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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发布单位
中国应急分析测试平台
来源
中国应急分析测试平台
发布时间
2018-01-01
摘要
林芝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发布单位: 文 号: 发布时间: 生效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背景和目的意义 林芝地区地处藏东南,地形以高山峡谷区为主,降雨量大,地质环境不稳定,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洪涝等自然灾害频发;境内森林密布,火灾防控任务重;林芝地区南与印度接壤,边境线长,边境形势复杂,维护边境地区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管理工作的相对滞后,交通运输、生态破坏等事故发生率有所上升;林芝地区地域广,群众居住分散、交通不便、信息闭塞,传染性疾病、重大动物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难度大。 当前,林芝地区正处于在全区率先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时期,制定切实可行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科学、规范的应急指挥、保障和预防控制体系,全面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的能力,对于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对于促进林芝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平安和谐林芝”,意义重大而深远。 1.2 编制依据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西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林芝地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坚持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对于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及时转移,对受伤和被困人员进行紧急抢救。同时要加强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预防为主。坚持应急处置与预防相结合,高度重视公共安全监测预防工作,居安思危,常抓不懈。及时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各项准备工作,加强培训与演练,落实人员、资金、物资、技术等保障措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防控宣传,提高公众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 (3) 效率优先。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各环节都要坚持效率优先,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及时获取信息,跟踪研判,果断决策,迅速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 (4)分级负责。坚持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区行署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县人民政府负责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地区有关部门分别负责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5)协同应对。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军地之间的沟通联系,形成统一指挥、相互配合、运行有序、处置高效的应急管理体制和完善的联动协调机制。 (6)资源整合。采用先进的技术及设备和管理方式,整合地区有关部门的监测、预警、信息通讯资源和全地区的人力、资金、物资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发挥资源的最大效益。 (7)依法规范。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合理把握非常措施的运用范围和实施力度,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4 分类分级 1.4.1 分类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1.4.2 分级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划分为四个等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分级标准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 1.5 预案体系 林芝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本预案。本预案是地区范围内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行动指南,指导规范各县、地区有关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由地区行署制定并下发实施。 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地区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的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报地区行署审核批准后,由行署办公室下发实施。(专项应急预案目录见附件6.1)。 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地区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地区有关部门印发实施,报行署办公室备案(部门主要应急预案目录见附件6.2)。 县总体应急预案。各县人民政府制定总体应急预案,报地区行署办公室备案。(县总体应急预案目录见附件6.3)。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部门及时修订完善。 1.6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林芝地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林芝地区行署成立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地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为常设协调议事机构,统一领导全地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其组成人员为:专员任主任,分管副专员、行署秘书长及以林芝军分区、林芝武警支队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地区相关部门和消防支队、边防支队、武警森林支队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必要时,地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在事发地现场设立应急指挥部。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研究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定事项和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向自治区应急决策机构提出建议;作好本区域内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组织、指挥各县和地区各部门做好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县处置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协调驻军及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 办事机构及职责 地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地区应急办),办公室设在行署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行署秘书长兼任。 主要职责:制定、修改和组织实施本预案;指导各县制定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地区各有关部门制定专项、部门预案;落实地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重大决定事项;执行地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收集汇总突发公共事件有关信息,并及时向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组织、协调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预报、预防及应急处理、应急保障和信息发布、应急演练、宣传培训等工作;根据地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指示,协调机关、企事业单位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商有关部门调配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资金,指导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及地区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总结全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上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办公室。 根据地区应急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的设置,各县设置相应组织机构。 2.3 现场指挥机构及职责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根据工作需要,地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在事发地现场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专员任指挥长,军分区、武警支队、消防支队、边防支队、森林支队等单位负责人根据需要任副指挥长,公安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现场指挥部设在灾害事故现场周边适当地点,也可在具有视频、音频、数据信息传输功能的指挥通信车辆上开设,并部署相应警力,建立专门工作标识,禁止非指挥部人员进入工作部位,保证现场指挥工作正常有序。 2.4 地区主要应急工作部门及职责 地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统筹调拨应急物资;安排落实公共安全重大项目建设,协调建设资金;保持物价稳定。 地区公安处:做好情报信息工作;负责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等应急工作;提供治安保障、交通管制和信息安全保障;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地区财政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资金的筹集、拨付、监管等工作。 地区民政局:负责收集汇总、评估核实和报告灾情;负责救灾款物的接收、分配、使用、管理工作;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 地区水利局:负责水情、汛情、旱情的监测、报告;负责应急防汛、抗旱抢险物资的储备和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地区农牧局:负责农牧业病虫害、草原鼠害、农畜产品农药中毒、动物疫情等的监测、报告;农牧业受灾情况的收集汇总、调查核实与报告;指导灾区农牧业生产的恢复,保障受灾群众的生产需要。 地区建设局:负责城市供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等工作。 地区卫生局:对疫情进行预测、预警、预报;向灾区提供药品、器械和卫生技术力量;对灾区进行卫生学处理,防止疫病发生、传播、蔓延;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保障灾(疫)区食品、饮水安全。 地区交通局:协助公安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修复受灾中断的道路;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地区商务局:负责应急物资储备和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保障工作。 地区科技局:负责科技储备与应急期间的科技保障工作;提供科技成果应用咨询。 地区国土资源局:对地质灾害进行监测、预测、预警、预报;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管;组织协调有关专家和专业队伍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治理。 地区国资委:负责地区所属国有企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地区林业局:负责森林火灾的预测、预警、预报、预防工作;组织开展森林火灾扑救和案件的查处;负责野生动物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等工作。 地区安全局:负责搜集敌社情动态信息,发现苗头,及时向地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开展突发公共事件侦查工作,为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提供依据。 地区环保局:负责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核与辐射等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地区安监局:负责工矿商贸、交通运输等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地区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设施的检验、检测工作。 地区外事办:负责涉外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 地区信访局:负责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工作。 地区气象局:负责发布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为防抗灾、救灾提供技术服务;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工作。 地区地震台:负责抗震救灾应急工作,协助制定震区恢复重建方案。 地区电信市场监管处:提供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通信保障。 林芝军分区:组织指挥驻军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和应急处置工作。 林芝武警支队:参加抢险救灾和应急处置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地区消防支队:参加火灾事故的应急扑救;参与建筑物倒塌、危险化学品泄漏等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地区边防支队:负责应急状态下的边境管控,严防不法分子趁机偷渡、闯关,维护边境地区稳定。 地区武警森林支队:负责森林火灾的扑救和火灾的查处。 地区其他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在地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5 专家组及职责 地区应急办要准确掌握地区现有专业人才和专家的有关信息,建立专业人才和专家数据库,必要时聘请国家及自治区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地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决策咨询,发挥专业人才和专家在处置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3 运行机制 地区有关部门和各县要整合资源,运用现代化通信信息网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3.1 预测、预警 3.1.1 预测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的要求。各县、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要经常搜集分析研究本地本部门责任范围内容易诱发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种因素,特别要重视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要害部门监测工作,定期分析预测,发现情况及时上报。 3.1.2 预警和发布 根据预测评估分析的结果,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各县、地区相关部门根据预测分析的有关情况,向地区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由地区应急办报地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审核。Ⅰ级、Ⅱ级、Ⅲ级预警及其解除,由地区行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发布,Ⅳ级预警及其解除由地区行署发布。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针对性较强的措施进行预警。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有关单位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要及时汇总相关信息迅速报告。 发生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县人民政府在2小时内上报行署办公室,也可同时上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行署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必须在1小时内上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并抄送自治区主管部门;发生在行署所在地的,由行署办公室在1小时内上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并抄送自治区有关部门。 发生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各县政府在4小时内上报行署办公室,行署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必须在2小时内上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并抄送自治区有关部门;发生在行署所在地的,由行署办公室在1小时内上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并抄送自治区有关部门。 对造成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的突发公共事件,地区行署及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并抄送自治区有关部门。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对突发公共事件,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地区应急办、各县、地区相关部门要加强与相邻行政区域相关单位联系,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通报、协调渠道,对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或可能超出本行政区域的,要及时与相邻区域联系、通报情况和协同应对。 3.2.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时,有关县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和事发单位要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主动进行应急处置,积极开展应急救援,有效控制事态发展,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 3.2.3 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地区应急办要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地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地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立即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决定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调配应急救援物资,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立即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于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涉及跨地区行政区划的、超出地区行署处置能力或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地区行署在上级应急工作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后,也要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立即上报地区行署。 3.2.4 现场应急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人民政府和地区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在地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或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紧急疏散现场人员,组织抢救被困和受伤人员;对现场进行监测,迅速控制危险源,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预测分析突发公共事件发展趋势,采取果断措施处置意外情况,防止事态蔓延;实施现场戒严和交通管制,维持应急救援现场秩序;抢修道路、供电、供水、通信等设施;安置受灾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3.2.5 扩大应急 当突发公共事件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的趋势,采取常态措施不能有效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地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采取扩大应急行动,及时组织增援队伍,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投入,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并请求自治区支援。 3.2.6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负责应急处置的机构提出应急处理结束建议,经相应应急领导机构批准后实施。 3.3 善后处置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地区行署协调组织事发地县和地区有关部门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做好救灾款物的发放、使用与管理,慰问受灾群众;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督促保险企业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3.4 恢复重建 应急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县人民政府和地区有关部门要根据自治区恢复重建工作自建援建相结合,以自建为主的原则,按照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制定恢复重建计划,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可报请地区行署支持。 3.5 调查评估 地区应急办会同事发地县人民政府和地区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经验教训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行署写出书面报告。 地区应急办于年底对全地区当年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总结评估,并及时上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办公室。 3.6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除需要保密的,按照规定权限,地区行署或县人民政府要在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使群众及时获得有关信息,消除恐慌心理,维护社会稳定。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地区新闻管理部门要配合国家或自治区有关部门做好现场信息的采集和发布工作。 4 应急保障 各县、地区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财力、物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和恢复重建工作需要。 4.1 队伍保障 专业应急队伍是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力量。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公安(消防、边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森林消防、防洪抢险、安全生产、环境监控、地质灾害、基础信息网络等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积极整合社会力量,建立各类群众性救援组织,形成以专业队伍为主、群众组织为辅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完善各类专项应急预案,合理配置抢险救援人员力量,加强组织协调和技术保障,提高队伍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 驻林芝地区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分)队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4.2 经费保障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行署和各县政府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金制度,把应急准备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各有关单位要在预算中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日常运作和保障、信息化建设等所需经费。 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社会捐助的动员、运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捐助工作。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捐赠和援助。 地县财政和审计、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3 物资和基本生活保障 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地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地区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准确掌握储备物资的类型、数量、性能等情况,加强监督管理。按照职能分工,地区商务局、卫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应急抢险装备、粮食、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储备工作,每年将有关储备情况报地区发展改革委备案。应急处置工作中救灾物资的调用,由地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救灾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加强对应急储备物资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必要时,可以依法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各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地、县民政部门要会同事发地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4 医疗卫生保障 地、县卫生部门要建立医疗卫生应急保障机制,及时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迅速进入现场,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和后续治疗,尽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地区卫生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地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或现场指挥部的指示,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5 交通运输保障 地区交通局、民航林芝航站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应急工作的交通运输需要,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依法征用应急交通运输工具。及时抢修受损断通的道路,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必要时,公安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4.6 治安维护 公安、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地、县公安部门迅速组织事发现场的治安管理,在事发现场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护秩序,严惩趁机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护,及时疏散受灾群众。必要时,动员民兵预备役人员参与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社区保安队伍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的作用,协助专业队伍维护社会治安。 4.7 应急避险和人员防护 行署和各县政府要指定或建立应急避险场所,必要时可利用公园、广场、草地等作为避险场所,也可临时征用宾馆、招待所、酒店等经营性场所安置避险人员,确保人员疏散和转移。要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群众的有序的转移或疏散。 各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8 通信保障 地区通信管理、邮政、广电等有关部门要建立稳定、可靠、便捷的通讯、邮政、广播电视应急保障通信系统,加强通信系统的维护,确保应急期间的通信畅通。应急期间,根据需要组建应急处置专用通信网,建立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微波和卫星相结合的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和装备要加强管护,制定和落实备用、应急保障措施,确保通讯、信息、邮政畅通。 4.9 科技保障 地区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引进、推广和使用,尤其是信息传输、地震灾害、地质环境灾害等技术和装备的引进,努力适应应急处置的需要;对灾害事故技术进行处理时,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及时进行科学论证和技术咨询;建立健全地区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科技水平,为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提供科技支撑。 5 监督管理 5.1 预防演练 按照“统一规划,分项实施,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地区应急办制定全地区的应急演练计划。地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一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演练。演练要从应急工作实际情况出发,深入发动和依靠群众,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对演练情况要及时总结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2 宣传和培训 各县及地区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形式广泛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常识,增强群众的责任意识以及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全社会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教育部门要在全地区各级各类学校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应急救助等方面的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学生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安全防范意识。 地委党校、行政学院,地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应急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应急管理能力和应急救援水平。 5.3 责任和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奖惩制。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林芝地区行署制定,由地区应急办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地区有关部门和各县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地区应急办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6 附件 6.1 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6.2 部门主要应急预案目录 6.3 县应急预案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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