故(Ⅰ级)、严重核事故和辐射事故(Ⅱ级)应急计划,做好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统一指挥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组织支援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行动;及时向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通报核事故和辐射事故。 212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包括: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军区、省公安厅、省卫生厅、武警海南省总队、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新闻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组成;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为牵头单位。根据不同核事故和辐射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厅长和省军区司令员任副总指挥。成员由成员单位的领导组成。 接到发生较大核事故和辐射事故(Ⅲ级)信息后2个小时内,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根据事态发展的情况,通知各成员单位,组织启动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联动指挥中心,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对事故应急响应进行支援。 213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联动指挥中心下设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为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其职能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承担。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方针和政策,组织拟订或修订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负责省内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2)综合协调各应急单位的启动和行动的配合,传达和贯彻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的指令;负责编写事故报告,负责与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及其它部门的联络及信息交换工作。 (3)负责制定核事故和辐射应急人员的培训计划、组织应急演习和演练。 214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主任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主管副厅长担任,成员由省核安全局、省国土环境资源监察总队和省辐射环境监测站等职能单位负责人组成。 215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联动指挥中心设立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专家组,作为我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技术支持单位。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专家组设在辐射环境监测站,主要职责是: (1)为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为开展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监测提供技术支持;提供有关紧急保护公众和环境的防护措施的建议和提供辐射应急响应的技术咨询。 (2)整理和分析辐射应用设施的辐射环境数据,对各类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价;建立本省辐射安全、辐射环境质量数据库。 (3)对核事故和辐射事故进行事故分析和评价(包括事件分级和评价)、事故工况分析和预测;对事故后果进行评价和预测;向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提出应急措施建议、应急状态终止和恢复提出建议。 (4)承担本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有关人员的应急知识和应急技术的培训工作;按省政府的要求组织必要的应急演习,保证各类应急设施设备的可靠运行。 (5)承担日常的应急准备和应急管理工作,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负责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中心范围内应急组织的通知和启动。 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专家组组长由省辐射环境监测站站长担任,成员由省内核工程、电力工程、核安全、辐射防护、环境保护、放射医学、气象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2组织体系框架 海南省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框架图(见附件4)。 23应急联动机制 省政府各部门之间建立应急联动机制(见附件5)。 出处:http://www.hainan.gov.cn/data/news/2007/10/4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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