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来到试验技术专业知识服务系统

江西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简本)

发布单位
中国应急分析测试平台
来源
中国应急分析测试平台
发布时间
2006-04-11
生效时间
2006-04-11
摘要
【公共卫生事件】江西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简本) 发布日期: 2006年04月11日 发布日期:2006年04月11日 生效日期:2006年04月11日    1总则   1.1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我省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切实提高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害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江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按国家专项预案的规定执行。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5工作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依法规范、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坚持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可能引发和已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2.1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成立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组织和指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   2.2设区市、县级应急指挥部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事故级别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设区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   2.4专家咨询委员会   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进行技术指导。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系统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建立全省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系统   3.2.1加强日常监管   卫生、工商、质检、农业、商务、海关、环保、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全省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保障预警系统的有效运行,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3.2.2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a.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b.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有蔓延趋势的应及时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险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通报、上报。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及时上报。   3.2.3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省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省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4应急准备和预防   及时对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   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   3.3报告制度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3.3.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3.3.2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涉及人数较多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3.3下级向上级报告   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并在2小时内报告至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的2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也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直至国务院报告。   3.3.4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   (5)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3.5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4)医务工作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6报告时限要求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责任报告单位、个人和有关单位发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3.3.7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可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3.3.8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9总结报告   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Ⅱ级以下(含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省应急委员会决定。省应急委员会在国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组织协调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4.1.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   (1)省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省应急委员会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国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迅速下达应急处理指令,组织、指挥相关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报告事态发展的处理结果及进展。   (2)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响应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助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综合评估;组织和协调开展现场调查和处理;及时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   (3)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设区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协调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4.1.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1)省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建议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启动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省应急指挥部,负责全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组织和指挥。   (2)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响应   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工作程序,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省(区、市)相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工作小组立即启动,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设区市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人民政府或者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1.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1)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设区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响应   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设区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设区市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设区市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响应   加强对设区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监督,协助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困难。   4.1.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设区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   4.1.5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2指挥和协调   进入Ⅰ级响应后,在国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省应急委员会现场应急指挥部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国家应急指挥部指导事发地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进入Ⅱ级响应后,省应急指挥部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按照应急预案的职责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进入Ⅲ级以下(含Ⅲ级)响应后,设区市、县(市、区)应急委员会负责辖区范围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组织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4.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或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应急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经批准后实施。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设区市政府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3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6.2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工作。   6.3人员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察专员及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6.4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指挥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5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6.6演习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6.7宣教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7附则   7.1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领域
生物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