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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物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预案

发布单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
来源
中国应急分析测试平台
发布时间
2008-08-15
生效时间
2008-08-15
摘要
山东省食物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预案 发布单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 文 号: 发布日期:2008年8月15日 生效日期:2008年8月15日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食物中毒事件的分级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卫生应急指挥机构 2.2卫生应急日常管理机构 2.3卫生监督机构 2.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5医疗机构 3.食物中毒事件报告 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3.2接报 3.3报告时限 3.4报告内容 3.5 其他报告 4.应急响应与现场处置 4.1应急响应 4.2现场处置 4.3应急响应的终止 4.4结果评估与善后处理 4.5信息发布 5.保 障 5.1技术保障 5.2物资保障 5.3资金保障 5.4预案保障 5.5宣传与培训 5.6责任与奖惩 6.附 则 6.1名词术语 6.2预案的制定与修订 6.3预案解释部门 6.4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指导和规范全省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保证食物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置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达到有效预防、科学处置、及时控制食物中毒事件,最大限度地保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1999年12月24日卫生部令第8号发布) 《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全国卫生部门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1.4食物中毒事件的分级 根据食物中毒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依据《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分级标准,将食物中毒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4.1特别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Ⅰ级) 影响特别重大的食物中毒事件,由国家卫生部报国务院批准后确定。 1.4.2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Ⅱ级)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4.3较大食物中毒事件(Ⅲ级)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1.4.4一般食物中毒事件(Ⅳ级)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卫生应急指挥机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在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后,行使卫生应急指挥机构的职责,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物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的协调和指挥。 2.2卫生应急日常管理机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食物中毒事件日常事务的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制/修订食物中毒应急预案和技术规范,组建食物中毒卫生应急处置队伍,开展队伍培训与演练,向公众进行宣传教育活动,组织专家核定食物中毒事件的性质和级别,提出启动预案相应级别响应的建议,并组织实施等。 2.3卫生监督机构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食品卫生安全的日常监督,参与处理食物中毒事件,并依法查处食物中毒事件中的违法行为。 2.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辖区内食物中毒信息的网络直报质量进行管理,对辖区内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开展食物中毒样品(标本)的实验室检测,确定食物中毒事件性质,开展健康教育等。 2.5医疗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对接诊食物中毒患者的监测报告,负责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援,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标本采集和流行病学调查等。 3.食物中毒事件报告 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3.1.1责任报告单位 发生食物中毒的事件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收治中毒病人的医疗卫生单位和机构。 3.1.2责任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单位法人。 3.2接报 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当地食物中毒接报机构。接报后,按照谁接报谁负责的原则,要详细询问和登记食物中毒情况,告知报告者,除及时抢救患者外,要保护好现场,保留可疑中毒食品和患者吐泻物。同时要根据报告者提供的信息,对事件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网络直报。 3.3报告时限 3.3.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食物中毒事件后,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3.2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报后,应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根据卫生行政部门指示,组织会同其他相关单位核实情况。如果明确不是食物中毒事件,应在核实后24小时内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文字材料备案;如不能排除食物中毒事件,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内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同时进行网络直报。 3.3.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报后,应组织专家对事件定性、定级,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于重大和特别重大食物中毒事件,要在事发后2小时内报省政府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3.4报告内容 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分为初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3.4.1初次报告。包括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地址、发生中毒时间、中毒人数、死亡人数、可疑中毒食物及中毒症状等,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采取的措施。 3.4.2进程报告。从初次报告后当天起,每24小时将事件的发展和调查处理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进程报告,按卫生部网络直报项目,进行网络直报。 3.4.3结案报告。在对事件调查处理结束后2小时内,对本次事件的发生、发展、处置、后果等进行全面汇总和评价,进行网络直报。同时将书面报告,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现场调查及样品检测结果,采取的防治和控制措施及效果,事件处理经过、结果及分析和讨论,成绩与问题、建议等,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卫生厅备案。 食物中毒事件调查处理过程中的电话记录、现场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控制决定等执法文书,监测记录、采样送检单、检验原始记录和报告、事件的总结报告等资料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归档保存。 3.5 其他报告 3.5.1接到影响范围跨越辖区的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有关辖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5.2中毒事件发生死亡病例或者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报告人应当立即报告中毒事件发生地的公安部门。 3.5.3接到食物中毒事件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中毒事件相关的其他政府部门通报。 4.应急响应与现场处置 4.1应急响应 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反应。 4.1.1一般食物中毒事件(Ⅳ级)由县(市、区)卫生局应急响应。 县(市、区)卫生局接到一般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并核实后,应立即启动预案相应级别的响应,组织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机构开展食物中毒事件现场处置工作,按照规定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设区的市卫生局应当组织专家对辖区内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进行技术指导。 省卫生厅应根据工作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4.1.2较大食物中毒事件(Ⅲ级)由设区的市卫生局应急响应。 设区的市卫生局接到较大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并核实后,应立即启动预案相应级别的响应,组织市级专家迅速与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卫生局共同进行现场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向市级人民政府、省卫生厅报告。 省卫生厅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根据需要向本省有关部门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发展。 4.1.3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Ⅱ级)由省卫生厅应急响应 省卫生厅在接到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并核实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相应级别的响应,迅速组织协调专业技术队伍开展现场调查和处理,按照规定向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卫生部报告。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和可能涉及的地区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物中毒事件的信息。 必要时,由省卫生厅向国家卫生部请求技术支持。 4.1.4特别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Ⅰ级)由国家卫部启动应急响应。 4.2现场处置 4.2.1医疗救治 临床医护人员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在用药前采集病人血液、尿液、吐泻物等标本,以备送检;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4.2.2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GB14938-1994)等要求,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初步判断是否为食物中毒及中毒类别。 4.2.3卫生执法监督 卫生监督机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的有关规定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调查工作由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依法进行。 4.3应急响应的终止 4.3.1终止条件 中毒食物已消除,中毒相关危险因素已被有效控制,未出现新的中毒患者且原有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 4.3.2终止程序 ⑴特别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Ⅰ级)由国家卫生部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⑵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Ⅱ级)由省卫生厅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家卫生部报告。 ⑶较大食物中毒事件(Ⅲ级)由设区的市卫生局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厅报告。 ⑷一般食物中毒事件(Ⅳ级)由县(市、区)卫生局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4食物中毒事件的结果评估与善后处理 4.4.1结果评估 在食物中毒事件处理完毕后,应对事件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食物中毒事件种类和性质、事件对社会、经济及公众心理的影响、应急处置的响应过程、调查步骤和方法、对患者所采取的救治措施、调查结论等,总结经验与教训,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4.4.2封存物品、场所处理 对被封存的食品、食品用工具和用具及有关生产经营场所,应当在封存之日起15日内完成检验或卫生学评价工作,并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属于被污染或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贪污予以销毁或监督自行销毁; (2)属于未污染且不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以及已消除污染的食品相关用具及有关生产经营场所,予以解封。 (3)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封存期限的,应作出延长控制期限的决定。 4.4.3行政处罚 调查结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规定,对肇事者实施行政处罚。 对受害者的赔偿等,由政府相关部门按相应的法律、法规处理。 4.5信息发布 食物中毒事件的信息由省卫生厅或授权的设区的市卫生局按相关法律、法规统一向社会公布,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无权向社会发布食物中毒事件信息。 5.保 障 5.1技术保障 5.1.1信息系统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食物中毒)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 加强食物中毒信息库的建设与管理,利用现有的公共卫生网络,整合公共卫生信息资源,保证应急处理信息的畅通、及时、准确;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医疗救治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5.1.2卫生监督执法体系 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食物中毒信息网络;建立食品污染物检测网,对主要食物中毒病原、食物中毒高危食品如散装熟肉、乳及乳制品、水发产品等进行监测并加强抽检工作;加强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监督执法行为。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监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5.1.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各级应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求,建立相应规模的应急救援中心,并根据需要选择综合医院急诊科建立急救网络。每个县(市、区)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应急救援机构。 5.1.4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5.1.5应急处置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应急处理队伍和专家资料库,实行计算机管理。加强队伍的装备建设和管理,开展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置的培训和演练,提高队伍的实战能力和应急处理水平。 5.2物资保障 省、市、县(市、区)三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级食物中毒事件所需物资储备目录,主动与经贸部门协商做好相应的物资储备。 食物中毒现场处置装备应配备采样用品、调查用表和记录单、取证工具、现场快速检测设备、个人防护设备,以及急救药品和抢救设施等,并使其处于完好状态,保证随时投入正常使用。 5.3资金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将卫生应急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培训、演练、装备、储备、科研等经常性项目支出。遇有重大或特大食物中毒事件,积极与各级财政部门沟通联系,保证必需的资金供应和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5.4预案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完善应对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预案和技术规范。 5.5宣传与培训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对本地区食品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工作,防止食物中毒事件和食品污染事故的发生。定期或不定期利用电视、网络、广播、报纸、手册、传单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食物中毒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自我防护意识和面对食物中毒事件的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 5.6责任与奖惩 本预案规定的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的,以及不履行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因其过失造成食物中毒事件或者对社会公众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 则 6.1名词术语 6.1.1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有毒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食源性疾病。把有毒有害物质当作食品摄入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也属于食物中毒。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管理的食源性疾病不在其列。 6.1.2食物中毒事件:是指影响严重的群体性食物中毒。 6.2预案的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省卫生厅制定,定期组织专家评审,根据演练和实践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6.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6.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领域
生物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