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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单位
北京市大兴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
来源
中国应急分析测试平台
发布时间
2007-07-09
生效时间
2007-07-09
摘要
《北京市大兴区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单位:北京市大兴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 文号: 发布日期:2007年7月9日 生效日期:2007年7月9日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区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及职责 2.2 区食品安全办公室及职责 2.3 成员单位及职责 3 预测预警 3.1 预测 3.2 预警级别、发布、响应和取消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应急处置 4.3 应急结束 5 信息报告 5.1 突发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报告与举报系统 5.2 责任报告单位 5.3 报告时限和程序 5.4 报告内容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责任追究 6.3 总结评估 7 保障措施 7.1 信息系统保障 7.2 监测数据保障 7.3 物资经费保障 7.4 应急队伍保障 7.5 医疗卫生保障 7.6 培训与宣传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2 预案的制定与解释 8.3 预案的修订与管理 8.4 预案实施时间 9 附件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大兴区食品安全应急机制,提高综合处理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能力,预防、减少和控制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风险与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以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政策和《北京市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北京市大兴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为依据。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兴区行政区域内食品的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突然发生,危害或可能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造成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全程控制 各相关部门应当遵循以市场准入为核心的全过程预防和控制原则处置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要对可能引发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各个环节和因素进行风险分析,积极采取措施预防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2)信息畅通,反应及时 建立快速准确的食品安全信息报告、信息发布以及群众举报制度,保证信息的准确、及时和畅通。各相关部门应当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信息迅速做出反应,在按规定报送信息的同时,立即采取紧急救治、现场控制等措施。 (3)专业处置,责任落实 根据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级别,采取不同的应急程序和措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各镇、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负有属地综合协调职责。 (4)统一指挥,联合执法 在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和区应急委领导下,由区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依法整合行政执法力量,以及技术、信息等资源,集中高效地处置突发食品安全事件。 (5)科学决策,社会参与 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预防、处理与控制必须立足科学,听取食品安全专家的建议,坚持群防群控的原则,加强食品安全科学知识的宣传,鼓励社会广泛参与和支持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1.5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危害程度、扩散性、社会影响和应急处置所需调动的资源力量,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5.1特别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I级) 危害特别严重、扩散性特别强、社会影响特别大,需要在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领导下,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进行紧急控制和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 (1)对包括北京在内的2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本市处置能力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突发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5.2 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Ⅱ级) 危害严重、扩散性强、社会影响大,需要组织全市各有关部门进行紧急控制和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 (1)病患人数100人以上并且出现死亡病例的; (2)出现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3)涉及含大兴区在内的2个以上区(县)范围,超出区(县)政府处理能力的; (4)市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 1.5.3 较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Ⅲ级) 危害较严重、扩散性较强、社会影响较大,需要区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置,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全区,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病患人数100人以上,但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学校、托幼机构、建筑工地、集体用餐单位一次发生食物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4)国际、国内重大活动中一次发生食物中毒人数在5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5)出现10人以下死亡病例的; (6)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 1.5.4 一般突发食品安全事件(Ⅳ级) 危害性、扩散性、社会影响不特别显著,需要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力量进行处置,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突发食品安全事件: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辖区内2个以上镇、街道,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危害的; (2)病患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区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食品安全事件。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区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在区应急委领导下,承担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应对工作。成立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指挥部(组织成员详见附件1,处置食品突发事件应急流程图见附件2)。区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组长(主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负责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指挥工作,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区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副组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区食品办主任)担任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做好相关应急工作,协调重大问题,检查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组织成员单位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具体应对工作。 区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应急工作的职责包括: (1)研究确定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工作的重大决策与指导意见; (2)统一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应急工作,负责本区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应对工作,对食品安全应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分析总结全区年度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工作; (4)组织本区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队伍建设和管理; (5)审核本区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相关工作方案与应急工作报告; (6)承担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和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2 区政府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品办)在区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督查本辖区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贯彻落实区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接收、整理区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报送的信息并及时向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及区应急办报告; (2)按照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的工作要求,在区应急委和区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对辖区内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处置工作; (3)制定区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 (5)联系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专家组; (6)完成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和区应急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成员单位及职责 (1)区卫生局:负责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病原学检测和病因及危险因素的分析等工作;负责消费环节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2)工商分局:负责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中有关流通领域的问题进行临时控制、调查处理等工作;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突发食品安全事件预防和控制工作。 (3)区质监局:负责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中有关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问题进行临时控制、调查处理及相关技术鉴定工作;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突发食品安全事件预防和控制工作。 (4)区农委:负责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中种植、养殖生产环节和农业投入品的监控、调查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5)药监分局:负责与保健食品相关的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临时控制、调查处理及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6)区商务局:负责发生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时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工作;组织生猪屠宰行业及食盐行业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预防控制和调查处理工作。 (7)区城管大队:负责因辖区街头流动无照经营食品等违法行为产生的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临时控制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8)区教委:负责协助卫生等部门对在所管辖的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发生的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及相关救援工作。 (9)区建委:负责协助卫生等部门对辖区建筑领域发生的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及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10)公安分局:负责突发食品安全事件中现场秩序的维护和对涉嫌违法犯罪案件进行调查、侦察和处理等工作。 (11)区财政局:负责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援救及相关工作的资金保障与监督工作。 (12)区环保局:负责因非生物环境污染造成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环境监测,并提出控制及消除污染建议,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13)区监察局:负责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处置工作进行效能监察,对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关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14)区政府督查室:落实区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处置工作的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15)各镇、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本辖区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进行应对处置。 3 预测预警 3.1 预测 (1)相关成员单位应依照职责,对我区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进行监控,对监测数据进行评估,并根据各类致病因素发生的危险性和严重性,对可能发生的食源性疾病和潜在影响健康的因素,以及对本辖区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对本辖区可能造成的影响做出预测,并向区食品办提出预警建议。 (2)区食品办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辖区的食品安全信息、监测数据和预警建议进行评估,并根据各类致病因素发生的危险性和严重性,对本辖区爆发某类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可能性、范围、种类、危害、影响等情况进行预测,并经区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和区应急委领导批准后分别上报市食品办和市应急委。 3.2 预警级别、建议、响应和取消 3.2.1 预警级别 依据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预警由低到高分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个级别。 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突发食品安全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食品安全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突发食品安全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以上突发食品安全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3.2.2 预警建议 (1)预警信息包括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建议机关等。 (2)对本辖区内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区食品办或区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经区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或区应急委领导批准后,分别上报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或市应急办。 3.2.3 预警响应 (1)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做出预警响应,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区食品办应当按照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和区应急办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的宣传和相关情况通报工作,同时密切跟踪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有关预警建议,适时按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2)各成员单位应确保24小时值守,保持通信联络畅通。预警信息发布后,各成员单位应做好预警响应准备,确保有关人员1小时内完成集结,确保防护设施、装备、应急物资等处于备用状态。 (3)相关成员单位要按照市、区食品办的要求,对于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的食品及相关产品要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暂停销售、责令召回等临时控制措施。 3.2.4 预警取消 预警信息的取消按照“谁发布、谁取消”的原则,参照预警信息的发布程序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当本行政区域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时,区急应办和区食品安全办公室应当立即做出应急响应,按照“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协调各部门开展先期处置,区食品安全办公室主任和事发地的行政一把手必须到现场先期指挥处置。 4.1.1 I级应急响应 对本辖区内初步确定为属于特别重大的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由区应急委立即向市应急办报告,同时区食品办公室立即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提请市应急委或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处置。区应急委主要领导和区食品安全领导小组领导立即赶赴现场,成立大兴区现场应急指挥部,先期进行处置,做好预防、控制和救治工作。市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大兴区现场应急指挥部配合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接受由市应急委或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组成的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调度和指挥。 4.1.2 Ⅱ级应急响应 对本辖区内初步确定为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由区应急委立即向市应急办报告,同时区食品办公室立即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提请市应急委或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处置。区应急委主要领导和区食品安全领导小组领导立即赶赴现场,成立大兴区现场应急指挥部,先期进行处置,做好预防、控制和救治工作。市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大兴区现场应急指挥部配合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接受由市应急委或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组成的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调度和指挥。 4.1.3 III级应急响应 对本辖区内初步确定为较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由区食品办报请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和区应急办,经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或区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区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和区应急办主任、区食品办主任应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区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组长担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必要时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管领导和市应急办主要负责人到场,参与制定方案,并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4.1.4 IV级应急响应 对本辖区内初步确定为一般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由区食品办报请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和区应急办。经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或区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IV级应急响应,由区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区食品办主任担任总指挥,在区应急委的领导下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给予指导。 4.1.5 特殊情况应急响应 全国及本市党代会、人大、政协会议,重大国际活动和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主要节假日期间,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食品安全事件,需要本区组织进行预防、控制和处理的,由区政府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和区应急办根据具体情况拟定响应级别,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相应程序。一般情况下,按IV级标准响应。 4.2 应急处置 4.2.1 应急响应状态宣布后,区食品办根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成立医疗救治、专家咨询、现场检测与评估、应急救援、信息报送、事件调查处理等应急处置工作组,迅速开展应对工作。 (1)医疗救治。组织卫生、药品监督等部门成立医疗救治组,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并负责协调紧缺药品、医疗设备的供给。 (2)专家咨询。组织化学、生物学、卫生学、食品学、管理学、法学等专家成立专家咨询组,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和法律帮助,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造成的危害,并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3)现场检测与评估。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组,负责对事故调查处理提供技术支持,监测分析样本,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从技术方面分析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 (4)应急救援。组织有关部门成立应急救援组,负责制定和落实具体应急救援方案,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 (5)信息报送。区食品办负责组织汇总信息,并及时向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和区应急办报告事件处置的进展情况。 (6)事件调查处理。组织卫生、农业、工商、质监、药监等部门成立事件调查处理组,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追踪源头,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应急人员与物资设备。各成员单位应当确定负责人与联系人,做好值班、备勤工作,确保联络畅通。I级、Ⅱ级响应时,工作时间有关人员应当全员在岗,其他时间70%以上人员在岗;III级、IV级响应时,工作时间有关人员应当全员在岗,其他时间50%以上人员在岗。相关人员应在半小时内完成集结。 4.2.2 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应立即向区应急办报告,在区应急办的统一调度指挥下开展工作。 4.3 应急结束 4.3.1 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处置完毕,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影响基本消除后,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3.2 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处置结束后,区食品办需将应急处置工作的总结报告按照事件等级上报区应急办,经区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做出同意应急结束的决定。 4.3.3 一般(IV级)、较大(III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由区应急办宣布应急结束。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同时上报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 5 信息报告 5.1 突发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报告与举报系统 建立突发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报告与举报系统。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利和义务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及其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突发食品安全事件信息,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5.2 责任报告单位 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是指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部门与机构,主要包括:医疗救治机构、食品检测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镇、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责任报告单位应当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5.3 报告时限和程序 (1)责任报告单位发现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及隐患,应当及时向区食品办报告。 (2)区食品办接到报告,经初步核实后应立即向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和区应急办报告。 (3)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各部门要将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单位、中毒人数、有无严重病例、初步怀疑的肇事单位及食品来源等详细信息于事件发生后40分钟内报区食品办,区食品办应在接到报告后将详细信息进行整理,并在1小时内上报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和区应急办。 (4)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应当采取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直至事件结束。 (5)发生在敏感时期、敏感地区的事件信息报告,不受分级标准的限制,各责任报告单位应立即报区食品办,区食品办在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和区应急办。 5.4 报告内容 报告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终结报告。 (1)初次报告应当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等。 (2)阶段报告应当包括事件发生原因和过程、调查处理情况、病患人员救治情况、信息通报情况、案件处理情况、责任追究情况、社会各界反应情况等。 (3)终结报告应当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应急处置过程、受害人救治状况与补偿赔偿情况、事件定性结论、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1)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善后处置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区应急委和区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共同组织实施。 (2)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主要包括征用物资补偿、有害食品的无害化处理、清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件影响,妥善安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 (3)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应当鼓励社会广泛参与,鼓励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公益性组织参与,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区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推动接受捐赠工作的制度化。 6.2 责任追究 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对于因故意或过失导致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要按照行政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监管责任、属地责任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6.3 总结评估 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终结后3天内,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部门应当向区食品办报送总结报告。区食品办应当在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终结后1周内向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和区应急办提交总结报告。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报告时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7 保障措施 7.1 信息系统保障 按照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和区应急办的相关工作部署,建立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决策指挥系统信息平台,保障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 7.2 监测数据保障 按照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的有关要求,由区食品办组织相关部门做好监测数据的收集、录入、使用、评估等项工作 7.3 物资经费保障 (1)在区政府的统筹安排下相关部门应储备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处置的应急物资,主要包括:药品、疫苗、医疗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设备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用品和应急设施。 (2)遇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由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经费并将其列入年度预算。 7.4 应急队伍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当组织建立医疗救治、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专业队伍以及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组成的辅助性队伍,并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 区食品办要在区应急办的领导下,适时组织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演习,培训应急队伍,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实现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管理的规范化和程序化。 7.5 医疗卫生保障 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等阶段组织实施救护。大兴区120急救分中心和北京市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999)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当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区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等相关部门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7.6 培训与宣传 各成员单位要依照各自职责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等培训。要对公众加强食品安全科学常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危害或可能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与食品及其相关产品有关并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事件。 食品相关产品:是指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加工助剂、食品容器、食品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的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大兴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由大兴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负责解释。 8.3 预案的修订与管理 根据情况变化和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原则上每两年修订一次。 各相关部门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各自职责,制定相关的应急预案,并报区食品办备案。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领域
生物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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