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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中国应急分析测试平台
来源
中国应急分析测试平台
发布时间
2018-01-01
摘要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2007-4-18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社区卫生服务是城市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满足社区公共卫生和基本卫生服务需求为目的,融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基本医疗服务为一体的城市基层卫生服务。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方便群众就医,减轻费用负担,建立和谐医患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缓解城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着力推进体制、结构、机制创新,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益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为主。社区卫生服务是社会公益事业,不以营利为目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要以维护群众健康为中心,坚持预防为主,提供从生命孕育到出生成长直至终老的连续性健康服务,做到居民不出社区就可以解决“小病”,并对“大病”能够及时转诊。 2.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把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社区发展规划。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具体规划、措施和实施办法,落实经费预算,加强监督管理。鼓励企业(含非公有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多种形式发展、完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3.坚持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以现有基层医疗机构转型为主,辅以改扩建和新建。政府所属的一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基层医疗机构,根据需要逐步通过转型或改造改制转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政府新增城市卫生投入重点用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4.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先行试点,逐步推开。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2007年重点抓好八道江区和江源区的试点工作,在取得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把条件较好的县(市)纳入试点范围,带动其他县(市)社区卫生工作的开展,力争到2010年在所有县(市、区)全面推行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基本覆盖全市城区居民。 5.坚持社区卫生服务与城市社区建设同步进行。结合城市发展规划和社区建设计划,在新建社区或旧城改造居民小区时,要按规定和标准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其房屋由规划局与开发商协调,与新建社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已建成的社区或居民小区,由政府协调有关单位或开发商,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无偿提供房屋及相关配套设施。 (三)目标任务。 2007年八道江区、江源区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要达到80%以上,2008年达到90%,2009年达到100%。2008年在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县(市)进行试点,县(市)政府所在城镇力争在2010年达到100%。基本建立起覆盖全市城市居民较为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做到机构设置合理,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居民可以在社区享受到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健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 (一)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到2010年,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体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达到100%。 1.合理布局。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并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原则上按照每个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设置一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人口3万—10万居民,根据需要和标准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2007年全市共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1所,其中:八道江区5所,江源区6所。社区卫生服务站5所,其中:八道江区3所,江源区2所。随着城市扩容适当增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90%以上的居民从住所步行10-15分钟可到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2.完善设备设施。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硬件建设,改善服务环境。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符合准入标准,功能分区合理,环境温馨,居民健康信息资料健全。配备健康教育和康复训练等设施,提供居民免费索取的宣传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有扶手、防滑地面等方便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无障碍设施。 (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均能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做到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全面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居民医药费用支出负担相对减轻,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满意度达95%以上。 1.落实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任务。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掌握居民的总体健康状况、疾病流行态势及影响居民健康的主要危险因素,及时制定社区健康促进规划并认真实施,落实健康教育职责,经常进行健康教育讲座,社区居民基本卫生常识知晓率达85%以上。针对社区常住人口的预防保健主要指标处于良好水平。到2010年,法定报告传染病网络直报率达100%,规划免疫疫苗接种率≥98%,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率≥98%,主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规范化管理率达到80%以上,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保健规范管理率≥95%。 2.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医疗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全天候诊,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并有方便居民的通讯联络方式,社区居民随叫随到,及时提供家庭出诊、家庭病床等服务。加强对医务人员相关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训练,提高社区常见临床问题处理水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能开展包括中成药、针灸、推拿等中医药服务。 3.常规开展康复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具备开展康复服务的基本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开展适宜的社区康复服务。常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指导、避孕药具发放和咨询服务。 4.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能力。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律法规培训,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实战演练。医务人员熟练掌握疫情报告、医学观察和病例排查、转运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程序。加强感染防控工作,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消毒处理和质量监控等工作。 5.为弱势人群提供服务。适应老龄化社会要求,积极开展面向老年群体的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定期上门提供咨询指导,老年保健管理率达95%以上。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残疾人、精神疾病患者的社区医疗、康复等工作。承担政府及社会委托的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贫困人员的医疗救助。 (三)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预防保健机构、医院分工协作机制。调整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预防保健机构的职能,把适宜社区开展的计划免疫、儿童、孕产妇系统化管理、产前咨询、孕期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并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疗机构多种形式的联系与合作,将大中型医院承担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项目逐步转移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逐步完善大中型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建立合理分工、双向转诊制度,在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首诊制试点,力争到2010年30%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首诊制。 (四)加强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大力发展全科医学、社区护理医学教育,加快培养社区卫生专门人才。制订考评办法,完善社区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认真抓好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继续教育,落实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充分利用医学院校现有教育资源,开展全科医师、公共卫生医师、社区护士的岗位培训和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不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的综合素质、服务能力和岗位技能。到2010年,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率达到100%,注册护士、预防保健人员接受过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基础知识培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人接受过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举办的政策管理与业务技术培训。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组织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高、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鼓励和吸引城市医疗卫生机构中符合条件的退休医务人员,经过全科医学培训后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 (五)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机制。政府或国有、集体医疗卫生单位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于事业单位,要根据事业单位改革原则,改革人事管理制度,按照服务工作需要和精干、效能的要求,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对工作绩效优异的人员予以奖励;对经培训或考核仍达不到要求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关系。改革收入分配管理制度,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的收入分配办法。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人公开招聘制度,建立健全任期目标责任制和业绩考核制度。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的收入不得与服务收入挂钩。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用药品,要采取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微利销售药品,最大限度的让利于社区居民。 (六)强化社区卫生服务监督管理。要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条件和标准,依法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项目的准入,对不符合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及时调整、退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执业许可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明确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和内容,健全社区卫生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考核评价制度,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工作按期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与定额补助和年度校验挂钩。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执业监管,建立主管部门、社区、居民三位一体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监督制度,将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建立退出机制,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确保就医用药安全。严格财务管理,加强财政审计监督。 (七)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优势与作用。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社区医务人员的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推广和应用适宜的中医药技术。社区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纳入区域卫生规划、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到2010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有1至2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执业医师中专(兼)职中医执业医师的比例达到30%以上。社区卫生服务网络要适应中医药服务的要求,服务机构要配备中医诊疗服务所需的基本设施和体现中医特色的诊疗设备,设置中医科或中医诊室,开展中医药服务。在预防、医疗、康复、健康教育等方面,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要把中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三、完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措施 (一)制定实施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要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用房纳入城市社区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房屋。在新建社区(小区)或旧城改造居民区时,县(市、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居委会,应按照规定和标准在公共服务设施中为社区卫生服务站预留不少于150平方米的业务用房,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作为政府资产无偿提供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已经建成的社区或小区,现有的公共设施用房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协调有关单位,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无偿提供房屋。各县(市、区)政府要采取措施,逐步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的产权变为政府所有,无偿提供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 (二)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经费投入。社区卫生服务经费以县(市、区)政府投入为主,市财政予以辅助。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力度。按照先易后难,先急后缓的办法,先解决开展工作急需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房屋租赁、人员工资和开展公共卫生工作所需的经费;按吉林省实施意见规定的财政补助划分,我省2007年市(州)政府所在城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的经费要达到行政区域内常住居民每人每年3元标准,省财政负担1元,市(州)、区财政负担2元。2008年每人每年达到6元,省财政负担2元,市(州)、区财政负担4元,市区负担比例按1:1或自行确定,随着经济的增长,逐步加大投入比例。 (三)完善医疗保障支持政策。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不断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加快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免收定点医疗保险网络管理费,将符合规定的门急诊、住院和家庭病床等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降低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自付比例,其医药费用个人自负比例应低于二级医院2-3个百分点,将享受政府医疗救助的城市特困人口和低保人员的首诊医疗机构定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急诊急救除外),视病情予以转诊,否则不予支付费用。探索建立逐级转诊和双向转诊制度,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 四、落实有关部门职责 (一)卫生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设置规划、准入标准、考核标准和管理规范,制订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行业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制订推动中医药为社区居民服务的有关政策措施。 (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需要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教育部门负责协调和落实全科医学和社区护理学科教育,将社区卫生服务技能作为医学教育的重要内容。 (四)民政部门负责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规划,探索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做好社区卫生服务的民主监督工作。 (五)财政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的财政补助政策、财务收支管理办法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制订减免税费的优惠政策,将政府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机构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运行经费,保证工作正常运行。 (六)人事编制部门牵头研究制订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的意见,对社区卫生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创造宽松条件,并将社区卫生技术人员培训纳入卫生系统专业技术人员年度继续教育计划。 (七)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政策。 (八)建设(规划)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将社区卫生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依法加强监督。 (九)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管理。 (十)物价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卫生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政策,并依法监督。 (十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2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订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加强对下一级政府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检查指导和考核,推动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出处:http://bs.jl.gov.cn/BsWebCms/site/bscms/xxgk/news/n2385181118.html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领域
生物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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