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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发布单位
中国应急分析测试平台
来源
中国应急分析测试平台
发布时间
2018-01-01
摘要
昌都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背景   1.2 编制目的   1.3 编制依据   1.4 工作原则   1.5 适用范围   1.6 分类分级   1.7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2.3 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2.4 地区主要应急工作部门及职责   2.5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预测预警   3.1.1 预测   3.1.2 预警及发布   3.2 应急处置   3.2.1 报告制度   3.2.2 应急响应   3.2.3 扩大应急   3.2.4 应急结束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3.3.2 调查评估   3.3.3 恢复重建   3.4 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保障   4.2 财力保障   4.3 物资保障   4.4 医疗卫生保障   4.5 交通运输保障   4.6 治安保障   4.7 应急避险和人员防护   4.8 通信保障   4.9 技术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预防演练   5.2 宣传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7 附件   7.1 昌都地区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构成   7.2 昌都地区突发公共事件部门主要应急预案构成   7.3 各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构成   7.4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7.5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流程示意图   1 总则   1.1 编制背景   昌都地区地形以高山峡谷为主,气候多样化和带状特征十分明显,雪灾、霜灾、冰雹、干旱、洪涝灾害、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发生频繁,生态环境极为脆弱。由于交通不便,人口居住分散,人畜疫情防范难度大。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管理的相对滞后,交通、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因草场、山林资源及国企改革、旧城改造、建设领域拖欠民工工资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呈上升趋势。   1.2 编制目的 建立政令统一、责任明确、指挥顺畅、配合有序、反应灵敏、处置及时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反应机制,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切实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昌都地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构建平安和谐昌都。   1.3 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西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昌都地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分级负责。在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地委的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机制。 (2)以人为本。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提高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预防为主。把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各项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工作,增强预警分析,做好应急演练,提高防范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防止和减少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 (4)协同应对。发挥专业应急队伍的作用,完善联动协调制度,建立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军警民结合、公众参与的应急快速反应机制。 (5)依法规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加强应急管理,使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法制化。   (6)依靠科技。发挥科技在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支撑作用,加强科技培训和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社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昌都地区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全地区甚至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本预案指导全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6 分类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可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根据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突发公共事件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级。具体标准按《西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的分级标准执行。   1.7 应急预案体系 昌都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地区总体应急预案(即本预案)。本预案由地区行署制定下发实施,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地区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报地区行署审核批准后,由地区行署办公室印发实施。(见附件7.1) (3)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地区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地区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地区行署办公室备案。(见附件7.2) (4)县总体应急预案。各县的总体应急预案由各县人民政府制定,报地区行署审定后由各县发布实施,同时报地区行署办公室备案。(见附件7.3) 各类应急预案要根据情况的变化,由制定部门及时修改、补充、完善。   2 组织机构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领导机构:昌都地区行署成立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区应急委),为常设协调议事机构,统一领导全地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其组成人员为:专员任主任,分管副专员以及昌都军分区、武警支队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地区行署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及相关部门和消防支队、昌都森林支队等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为地区应急委成员。必要时,地区应急委在事发地现场设立应急指挥部。   主要职责:适时召开会议,听取各县人民政府和地区有关部门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与重建工作的汇报。审议、决定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决定启动本预案和地区各专项应急预案。作好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组织力量处置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指导各县处置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履行《西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其它职责。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办事机构:地区应急委下设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地区应急办),设在行署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主任由地区行署秘书长兼任。   职责:制定、修改完善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审核各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地区各专项应急预案,指导全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负责应急值守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报告;承办应急管理工作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上级决定事项和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协调组织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预报、预防、应急演练、应急处理、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总结地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根据地区应急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的设置,各县设置相应组织机构。   2.3 现场指挥机构及职责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根据工作需要,地区应急委在事发地现场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专员任指挥长,军分区、武警支队等单位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   2.4 地区主要应急工作部门及职责   地区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履行工作职责。   地区发改委:负责地区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和调拨工作;协调突发公共事件重大项目建设,落实应急项目建设资金。   地区公安处:负责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恐怖事件、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重大信息安全事件等应急工作。   地区财政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资金保障等。   地区民政局:负责转移、安置、慰问受灾群众;受灾群众吃、穿、住等生活救助;申请和发放救济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储备救助物资。   地区水利局:负责防汛抗旱、水库大坝安全事故的应急;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储备防汛抗旱物资等工作。   地区农牧局:负责农牧业病虫害、草原鼠害、农畜产品农药中毒、动物疫情等的监测、报告;农牧业受灾情况的收集汇总、调查核实与报告;指导灾区农牧业生产的恢复。   地区建设局:负责城市供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等工作。   地区卫生局:对疫情进行预测、预警、预报;向灾区提供药品、器械和卫生技术力量;对灾区进行卫生学处理,防止疫病发生、传播、蔓延;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保障灾(疫)区食品、饮水安全。   地区交通局:协助公安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修复受灾中断的道路;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地区商务局:负责应急物资储备和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保障工作。   地区科技局:负责科技储备与应急期间的科技保障工作;提供科技成果应用咨询。   地区国土资源局:对地质灾害进行监测、预测、预警、预报;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管;组织协调有关专家和专业队伍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治理。   地区国资委:负责地区所属国有企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地区林业局:负责森林火灾的预测、预警、预报、预防工作;组织开展森林火灾扑救和案件的查处;负责野生动物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等工作。   地区安全局:负责搜集敌社情动态信息,发现苗头,及时向地区应急委报告;开展突发公共事件侦查工作,为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提供依据。   地区环保局:负责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核与辐射等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地区安监局:负责工矿商贸、交通运输等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地区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设施的检验、检测工作。   地区外事办:负责涉外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   地区信访局:负责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工作。   地区气象局:负责发布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为防抗灾、救灾提供技术服务;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工作。   地区地震台:负责抗震救灾应急工作,协助制定震区恢复重建方案。   地区电信市场监管办:提供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通信保障。   昌都军分区:组织指挥驻军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分)队参加抢险救灾和应急处置工作。   武警昌都支队:参加抢险救灾和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地区消防支队:参加火灾事故的应急扑救;参与建筑物倒塌、危险化学品泄漏等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武警昌都森林支队:负责森林火灾的扑救和火灾案件的查处。   地区其他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在地区应急委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5 专家组   地区应急办和地区有关部门要准确掌握本地区、本部门现有专业人才和专家的有关信息,建立专业人才和专家数据库,必要时聘请国家及自治区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地区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研判、决策咨询、专业救援、应急抢险、事件评估等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建议,必要时参加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地区应急委要整合地区应急资源,运用现代化通信信息网络,形成统一指挥、分类分级处置的应急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3.1 预测预警   3.1.1 预测   在地区应急委的领导下,各县人民政府及地区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应急处置、信息报告及调查评估等机制,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顺畅、措施有力、处置得当。   3.1.2 预警及发布   根据预测评估分析的结果,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突发公共事件分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四个预警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预警信息由地区应急办分析、评估,形成预警级别的初步建议,报地区应急委审核。Ⅰ级、Ⅱ级、Ⅲ级预警由地区行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Ⅳ级预警由地区行署审定。   预警级别确定后,除因需要保密的外,根据预警级别的确定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Ⅰ级、Ⅱ级、Ⅲ级预警信息由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同时地、县也要配合做好相应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Ⅳ级预警信息由地区行署或县人民政府发布。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应采取的措施等。预警信息的发布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要采取针对性较强的措施进行预警。   3.2 应急处置   3.2.1 报告制度   地区应急办、各县人民政府及地区有关部门要对外公布应急值班电话及报警电话。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警,接警人要作好相应记录,及时呈报。 发生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县人民政府在2小时内上报地区行署,同时,也可直接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地区行署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并抄送自治区有关部门;发生在地区行署所在地的,由地区行署在1小时内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并抄送自治区有关部门。(见附件7.4、7.5) 发生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县人民政府在4小时内上报地区行署,地区行署接到报告后在2小时内上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并抄送自治区有关部门;发生在地区行署所在地的,由地区行署在1小时内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并抄送自治区有关部门。 对造成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的突发公共事件,各县人民政府要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上报地区行署,地区行署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抄送自治区有关部门。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报告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应急处置过程中,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对突发公共事件,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3.2.2 应急响应   事发地县人民政府的响应。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人民政府要立即启动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地区应急办报告,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救治受伤人员,解救被困人员,紧急疏散群众,调拨应急救援物资,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的封锁、隔离、管制等强制措施,对现场实施动态监测,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发生,如不能有效控制事态的,应及时请求地区行署支援。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其他县的,事发地县人民政府要及时向地区应急办报告,由地区应急办通知相关县人民政府作好防范工作。   地区应急办的响应。地区应急办接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报告后,立即报告地区应急委,根据事件的性质建议地区应急委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将地区应急委的决定传达到事发地县人民政府和地区有关部门,协调督办落实情况。加强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联系,掌握事件动态信息。   地区应急委的响应。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规定时限内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立即启动本预案或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成立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调集专业处置力量,调拨抢险救援物资,靠前指挥,必要时协调驻军部队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超出地区处置能力的,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支援。   3.2.3 扩大应急   当突发公共事件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的趋势,采取常态措施不能有效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地区应急委及时组织增援队伍,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投入,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并请求自治区支援。   3.2.4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地区应急办或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建议,报地区应急委。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结束,由地区应急委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结束,由地区应急委决定。必要时,提请西藏自治区应急专家组对事件处置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后决定。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结束,由事发地县人民政府决定。应急结束信息要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应急工作结束后,地区行署组织协调事发地县和地区有关部门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做好救灾物资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安置好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及时修复毁坏的基础设施,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督促保险企业及时做好定损理赔。   3.3.2 调查评估   地区应急办会同事发地县人民政府和地区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经验教训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进行调查评估,向地区应急委作出书面报告。   地区应急办于年底对全地区当年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总结评估,并及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应急管理办公室。   3.3.3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坚持自建、援建相结合,以自建为主,由事发地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重建资金通过自筹、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助等多种渠道解决。重建规划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防灾、避灾的因素。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可报请地区行署支持。   3.4 信息发布   坚持按照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全面客观的原则要求发布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以引导舆论,减少负面影响,消除群众恐慌心理,维护社会稳定。地区新闻管理部门要加强管理,发挥好新闻媒体的作用。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布。较大及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地区行署发布。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保障   加强以专业队伍为主体、群众性队伍为辅助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县人民政府和地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森林消防、防洪抢险、安全生产、环境监控、地质灾害、基础信息网络等专业应急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与实战能力,造就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必胜”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同时,要加强群众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其自救和参与公共救援的能力。   驻昌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分)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4.2 财力保障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执行。地、县两级财政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金制度,应急准备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和援助。各级财政和审计、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切实发挥使用效益。   4.3 物资保障   按照职能分工,地区民政局、卫生局、水利局、商务局、粮食局等部门要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必需的应急抢险装备、粮食、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并将有关情况报地区应急办和发改委备案。地区应急办和发改委要提出物资储备的具体量化标准,准确掌握储备物资的类型、数量、性能等情况,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应急物资效用的正常发挥。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地区应急委统筹调拨应急物资。地区民政局要会同事发县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对食品、饮水、衣物、药品及住处的基本需求。各县也要相应做好有关物资的储备工作。   4.4 医疗卫生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按照“现场救治、就近救治”的原则,事发地县医疗卫生、防疫机构必须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应急救治,尽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同时,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请求增援。 地、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医疗卫生动态数据库,及时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应急工作。要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开展应急救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救助工作。   4.5 交通运输保障   应急状态下,地区交通局、公路分局、民航昌都航站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应急工作的交通运输需要,优先安排、优先调度应急交通运输工具。依法征用应急交通运输工具。及时抢修受损断通的道路,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必要时,公安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4.6 治安保障   应急状态下,公安、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地、县公安部门要加强事发现场的治安管理,在事发现场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护秩序,严惩趁机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护,及时疏散受灾群众。必要时,动员民兵预备役人员参与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社区保安队伍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的作用,协助专业队伍维护社会治安。   4.7 应急避险和人员防护   地区行署和县人民政府要指定应急避险场所,必要时可利用公园、广场、林卡、草地等作为避险场所,也可临时征用宾馆、招待所、酒店等经营性场所安置应急避险人员,确保人员疏散和转移。公园、广场等公共设施的规划与建设,要充分考虑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需要。有关部门要提供必需的安全防护装备,确保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   4.8 通信保障   地、县通信、邮政、广电等有关部门要完善工作机制,强化保障措施,建立稳定、可靠、便捷的应急保障系统。重要通信设施、装备要加强管护,制定应急备用方案。应急期间,根据需要组建应急处置专用通信网,建立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微波和卫星相结合的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   4.9 技术保障   各县人民政府和地区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技术的引进、推广和使用,尤其是信息传输、地震灾害、地质环境灾害等技术和装备的引进,努力适应应急处置的需要;对灾害事故进行技术处理时,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及时进行科学论证和技术咨询;建立健全地区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科技水平,为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提供科技支撑。   5 监督管理   5.1 预防演练   地区行署及各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应急队伍的演练,改善装备,提高应急队伍综合素质,发挥其在应对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要制定应急演练计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模拟演练,提高应急指挥体系、处置体系和后勤保障体系的反应能力。地区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综合性演练。   5.2 宣传培训 各县人民政府及地区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介,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宣传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的基本常识和技能,普及安全防范与应急救助知识。学校要把防灾、减灾和紧急避险知识作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内容,提高广大群众和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 各级领导干部和应急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本预案和与分管工作有关的专项应急预案,掌握应急管理知识;地区党校等部门要把应急管理知识纳入党政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各类应急人员的技能培训,以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5.3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行政机关领导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具体如下:玩忽职守,迟报、漏报、虚报、瞒报突发公共事件情况,延误处置的;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中不坚守岗位、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在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违抗、不执行应急委或现场指挥部的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或拒绝提供应急物资的;挪用、盗窃、贪污抢险救灾救济钱款和物资的;阻碍应急处理、应急救援和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不遵守保密制度,泄露工作秘密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对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精神表彰和物质奖励。   6 附则   各县、各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本预案由地区行署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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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