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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应急预案
发布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
来源
中国应急分析测试平台
发布时间
2018-01-01
摘要
青岛市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应急预案 发布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 文 号:青政发[2003]6号 发布日期: 年 月 日 生效日期: 年 月 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青政发[2003]6号文件发布) 为了使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在我市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能够做到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疫情应急处理,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应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适用本预案。 二、疫情的确认重大动物疫病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据临床症状、染疫动物发病死亡率、市级实验室诊断或者经国家指定的中心实验室分离出病毒等情况进行初步判定,报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认。 三、领导机构和部门职责 (一)领导机构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成立青岛市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分管市长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指挥,有关区市人民政府和市畜牧、公安、计划、财政、交通、工商、卫生、进出境检疫检验以及武警、铁路、民航等部门负责同志任成员。指挥部主要职责是领导全市重大动物疫病的防制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畜牧部门,市畜牧部门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是按照指挥部决策,负责统一协调重大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及时提出启动、停止有关本预案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地区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 (二)部门职责 1、畜牧兽医部门: ⑴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动物疫情控制工作; ⑵做好动物疫情的监测、预防,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动物疫情做出全面评估; ⑶诊断动物疫病,提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划定和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⑷参与组织对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及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⑸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⑹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⑺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⑻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⑼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⑽组织对疫点、疫区动物防疫的宣传工作。 2、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紧急防疫储备金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 3、交通、铁路、民航部门: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畜牧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和疫区封锁工作。 4、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并及时向当地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5、公安、武警部门: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动物及其产品运输环节的检疫、监督,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6、工商部门: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的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7、卫生部门:负责疫区内人员的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 四、疫情的应急反应 (一)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加强对辖区内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发现可疑重大动物疫病疫情或接到可疑重大动物疫病疫情报告时,必须立即派人赶往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同时对发病动物实行临时隔离措施,限制同场(户)动物及其产品的流动,监督消毒措施的实施,按照规定及时上报疫情,由上级防疫监督机构确认。 (二)确认为重大动物疫病后,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指挥部提出疫情控制、扑灭措施和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划定范围等方面的建议,组建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三)疫区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指挥部要立即召集会议,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针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分别做出封锁、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限制动物产品流动等对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有关决策;同时发布封锁令,组织有关单位,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扑灭疫情。有关部门要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四)市人民政府根据疫情和疫区人民政府的请求,对疫区做出应急反应。 五、保障系统 (一)物资保障:建立青岛市动物防疫紧急物资储备库,储备物资。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安全保险的区域。各市(区)应建立相应的动物防疫紧急物资储备库。 (二)资金保障:市及各区市财政每年储备动物防疫紧急物资、扑杀动物补贴、疫情处理、疫情监控等所需资金。 (三)技术保障:市及各区市畜牧部门要加强对有关业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和防制水平。 (四)人员保障: 1、设立市重大动物疫病疫情处理专家组,负责提供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的行政、技术措施和决策建议。 2、市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指挥部办公室组建扑灭重大动物疫病防疫预备队。 六、其它事项 (一)各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重大动物疫病疫情防制应急预案。 (二)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预案的规定。 (三)对违反本预案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出处:http://www.qingdao.gov.cn/n172/n1191/n975643/n981911/237375.html
领域
生物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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