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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单位
中国应急分析测试平台
来源
中国应急分析测试平台
发布时间
2006-03-07
生效时间
2006-03-07
摘要
[事故灾难]江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简本) 发布日期: 2006年03月07日 发布单位: 文 号: 发布日期:2006年03月07日 生效日期:2006年03月07日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或发生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3.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者失控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1.3.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设区市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者失控。   1.3.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者失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下列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2)超出设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3)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   (4)省应急委员会认为应给予援助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     1.5工作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提高政府社会管理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5.1 以人为本、健全机制。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心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5.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环境事件应急体制。   1.5.3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把事故防范作为主要工作任务,督促企业加强管理,做好生产设备及污染防治设施的维护保养和外排污染物的日常监测。   1.5.4依靠科学、及时果断。依靠科学,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依法及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果断、准确处置。   1.5.5 加强监管,防微杜渐。加强对企业特别是一些重点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增强企业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感,使企业不断强化自身管理,预防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2组织指挥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成立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在省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省政府各相关部门在省指挥部领导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工作.   2.2专家组   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咨询专家库。主要工作为:参与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事件级别进行评估,对采取的应急措施提出建议和进行技术指导,为省指挥部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测   3.1.1各级环境监测部门及相关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全省常规环境监测数据及污染源信息、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   3.1.2各相关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可能造成环境事件或环境事件处理所需信息的监测,并做好相关信息的接收、处理和统计分析。   3.1.3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可能造成影响的毗邻地区的环保部门进行信息传报,突发环境事件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公开或向环保部门传报、提供可能造成环境事件或环境事件处理所需信息。     3.2预防工作   3.2.1 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对各类污染源进行普查,掌握全省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分布情况,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3.2.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价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2.3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软件开发工作。研究并建立本省环境污染扩散数字模型,开发研制环境应急管理系统软件。     3.3预警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级到高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3.4预警及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活动等保护措施。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3.5预警支持系统   3.5.1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核与辐射事故预警信息系统等。   3.5.2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数据库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   3.5.3建立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根据需要,建立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信技术保障系统。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4.1.1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应急委员会)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重大(II级)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省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特别重大(I级)环境事件立即报告国务院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省应急委员会)报告。省人民政府(或省应急委员会)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   对特别重大(I级)和重大(II级)突发环境事件,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或省应急委员会)报告。   4.1.2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2先期处置   4.2.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责任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要立即采取措施,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4.2.2必要时迅速组织现场救援队伍实施现场救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2.3通知当地环保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或有关专家,组织人员和装备对事发地污染状况实施监测、对相关信息汇总,进一步加强先期处置措施。   4.2.4在采取上诉措施时,如有必要立即向毗邻地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发出请求支援信息。   4.2.5按照信息报告规定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或应急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报告。     4.3应急响应   4.3.1应急响应程序。   Ⅱ级以上应急响应时,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成立并运转省应急指挥部和启动应急预案。   (2)开通与所在地市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3)组成现场救援指挥部,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4)通知有关专家组成咨询专家组,分析情况。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事发地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3.2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省指挥部根据情况进行协调和支援。   4.3.2.1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时,按本预案采取应急响应行动,由省指挥部组织实施。对可能引起跨省危害的,由省人民政府及时报告国务院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按《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Ⅰ级应急响应行动,同时启动并实施本预案。   4.3.2.2有下列情形之一,应采取Ⅱ级应急响应行动,启动本预案及相关应急预案。   (1)超出设区市处置能力,需要省级给予特别援助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2)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   (3)省应急委员会认为应给予援助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环境事件。     4.4应急处置   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按照国家和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各类别涉及环境的事件应急预案、环境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等有关技术规范组织实施。   4.4.1应急监测   省环保局环境应急监测队伍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负责指导地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水文、气象和地域等要素特点,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等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4.2安全防护   4.4.2.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故的特点,佩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事发现场的程序。   4.4.2.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向群众告知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水文、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5指挥与协调   4.5.1指挥和协调机制   省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和地区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   省指挥部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运用指挥决策系统,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   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在省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省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   4.5.2指挥和协调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及时向省应急委员会或者国家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5)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6)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7)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受灾群众返回时间。     4.6新闻报道   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处置环境事件的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7应急终止   4.7.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已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再次免受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7.2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   (2)经批准后,现场应急指挥部向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省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自然过程或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7.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上报。   (3)应急过程评价。由省环保局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4)根据实践经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5)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5应急保障     5.1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经费,由省环保局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批后执行。具体情况按照《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5.2装备保障   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监测、检验、鉴定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建立和完善环境、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等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5.3通信保障   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单位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省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环境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处置工作的联络畅通。   5.4人力资源保障   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单位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加强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在南昌市和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对各地所属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省、设区市、县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5.5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环境专家组,确保在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各专业环境应急队伍、地区专业机构及相关企业专业技术队伍,确保能随时投入或提供技术支援和后续支援。     5.6宣传、培训与演练   5.6.1各级环保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增加公众预防环境污染事件的常识,增强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5.6.2各级环保部门以及各专业主管部门、有关企业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以及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5.6.3各级环保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5.7应急能力评价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对各级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环境应急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等,在环境应急能力评价体系中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6.2保险   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鼓励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7.2省级沟通与协作   建立与各省环境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与省际救援活动,开展省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或行政机关任命的的其他工作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吉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8/08/16)
领域
生物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