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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发布单位
义乌市环境保护局
来源
中国应急分析测试平台
发布时间
2006-06-12
生效时间
2006-06-12
摘要
义乌市环保局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发布单位:义乌市环境保护局 文 号: 发布日期:2006年6月12日 生效日期:2006年6月12日 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市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不断增大。为做好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预防,提高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应急监测能力,尽可能迅速查明境内各类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原因和影响,及时控制和消除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强化预防措施,尽可能降低、避免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做到事前预防,事中应急,事后跟踪。 2、有备无患,快速反应。加强应急处置监测各项事务的准备工作,做好装备技术、资料及人员等储备,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能快速实施应急监测,并判断污染物种类、污染浓度、污染范围及其可能的危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3、建立机制,明确职责。建立相应的应急机构,明确各机构职责,建立应急程序,做到临危不乱、有条不紊。 4、及时报告,寻求援助。建立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报告制度,对受自身条件限制,无法实施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时,积极寻求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的支援和支持。 二、适用范围 1、义乌市境内各类潜在的环境污染事故风险源。 2、义乌市境内各类突发性水、气、渣、危险化学品、放射源环境污染事故,以及上级部门和领导指示要求查处的污染事故。 3、污染事故造成的生态破坏事件以及外来物种入侵等生态破坏事件。 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环保局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何占奇。 副组长:范浩明、宗裕元、童小玲、吕荣贵、金益志。 成 员:张向阳、朱小芳、蒋格平、贾章献、朱穗、楼光平、和英明、冯敢峰、吴高希、杨勇。 其职责: ⑴、负责我市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环保处置方案,组织实施辖区内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⑵、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发生时,组成特定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处置办公室、监测组、处置组等有关人员,赴现场实施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监测和处置,协调与其它部门和单位的关系。 ⑶、审定环境污染事故防范和应急计划和各类环境污染风险源的应急处置预案。 ⑷、负责审查和决定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监测方案及处置办法。 ⑸、组织人员、设备及物质,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⑹、负责收集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善后处置及相关信息、资料收集整理报送工作。 (二)、环保局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处置办公室,张向阳任办公室主任。任晓东、楼淑萍、方航锋、朱 力为成员,负责日常工作。 应急处置工作办公室职责: ⑴、组织编制、修订并检查落实环境污染事故及生态破坏防范和应急处置计划。 ⑵、负责我市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隐患的调查登记,并提出可能的应急措施和事故隐患防治措施,编写应急处置预案。 ⑶、负责收集、整理、查阅有关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的资料,建立技术人员专家库,收集各类污染物的理化性质、毒理毒性、生态效应、处理处置资料及标准法规,并建立信息库。在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发生时,启动信息库,为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监测和处置对策提供依据。 ⑷、开展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的应急监测和处置的宣传和报道,提高市民防范意识。 ⑸、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发生时,根据指令,负责突发性污染事故的上报及联系外援工作。 ⑹、负责组织救援物资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救援物资和人员。 ⑺、总结历次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污染物种类、污染程度与范围,污染危害与损失,生态破坏的类型以及事故的原因和有关应急监测、处置的过程、经验与教训等。 (三)、事故应急监测组 组长:和英明。成员由环保监测站5人、监察大队3人组成。 其职责为: ⑴、污染事故发生后,在最短时间内赶赴现场,调查事故情况,结合现场查看,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⑵、依据监测方案,实施对事故现场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监测,对需要送实验室分析的事故样品,应组织人员尽快分析。 ⑶、依据调查和监测结果,初步判断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危害范围和程度,分析可能的来源。 ⑷、对事故现场的处理处置、救援措施、善后工作给予技术支持和指导,为指挥人员决策和消除事故污染提供依据。 ⑸、开展污染事故环境影响的跟踪监测,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做出正确评估,必要时出具污染事故安全后评估报告。 ⑹、负责应急监测仪器设备、玻璃器皿、试剂及自吸式防毒面具等应急监测器材的筹措添置、保管和日常维护,保证仪器、试剂随时可用于应急监测。 (四)、污染源控制和现场处置组 组长:冯敢峰。成员由环境监察大队5人、监测站3人组成。 其职责为: ⑴、进行突发性污染事故的现场抢险作业,采取措施及时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范围扩大,对污染物质进行处置,对被污染区域进行洗消作业以消除污染。 ⑵、进行污染事故责任调查,追究污染事故责任。 ⑶、进行污染事故的损害调查和善后处理。 ⑷、及时出具突发性污染事故处置结果报告。 四、工作程序 1、值班人员在接报突发性污染事故和和生态破坏事件后,要认真记录污染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出现的特征及可能的危害范围与损失、报告人等,并立即向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或应急工作办公室报告。 2、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或应急工作办公室接报后要迅速组织核实突发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情况,起动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处置程序,成立特定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监测组、污染源控制和现场处置组、应急工作办公室等有关人员赴现场实施处置,必要时通报或疏散周围群众。应急处置办公室应将相关资料信息迅速调出备用。 3、应急监测组迅速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监测,确定污染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制定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对象、监测项目、布点方式与范围、采样方法、监测频次、分析方法及事故安全处置跟踪监测等,开展现场监测。实验室人员要同步上岗,作好分析准备。 4、污染源控制和现场处置组根据指令进行事故现场处置,控制和消除污染。根据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性质、类型及指挥部指令,对事故责任、损害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做好善后处理,及时出具突发性污染事故处置结果报告。 5、特定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根据现场调查、相关资料信息、事态发展及监测结果研究应急处置的措施,做出向上级报告的决定,并向各工作组发出指令,同时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关系,必要时应争取外援。 6、应急监测组对现场处置情况进行跟踪监测评价。 7、讨论、研究、决定事故处理意见,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并提出赔偿意见。 五、事件报告 1、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及时、准确地向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本市境内的环境污染事故情况。 2、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环境污染事故;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2)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5)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6)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1500亩以上,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环境污染事故,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城市、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因环境污染造成3000亩以上农田污染、农业生产直接损失在500万元以上,或对种养业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严重的事件。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万—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500—1500亩,属其他林地1000—3000亩的事件。 (4)对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6)进口再生原材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7)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的环境污染事故。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市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1)发生3人以下死亡环境污染事故。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的群体性影响。 3、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性质和危害的确认与报告: ⑴、凡属一般或较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经确认及时向义乌市人民政府报告。 ⑵、凡属重大或特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应在向义乌市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及时报告金华市环境保护局。由金华市环境保护局对事故性质和危害进行确认,并报金华市人民政府、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直至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4、报告的方式和时间要求:报告应及时、准确。首次报告(速报)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上报。可以采用电话、传真等方式进行。 义乌市环境保护局 二OO六年六月十二日 出处:http://hbj.yiwu.gov.cn/024/06/04/200805/t20080521_120791.html
领域
生物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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