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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简本)

发布单位
中国应急分析测试平台
来源
中国应急分析测试平台
发布时间
2006-04-11
生效时间
2006-04-11
摘要
【公共卫生事件】江西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简本) 发布日期: 2006年04月11日 发布日期:2006年04月11日 生效日期:2006年04月11日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警和应急机制,提高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保护养殖业持续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及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性质、传播速度、危害程度、流行范围、趋势和特点,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负责组织、协调。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成立应急指挥部。   2.1.1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   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研究确定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重大决策和应采取的措施;领导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生产工作。   2.1.2市、县(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市、县(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职责是统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指挥,做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2日常管理机构与职责   省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负责执行省应急委员会和省应急指挥部的决定,以及全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当设立相应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的具体事务和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2.3专家组与职责   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负责提供技术咨询及技术支持。   市、县(区)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   2.4应急处理机构与职责   2.4.1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职责   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2.4.2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职责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负责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2.5现场工作组与职责   特别严重、严重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工作组,组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根据国家的统一要求及我省的实际需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体系,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日常监测。   3.2预警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动物及产品,都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科研院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求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出省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专家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同时报当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或省应急委员会)和农业部报告。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确诊结果应立即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3.3.4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   4.1先期处置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做好先期处置工作,有效控制疫情发展。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报告。   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信息的同时,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省应急指挥部应当迅速下达应急处置指令,组织、协调、指挥各有关部门、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及现场工作组,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疫情。较大、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分别由事发地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先期处置,控制疫情。   4.2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当疫情难以控制或者有扩散、蔓延发展的趋势时,事发地的县级、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3应急响应   4.3.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按程序相应启动本预案。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a.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b.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c.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设区市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d.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e.组织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f.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g.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h.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a.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b.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   c.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e.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f.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g.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3)省直有关部门   省直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实际情况,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处理工作。   (4)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a.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b.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   c.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d.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5)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a.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参与打击非法走私入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   b.境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出口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依法设立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   c.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取区域封锁、动物扑杀和消毒等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4.3.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按程序启动本预案。   (1)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或省应急委员会)根据省农业厅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2)省农业厅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向农业部报告疫情。必要时,向省人民政府(或省应急委员会)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省直有关部门   省直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实际情况,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处理工作。   (4)设区市以下人民政府   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设区市人民政府或设区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4.3.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后,按程序启动设区市疫情应急响应机制。   (1)设区市人民政府   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设区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3)省农业厅   省农业厅要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地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本省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3.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的应急响应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设区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省农业厅应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4.3.5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4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根据国务院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结果决定。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农业厅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并向省农业厅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并向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农业厅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4.5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4.6应急处置情况的报告   疫情发生后至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前,县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将疫情处理情况每周一次逐级报至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实行每日报告制。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省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和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在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5.2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   5.5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恢复生产   有关人民政府在对损害情况、重建能力等进行评估后,应当制定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采用政府扶持、优惠税收等有效措施,对因疫情影响损失严重的企业及养殖大户进行政策、资金扶持,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技术服务,帮助受灾户和地区恢复生产。   5.7社会救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社会救助制度,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助,做好城乡困难群众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的防治医疗、生活等救助工作。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当广泛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级以上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6.2.2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2.3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作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物资保障   各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6.2.6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组,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在国家参考实验室的指导下,开展动物疫病诊断技术、防治药物、疫苗等的研究,作好技术和相关储备工作。   6.4培训和演习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级领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知识的培训,提高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能力。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疫情处理预备队、动物疾病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等工作人员定期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各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要定期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演练。   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各类具体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及工作方案的制定   省农业厅应根据本预案和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种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并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进行修订。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方案,报省政府备案。   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8附则   8.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动物疫病:《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我省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省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省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等在我省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修订   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领域
生物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