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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乡镇饮用水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单位
西藏自治区水利厅
来源
中国应急分析测试平台
发布时间
2007-05-01
生效时间
2007-05-01
摘要
《西藏自治区乡镇饮用水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单位:西藏自治区水利厅 文 号: 发布日期:2007年5月1日 生效日期:2007年5月1日 目 录 1 总则 1.1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指挥机构及职责 2.2日常办事机构及职责 2.3指挥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2.4专家工作组及职责 2.5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 3 日常预防预警机制 4 应急响应 4.1总体要求 4.2情况报告 4.3应急响应 4.4应急支援 4.5新闻发布 5 应急终止 5.1终止程序 5.2后期处置 6 应急保障 6.1指挥保障 6.2通信保障 6.3装备保障 6.4宣传与培训演练保障 7 附则 7.1名词术语 7.2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7.3奖励与责任 7.4制定与解释部门 7.5实施时间 8 附录 8.1西藏自治区乡镇饮用水重大事故应急指导体系框架示意图 8.2指挥小组成员名单及联系电话 8.3指挥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及联系电话 1 总则 1.1 目的 为有效防止西藏自治区乡镇饮用水供水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立紧急情况下快速、有效的事故抢险和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全区乡镇饮用水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正常秩序,特制定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西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自治区水利厅职责,明确内部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及应急工作程序,同时明确各级政府部门相应职责,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 (2)统筹安排,分工合作。以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主体,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各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在日常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开展乡镇饮用水重大事故预防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协调、指导、技术支持或组织力量全力支援。 (3)长效管理,落实责任。乡镇饮用水以保障饮用水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强化政府监管、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原则。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相应应急程序,落实乡镇饮用水重大事故应急责任机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处理全区范围内发生的乡镇饮用水设施外力破坏、严重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等对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构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威胁的乡镇饮用水供水安全应急事故。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在自治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自治区水利厅积极协调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厅、环境保护局、建设厅、公安厅、财政厅、交通厅、通信管理局、商务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气象局、西藏军区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应的职责,对本预案实施过程中重大事项的指导和帮助。 2.1 指挥机构与职责 水利厅成立乡镇饮用水重大事故应急指挥小组(以下简称指挥小组),指挥小组的组成由以下构成: 组 长:水利厅分管副厅长 副组长:农水农电水保处处长 规划建设管理处处长 计划财务审计处处长 成 员:办公室主任 水政处处长 政工人事处处长 当发生乡镇饮用水重大事故时,指挥小组必须迅速到达指定岗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由所在部门同志按职务高低递补。 指挥小组的职责: (1)领导和协调乡镇饮用水重大事故应急工作,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2)负责指导、协调各地区职能部门建立、完善和实施乡镇饮用水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3)及时联系有关部门收集发生重大事故的乡镇饮用水系统基础资料,了解掌握乡镇饮用水供水系统重大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 (4)贯彻国家应急工作方针,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工作原则和方案,拟定乡镇饮用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水利厅有关处室和地(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事故发生地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 (5)其他有关乡镇饮用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的重要事项。 2.2 日常办事机构及职责 指挥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水利厅农水农电水保处,办公室主任由农水农电水保处处长兼任,副主任由规划建设管理处处长兼任,成员由指挥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系员组成。 指挥小组办公室职责是在应急响应期间负责指挥小组正副组长、成员单位、专家工作组的联络,及时传达指挥小组组长的指示。应急响应时,负责收集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及时传达和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负责同专家工作组的专家进行联系。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负责乡镇饮用水重大事故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等。承担指挥小组日常工作。 2.3指挥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办公室:负责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机构和有关地(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最新信息,保证指挥小组正副组长及时参加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会议;负责安排指挥小组办公地点并通知指挥小组成员参加指挥小组会议;根据指挥小组的指示,协调各处的应急工作,组织水利厅对事故发生的人力、物力支援;审查乡镇饮用水重大事故的信息报道稿件,编发应急情况简报;指导各地利用水利档案资料,为事故发生地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基础性资料;负责应急响应状态下水利厅机关的机要保密和保卫工作;组织全区范围乡镇饮用水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的新闻发布工作;提出水利系统通讯保障的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响应期间水利厅机关通讯系统的日常维护、快速修复等工作。 2.4专家工作组组成与职责 指挥小组专家工作组由乡镇饮用水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营和电力工程、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参加指挥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指挥小组的要求研究发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资料意见;受指挥小组的指派,对事发地给予技术支持。 2.5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示意图见附录8.1 地(市)、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本地(市)乡镇饮用水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预案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工作;各乡镇根据本地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的原则,制定本乡镇饮用水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3 日常预防预警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镇饮用水、运行的监测、预警工作。 建立乡镇饮用水水质监管体系和检测网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卫生部门负责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的水质检测、监测。对检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对乡镇饮用水运行状况资料进行收集、汇总和分析并做出报告。 开展对乡镇饮用水风险隐患的普查和监控,对可能引发实发公共饮水隐患,要组织力量限期整治。特别要加强位于乡镇和人口密集区饮用水水资源的保护,防止各类污染,防患于未然。 4 应急响应 4.1总体要求 (1)乡镇饮用水事故发生后,由当地人民政府和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抢险、排险、抢修、快速修复、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 (2)乡镇饮用水事故发生后,由当地职能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 4.2 情况报告 4.2.1 基本原则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2)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3)直报:发生重大事故,要直报水利厅指挥小组,同时报地(市)级乡村饮用水系统事故应急组织。 4.2.2 报告程度 (1)乡镇饮用水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立即拨打应急处理电话报告。有关应急组织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重大事故。 (2)重大事故一经确认,有关应急组织须立即向水利厅指挥小组、地(市)级乡镇饮用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组织报告。 (3)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尽快写出事故快报,分别报送水利厅指挥小组,地(市)级乡镇饮用水系统事故应急组织。若系水源传染性疾病引起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同时报水利、建设、环保、卫生等部门。 4.3 应急响应 4.3.1 事故分级 按照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乡镇饮用水安全突发性事故分为三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 (1)Ⅰ级(重大饮用水乡镇饮用水安全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饮用水乡镇饮用水安全事件: 1、因乡镇饮用水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含48小时),下同)或严重缺水(指人均日饮用水量不到40升)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乡镇2000人以上或分散农户4000人以上(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饮用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3人以上死亡或50人以上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乡镇2000人以上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2)Ⅱ级(较大饮用水乡镇饮用水安全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饮用水乡镇饮用水安全事件: 1、因乡镇饮用水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乡镇500人以上1500以下(不含1500人,下同)或分散农户3000人以上4000人以下(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乡镇饮用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2人死亡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乡镇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3)Ⅲ级(一般饮用水乡镇饮用水安全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饮用水乡镇饮用水安全事件: 1、因乡镇饮用水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或严重缺水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乡镇300人以上1000以下或分散农户2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乡镇饮用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1人死亡或5人以上30人以下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3、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乡镇3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4.3.2 响应级别 一旦确认乡镇饮用水发生一级事故,自治区水利厅指挥小组立即启动本预案和以下各级预案。 一旦确乡镇饮用水发生二级事故,由地(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一旦确认乡镇饮用水发生三级事故,由事发地县人民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3.3 响应程序 (1)重大事故发生单位及当地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接报告后启动应急预案,并做到: ①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 ②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③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程序和证据搜集工作; ④服从地方政府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⑤因人员抢救、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汇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2)指挥小组接报后,其办公室立即报告分管厅长,通知指挥小组成员召开指挥小组的第一次会议,宣传启动水利厅乡镇饮用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通报事故情况,通知指挥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到位并开展应急工作;迅速与事发地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联系,了解并核实有关事故和应急情况,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范围,必要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水利部汇报。 (3)指挥小组召开指挥小组成员和专家工作组会议,根据事故和应急情况提出乡镇饮用水的抢险、抢修、临时乡镇饮用水等建议方案,讨论水利厅应急工作建议,并组织现场工作组赴现场协助、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在应急响应期内,水利厅分管厅长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参加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活动,指挥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工作,指挥小组成员必须坚守岗位。 4.4 应急支援 (1)水利厅派出现场工作组,由厅领导带队,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抢险救援事故调查,选派专家对处理乡镇饮用水系统事故中遇到的问题给予技术支援,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专报。 地(市)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派出工作组,指导事发地政府研究事故处置对策,做好抢险救援工作,组织专家协助事故调查,及时向水利厅续报有关情况。 (2)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通知乡镇饮用水影响地区的群众和单位,全力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物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和收集证据。 4.5新闻发布 乡镇饮用水重大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按《西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5 应急终止 5.1终止程序 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决定,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5.2 后期处置 5.2.1指挥小组工作 (1)整理和审查所有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 (2)总结和评价导致应急状态的事故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5.2.2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 (1)乡镇饮用水系统应急终止后的一个月内,县(区)级、地(市)级乡镇饮用水应急组织应向水利厅指挥小组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发生事故的乡镇饮用水系统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经验教训和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等。 (2)地(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要认真分析乡镇饮用水系统事故原因,从乡镇饮用水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等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6 应急保障 6.1指挥保障 水利厅乡镇饮用水重大事故应急指挥地点设在农水农电水保处。应急指挥有专门场所和设施,满足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的需要。基本功能包括: (1)接受、显示和传递乡镇饮用水事故信息,为专家咨询和应急预决策提供依据; (2)接受、传递地(市)级、县级乡镇饮用水系统应急组织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 (3)为乡镇饮用水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传输提供条件。 6.2通信保障 逐步建立完善以水利厅乡镇饮用水重大事故应急响应为核心的通信系统,并建立相应的通讯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指挥小组同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地(市)级应急组织和应急专家组专家通信联系的需要。应急响应期间,办公室值班人员应保证随时接收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指示和事故发生的事故信息;指挥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及指挥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讯渠道畅通。 6.3装备保障 地(市)、县人民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紧急情况下乡镇饮用水设施抢险设备、物资的储备和调配方案,报自治区水利厅备案。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设备、物资应满足抢险急需。 6.4宣传与培训演练保障 公众信息交流的对象包括一般公从和新闻界。主要内容是乡镇饮用水安全饮用应急的基本概念与知识。公众信息和交流工作由各水利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行。 各地要有计划地开展对参与乡镇饮用水重大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的人员培训工作。指挥小组成员的培训由水利厅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7 附则 7.1名词术语 (1)本预案“乡镇”是指乡和镇(目前水利厅正在实施乡镇供水项目)。 (2)乡镇饮用水供水设施:指用于引水、供水、输配水等设施的总称。 7.2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水利厅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定期由水利厅农水农电水保处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评,并视评审情况对预案作出相应修改。 7.3奖励与责任 水利厅对在乡镇饮用水重大事故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识负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7.4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自治区水利厅制定并解释,报水利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 7.5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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