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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发布单位
中国应急分析测试平台
来源
中国应急分析测试平台
发布时间
2018-01-01
摘要
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发布单位: 文 号: 发布日期:年月日 生效日期:年月日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全国救灾防病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县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传染病疫情(以下简称重大疫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预防为主。 坚持"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早防制"的传染病防治原则,提高警惕,加强监测,及时发现病例,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治疗措施,切断传播途径,迅速控制重大疫病在本县的传播和蔓延。 (二)依法防控。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的报告、控制实施依法管理和处置,对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依法实行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三)及时处置。 预防和控制重大疫病要坚持"早、小、严、实"的方针,对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治疗、及时控制"。同时,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要及时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做到统一、有序、快速、高效。 (四)属地管理。 重大疫病的监督监测、预防控制、疫情分析预报、疫情报告、医疗救治、实施医学隔离和观察等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单位和全体公民必须服从当地政府统一指挥。 三、传染病疫情分级 根据传染病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重大传染病疫情分为一级(Ⅰ级)、二级(Ⅱ级)、三级(Ⅲ级)、四级(Ⅳ级)四个级别(详见下表)。 景县重大传染病疫情分级表 疫情及事故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鼠疫、非典型性肺炎、人间高致病性禽流感 本县范围内发现鼠疫、非典型性肺炎、人间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在本县范围内发现鼠疫、非典型性肺炎、人间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以及发生动物间鼠疫。 辖区范围内,对鼠类动物进行血清学检测发现鼠疫抗体阳性。 在一个局部范围短时间内,发现较多自毙鼠,有鼠类动物间鼠疫可疑。 霍乱 本县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并有扩散的趋势;或有1例以上死亡病例;霍乱疫区发现新的流行菌株。本县范围1周内发现20-29例病例和带菌者。本县范围1周内发现5-19例病例和带菌者。 本县范围1周内发现1-4例霍乱病例和带菌者或水及外环境检出霍乱菌株。 甲型或戊型肝炎 本县范围在五天内发现50例以上病例。 本县范围在五天内发现30-49例病例。 本县范围在五天内发现10-29例病例。本县范围在五天内发现5-9例病例。 伤寒和副伤寒 本县范围在五天内发现50例以上病例。 本县范围在五天内发现30-49例病例。 本县范围在五天内发现10-29例病例。本县范围在五天内发现5-9例病例。 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 :H7感染性腹泻本县范围发现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 :H7感染性腹泻病例。 本县范围发现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 :H7感染性腹泻疑似病例。 其他感染性腹泻 本县范围5天内发现100例以上病例,且地区较集中;或一个集体单位5天内发现30例以上病例。 本县范围5天内发现50-99例病例,且地区分布较集中;或一个集体单位5天内发现20-29例病例。 本县范围5天内发现20-49例病例,且地区分布集中;或一个集体单位5天内发现5-19例病例。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本县范围5天内发现30例以上病例。 本县范围5天内发现20-29例病例。 本县范围5天内发现10-19例病例。 本县范围5天内发现3-9例病例。 流行性感冒 本县范围内发生新亚型流行。 全县范围内出现大流行,波及绝大部分乡镇。本县范围内出现流行,且波及大部分乡镇。本县范围内出现局部的暴发疫情,且有扩散的趋势。 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 本县范围在五天内发现300例以上病例。 本县范围在五天内发现200-299例病例。 本县范围在五天内发现100-199例病例或一个集体单位5天内发现30例以上病例。本县范围在五天内发现40-99例病例或一个集体单位5天内发现10-29例病例。 流行性出血热 本县范围五天内发现10例以上病例。 本县范围五天内发现6-9例病例。本县范围五天内发现3-5例病例。 本县范围五天内发现1-2例病例。 钩端螺旋体病 本县范围五天内发现30例以上病例。 本县范围五天内发现20-29例病例。 本县范围五天内发现10-19例病例。本县范围五天内发现2-9例病例。 乙型脑炎及其他病毒性脑炎 本县范围5天内发现20例以上病例。 本县范围5天内发现10-19例病例。 本县范围5天内发现5-9例病例。 本县范围5天内发现2-4例病例。 疟疾 本县范围五天内发现20例以上病例或发现恶性疟本地续发病例5例以上。 本县范围五天内发现15-19例病例或发现恶性疟本地续发病例3-4例。 本县范围五天内发现10-14例病例或发现恶性疟本地续发病例1-2例。本县范围五天内发现5-9例病例;或出现本地续发病例或发现恶性疟疾输入病例。 登革热 本县范围五天内发现10例以上病例。 本县范围五天内发现6-9例病例本县范围五天内发现3-5例病例 本县范围五天内发现1-3例病例 炭疽 本县范围内出现肺炭疽病例或本县范围5天内发现2例及以上炭疽病例。 本县范围发现炭疽病例,或出现肺炭疽疑似病例。本县范围发现炭疽病例。 本县范围内发现炭疽疑似病例。 脊髓灰质炎 本县范围内发现脊髓灰质炎野毒株病例或疑似病例 麻疹 本县大部分乡镇出麻疹的暴发流行。 本县或乡镇范围内在一个麻疹潜伏期内发病超过当地历史一般流行年的平均水平。一个村或一个集体单位在一个麻疹最长潜伏期内发生2例以上病例,但未达暴发水平。 白喉 本县范围内发现白喉病例。 本县范围内发现白喉疑似病例。 急性血吸虫病 全省范围发现本地病例或本县范围五天内发现2例以上外省输入病例。本县范围内发现1例外地输入病例。 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本县范围内日发病60例以上。本县范围内日发病40-59例。本县范围内日发病20-39例。 四、组织体系 (一)指挥体系。 县政府成立景县防病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重大疫病发生时,县防病领导小组立即转为重大疫病防控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领导担任。各乡镇政府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疫病预防、控制、治疗工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卫生局:负责制定预防和控制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各项技术方案;负责确定监测点及监测网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协助组建专家组;组建、培训卫生防疫应急机动队伍和医疗急救队伍,做好患者的调查和救治工作;对现场进行卫生处置,提出并落实控制措施;开展食品卫生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协助县政府协调各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必要时,提请县政府向市政府提出对疫区采取疫情紧急控制措施的建议。 县公安局:及时封锁可疑区域,负责做好疫点、疫区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搞好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县财政局:确保全县应对重大传染病疫情所需资金,落实各项应急物资专款,拨付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事件病人的应急诊疗费用。 县委宣传部:把握宣传报道口径,确保正确舆论导向,保证社会透明度。负责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提高居民自我防范能力。 县经贸局:负责全县处置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物资的储备和供应;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市场秩序的整顿。 县教育局:负责全县教育系统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处置,做好学校、托幼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负责做好并落实学校内重大传染病疫情的预防控制措施。 县科技局:开展对防治重大传染病疫情相关科学研究;鼓励开展对有关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等方面的交流。 县交通局:负责承担全县处置重大传染病疫情所需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处理物资的紧急运输任务,确保应急处理物资及时运送到位;配合有关部门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 县旅游局:加强全县旅游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坚决防止传染病疫情通过旅游途径扩散;督促旅游景区星级宾馆、饭店有关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县处置重大传染病疫情所需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维护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正常秩序,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确保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县工商局:依法开展对重大传染病疫情所需物资市场的监管,把好市场准入关,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 县农业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疾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除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其它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把好产品质量关。 县发展和改革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下发的各项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干预措施,负责对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时期市场价格的监督管理和市场药品及相关商品的价格监测,严格控制物价上涨,并对市场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县规划建设局:负责全县垃圾、粪便的污染治理,配合爱国卫生运动,提高环境卫生水平;指导组织全县环卫系统强化环卫设施及装备的消毒预防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全县范围内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安全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民政局:做好对社区居民的安抚工作;负责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 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做好参保人群的社会保障工作。 县爱卫会: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发动广大干部群众做好清洁卫生、除"四害"和消毒工作。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责令排除。 (二)日常管理机构。 县政府设立重大疫病防控应急办公室,挂靠在县卫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三)专家委员会。 县政府组建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学、自然疫源病学、微生物学、卫生监督、检验检测、卫生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县重大疫病处置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县卫生局确定,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由县卫生局负责。 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 县卫生局组织专业委员会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危害程度分级,向永嘉县重大疫病防控指挥部提出是否启动预警机制,或启动哪一级预警机制的建议。 (四)疫情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处置重大传染病疫情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县卫生局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1、医疗机构。 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对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主要负责重大传染病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3、卫生监督机构。 主要负责对疫情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饮水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五、预警、报告与评估 (一)预警。 根据传染病疫情的分级,实行红色(Ⅰ级)、橙色(Ⅱ级)、黄色(Ⅲ级)、蓝色(Ⅳ级)四级预警控制措施。 (二)报告。 重大疫病发生后,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报告时限和程序进行报告。县卫生局接到重大疫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调查与核实。 (三)评估。 县卫生局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成立重大疫病专家评估委员会,对重大疫病调查结果进行评估,初步判定重大疫病的预警级别,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 六、预案的启动与终止 (一)启动预案。 当所发生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达到黄色预警(Ⅲ级疫情)时,县卫生局提出启动本预案建议,报县政府决定启动本预案。 (二)分级管理。 发生Ⅰ级、Ⅱ级重大传染病疫情时,由县重大疫病防控指挥部总指挥亲自参与统一指挥、协调,全面组织各乡镇政府、有关机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全力投入应急控制工作,同时迅速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请求支援。 发生Ⅲ级、Ⅳ级重大传染病疫情时,由县卫生局负责统一指挥,必要时由县卫生局提请县重大疫病防控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所确定的工作任务,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我县重大疫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三)终止预案。 根据重大传染病疫情与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县重大疫病专家评估委员会的评估建议,县卫生局适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预案终止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后终止预案;特大、重大和较大疫情终止预案,县政府分别报请省、市人民政府,经省、市专家分析论证后批准实施。 七、监测与控制 (一)建立监测网络。 建立三级监测网络: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一级);各监测点医院和乡镇卫生院(二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村卫生室(三级)。 (二)设置监测点。 根据重大疫病的流行特征及防治工作需要,暂定本县所有县级医院为重大疫病的监测点医院,按疫情发展需要,可适时调整监测点的设置。各监测点医院要根据重大疫病的疾病分类及诊断标准开展病例监测,每日定时报告监测情况及收治病人的动态情况,执行零报告制度。其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重大疫病的疾病分类及诊断标准,开展病人筛选,发现有可疑症状的病人要及时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三)工作程序。 1、信息报告。 各监测点医疗机构及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开展重大疫病的监测和报告,及时对重大疫病的医学观察病例数、疑似病例数、临床诊断病例数、实验室确诊病例数、疑似转为临床诊断病例数、死亡病例数、治愈病例数、仍隔离治疗数、排除病例数、排除疑似病例数等有关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分析、评估,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有关情况同时报告县卫生局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流行病学调查。 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流调信息要及时向收治病人医院反馈,为临床诊断和治疗提供参考。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必要时报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派专业人员协助进行流行病学个案调查,调查工作原则上要由两名流调专业人员共同完成。 调查时,要追踪调查该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掌握密切接触者与患者的关系、与病人接触的时间、地点、接触方式等,并做好记录,同时报请县政府实施隔离医学观察。 3、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 监测点医疗机构对留院观察病例要就地隔离治疗,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由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 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实验室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要实行医学隔离观察。 4、消毒处理。 医院门诊、急诊、病房和放射科、转运病人的专用救护车、病人住所、公共场所等的消毒处理工作按照有关消毒规定执行。 5、疫点疫区确定及控制措施。 疫点、疫区的确定及采取的控制措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八、医疗救治 在重大疫病发生时,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建立医疗救治调度指挥中心和专门医疗救治网络,确保病人及时得到接诊、收治和转运,全力救治重症病人,提高治愈率,降低病死率。 (一)监测点和非监测点医疗机构。 监测点医疗机构或非监测点医疗机构发现不能排除为重大疫病的病例或疑似病例时,应立即请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不能排除可疑的,提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定点医疗机构专家进行调查会诊。对重大疫病的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确诊病例,由县120急救中心专用救护车转送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必要时转送至上级医疗机构隔离治疗;经会诊认为是留院观察病例的,监测点医疗机构就地隔离治疗,非监测点医疗机构用专用救护车将病人转送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 (二)定点医疗机构。 县人民医院为我县重大疫病的定点医疗机构,主要收治重大疫病的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确诊病例。同时参与组成专家组负责全县重大疫病的会诊工作。 根据疫情的发展,病人数或病情超出县定点医院救治能力的,由县卫生局报请市卫生局指定市定点医院收治病人。 (三)诊治及出院标准。 对重大疫病的临床诊断标准、推荐治疗方案和出院标准,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国家尚未出台,由市卫生局组织有关专家制定本市的相关标准。 (四)病情动态报告。 定点医疗机构收治重大疫病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确诊病例后,病人救治情况要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日报告;病人病情发生明显变化时,要随时报告。 监测点医疗机构收治重大疫病留院观察病例后,也要按上述方式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日报告和随时报告。 九、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县财政部门要划拨专款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所需药物、医疗器械、消毒药械、应急物资准备以及病人诊断、治疗、医学观察等有关费用。 医保部门要协助落实参保病人在诊断、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的医疗费用。 (二)强制隔离措施。 在对病人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时,若病人、密切接触者拒绝合作的,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县公安局协助有关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三)工薪待遇保障。 密切接触者经医学观察排除为非病人的,其隔离和接受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劳动保障、人事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四)技术保障。 重大疫病的科学研究涉及多部门、多学科,县科技、卫生部门要组织各方力量,集中技术优势,广泛开展病因学、流行病学、防治对策、临床治疗、实验室检测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 (五)物资保障。 县经贸局、县药品监督管理局、县质量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做好重大疫病预防、治疗等工作所必须的治疗、抢救药品、器械、疫情控制所需的消毒药品、现场处理的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和质量监管工作。 (六)人员保障。 县、乡镇级医疗救护、疫情处理等重大疫病的应急处理队伍要经常开展业务培训、实习演练,不断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工作要自上而下、逐级进行,使每位参与重大疫病应急处置工作的人员都能熟悉业务、掌握技术,胜任工作。 十、工作要求 (一)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均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单位重大疫病防治应急处理预案,并报各自主管部门和县卫生局备案。 (二)在重大疫病应急处理工作中,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因擅自脱岗、玩忽职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领域
生物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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