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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重大传染病应急处理预案

发布单位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来源
中国应急分析测试平台
发布时间
2018-01-01
摘要
佳木斯市重大传染病应急处理预案 发布单位: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文 号: 发布日期: 年 月 日 生效日期: 年 月 日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科学、规范、及时、有效地做好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和救治工作,保障全市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佳木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卫生部、省卫生厅等部门有关通知、方案、指导意见、预案、判定标准、处理原则等。 1.3工作原则 1.3.1 预防为主 普及重大传染病防治知识,提高全市公共卫生水平和公众防护意识,加强主动监测,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蔓延。 1.3.2 依法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部门、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力和义务,对重大传染病的预防、疫情监测、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规范疫情控制的组织、协调、指挥,提高应急效率。 1.3.3 属地管理 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范围内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市政府对全市的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1.3.4 快速高效 建立预警和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理能力。一旦出现疫情,快速、准确做出反应和处置。使重大传染病疫情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四个环节紧密衔接。 1.3.5 资源共享 科学做好人力、物力、财力储备,资源共享,合理利用,动态管理,减少浪费。 1.4 疫情分级 根据传染病疫情波及的范围、危害程度以及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将我市传染病疫情分为四个等级,即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事件(Ⅰ级)、重大传染病疫情事件(Ⅱ级)、较大传染病疫情事件(Ⅲ级)和一般传染病疫情事件(Ⅳ级)。具体分级标准如下: 1.4.1 特别重大疫情 (1)出现肺鼠疫传播; (2)出现肺炭疽传播; (3)出现霍乱暴发,一次疫情发生20例病例以上; (4)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病例5例以上; (5)流行性感冒病例数在两周内超过总人口数的2%以上; (6)发生人间高致病性禽流感的传播和流行; (7)在一个潜伏期内全市出现500例以上的甲型或戊型病毒性肝炎; (8)全市在10天内出现的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红眼病)病例数超过总人口数的2%以上。 1.4.2重大疫情 (1)出现1例脊髓灰质炎野毒株感染病例; (2)出现1例鼠疫病例; (3)发生5例以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禽流感确诊病例; (4)一次疫情出现10例以上霍乱病例; (5)出现1例以上肺炭疽病例; (6)发生职业性炭疽5例以上; (7)本年发生的艾滋病病例数较去年同期或上一季度的病例数增加5倍以上; (8)连续出现不明原因的生物恐怖事件; (9)出现5例以上关联性肾综合征出血热病例; (10)在一个潜伏期内,全市出现50-200例以上甲型病毒性肝炎病例; (11)一个自然村或集体单位10天内出现30例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病例; (12)两周内流行性感冒病例数超过总人口数的1%以上; (13)一个自然村或集体单位在21天内出现10例流行性乙型脑炎病例; (14)两个以上县(市)区在10天内发生50例伤寒、副伤寒病例;   (15)10天内发生的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红眼病)病例数超过总人口数的1%以上; (16)出现不明原因传染病暴发。 1.4.3较大疫情 (1)出现新发传染病病例; (2)出现1例人间禽流感确诊病例; (3)出现一起确定性炭疽; (4)出现一起不明原因物质的生物恐怖事件; (5)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传染病暴发,出现2例以上病危或1例死亡; (6)出现不明原因传染病病例并出现续发病例,有2例以上病危或1例死亡; (7)在国际、国内重大活动、会议期间,相关单位内出现传染病病例; (8)一次疫情出现2例以上霍乱病例; (9)短期内特殊职业(如皮毛加工、牲畜屠宰)人群中出现3例以上炭疽病例; (10)出现3例关联性肾综合征出血热病例; (11)本年艾滋病病例数较去年同期增加3-5倍; (12)局部地区或集体单位在10天内出现10例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 (13)两个以上的县(市)区在10天内发生100例以上细菌性及阿米巴性痢疾病例,并出现死亡病例; (14)10天内流行性感冒发病500例以上; (15)10天内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红眼病)发病数超过500例以上; (16)一个自然村或集体单位在10天内出现10例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病例; (17)一个自然村或集体单位在21天内出现5例流行性乙型脑炎病例。 1.4.4 一般疫情 发生除上述特大、重大、较大疫情以外法定报告的传染病突发疫情。 1.5适用范围 发生在佳木斯市辖区内或涉及我市各类重大传染病。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 在市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成立市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处置卫生事件指挥部),负责对全市各类传染病的防治工作组织领导。 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长助理或分管副秘书长 市卫生局局长 2.2办事机构 市处置卫生事件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卫生局局长兼任。 市卫生局是全市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传染病日常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负责日常疫情报告、信息沟通与组织协调工作。 2.3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处置卫生事件指挥部根据疫情的需要增减,主要有市卫生局、市委宣传部、市人事局、市教育局、市农业委员会、市建设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交通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广播电视局、佳木斯日报等 2.3.1 市卫生局 (1)牵头做好全市突发传染病防治工作; (2)组织拟定全市突发传染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预案、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3)协调并指导铁路、机场、港口、交通、公交、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做好卫生检疫工作;健全疫情报告网络体系,组织开展全方位疫情监测、检查,督导疫情报告制度落实情况,严密监视疫情动态; (4)一旦发现突发传染病疫情,迅速组织卫生技术力量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防止流行传播;同时组织评估临床治疗病人、预防控制疫情措施的效果,完善各项防治方案; (5)开展健康教育,宣传预防控制传染病的科学知识,协助新闻宣传媒体和教育部门开展传染病的防病宣传工作,提高群众自我保健能力和健康意识。 2.3.2 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佳木斯日报 (1)负责突发传染病防治的新闻宣传工作,注意正确的舆论导向,澄清事实,平息有关疫情谣传,避免引起社会恐慌; (2)一旦出现疫情,要深入宣传党和政府对疫情的政策、采取的有效措施和防治工作的成绩。 2.3.3市财政局 (1)负责及时筹集、解决预防和控制突发传染病防治必需的经费,为防治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2)一旦发生疫情,根据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物资需求,组织集中采购大宗防治物资和药品,为防治工作提供物质保障; (3)解决各级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经常性、应急性公共卫生经费,保证公共卫生各项业务工作正常开展。 2.3.4市人事局 负责对在突发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2.3.5市教育局 负责本系统和驻佳木斯高校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知识的宣传教育、疫情监测和报告等工作;在各类学校、托幼机构中开展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知识的健康教育活动;组织各类学校、托幼机构落实预防突发传染病的相关技术措施。 2.3.6市农委 负责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农村传染病防治的预防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预防突发传染病向农村扩散。 2.3.7市建设局 (1)负责本系统和各建筑工地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2)根据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各建筑工地落实消毒等预防传染病的有关措施; (3)做好从传染病疫区来佳的建筑工人的疫情监测工作,落实疫情报告制度,发现可疑病人及时组织诊治。 2.3.8佳木斯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佳铁办事处、佳木斯机场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卫生检疫工作; (2)制定并实施部门传染病应急处理预案,全力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出入境人员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4)在客运站、火车站、机场的候车(船、机)室设立传染病疑似病人留验站,制定留验方案以及调查处理方案,并做好调查登记和疫情报告工作; (5)定期对进出佳木斯的旅客列车、长途客车、飞机等交通工具和候车(船、机)室进行预防性消毒,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要立即对交通工具进行消毒; (6)在客运站、火车站、港口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室开展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宣传教育; (7)负责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消毒物品,加强对本系统员工防治知识培训和健康教育,增强员工自我防护能力和健康意识; 2.3.9 市交通局   发现传染病疑似病人,及时采取隔离措施,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落实对公交车辆、轮渡定期进行预防性消毒措施,组织对出租车定期进行预防性消毒。 2.3.10 市公安局 (1)确保疫情处理和运送病人、消杀药品、医疗抢救器械及疫情处理所需车辆的畅通; (2)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拒不执行卫生行政部门防治措施的单位或个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3)一旦发生重大疫情,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疫区封锁与处理,做好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4)负责做好来自疫区的流动人口的登记管理工作,发现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2.3.11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做好防治传染病物品、药品、器械的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乘机哄抬物价、制假卖假等扰乱市场行为,维持市场秩序。 2.3.12市司法局 负责狱所重点人群传染病疫情监测、防病宣传工作;负责对狱所等重点场所定期进行预防性消毒。 2.3.1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制定、落实传染病可疑病人、疑似病人及确诊病人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按规定支付参保病人基本医疗救治费用。 2.3.14市民政局 负责本系统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等工作;负责对传染病病人的扶贫救助工作;组织社团开展防病知识宣传,落实防病措施。 2.4各县(市)区政府的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对辖区传染病防治工作负总责,根据本预案研究制定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工作应急预案。疫情发生时,根据市政府的部署,启动辖区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和群众落实传染病防治措施。各县(市)区卫生局是辖区传染病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传染病日常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与监督检查等。 3.监测、预警 3.1疾病监测与信息报告 3.1.1职责 (1)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市传染病的监测、预警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建立监测网络和监测信息数据库,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网络维护和管理,负责全市疫情资料的收集、分析、利用与反馈,进行技术指导。同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综合、分析国内、外传染病疫情发展趋势,并做出预警。 (2)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的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核实辖区内疫情信息和其他信息资料;设置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疫情的报告、咨询和监督;设置专人搜集各种来源的疫情信息。 (3)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各自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的报告任务。 流动人口中发生传染病突发疫情、传染病确诊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由诊治地负责报告、处理、疫情登记、统计。 3.1.2信息报告 (1)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传染病突发疫情与传染病疫情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市处置卫生事件指挥部或市卫生局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传染病突发事件,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部队内和军人中的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直接报告。军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来自地方的就诊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时,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2)病情监测与报告 收治传染病的各定点医院应负责对其所诊治的传染病病例的病情信息进行监测报告。 (3)流行病学调查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传染病临床诊断或疑似病例的疫情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迅速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对临床诊断及疑似病例的传染源、传播途径以及疫源地扩散范围进行追踪,掌握有关信息。传染病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包括对传染病临床诊断和疑似病例的个案调查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 3.2信息分析与预警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监测信息的汇总、分析工作,并在市卫生局领导下定期对监测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适时提出疫情预警报告,经市处置卫生事件指挥部报请市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决定启动、变更和终止应急响应。 3.3 预防控制 3.3.1日常防控 (1)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落实各项日常防控措施。 (2)各级各类医院应落实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和《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组织,规范操作规程,明确各个程序的责任人及其职责,加强监督、检查,预防和控制院内感染的发生。 (3)落实学校卫生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要健全传染病疫情报告、学生晨检及定期体检、课堂、宿舍、公共场所卫生清扫及定期消毒、学生个人卫生清洁、食品卫生安全、体育活动卫生、学生健康管理等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疫情管理台帐制度。切实落实传染病管理“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四早措施。 (4)对流动人口、建筑工地实行传染病防控的规范化管理。经常性地开展健康教育,设立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食品、生活饮用水及其他生活和工作场所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要求。严格控制生活和工作场所的蚊、蝇、蟑螂、鼠类等病媒生物,其密度应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5)各类商业、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必须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应定期对电梯间、公用电话间等公共设施和用具进行消毒。旅店(宾馆)、影剧院、歌舞厅、公共浴室、美容美发店、游泳场(馆)等经营性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对可疑传染病患者应随时进行健康检查,确定诊断。 3.3.2应急准备 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卫生防疫小分队,并确定其组成人员及负责人。卫生防疫小分队负责现场应急疫情处置和流行病学调查,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在接到疫情报告后迅速到达现场,处理疫情,进行现场采样、消毒、隔离、控制密切接触者。卫生防疫小分队应配备统一的疫情应急处理专用车辆、统一的通行标志,以保证其快速反应能力。 3.3.3 宣传教育 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积极开展健康教育,真正做到群防群治。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组织有关专家撰写文章,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传染病防治知识,并在不同疾病的流行季节前夕和流行期间,强化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增强群众自我保健意识。 3.4 医疗救治 3.4.1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建立感染性疾病科 全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做好感染性疾病科的建设,将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呼吸道门诊和传染病科统一整合为感染性疾病科,加强对感染性疾病科建设和管理的领导,将感染性疾病科的建设纳入当地医疗救治体系,统筹兼顾。感染性疾病科应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传染病的筛查、预警、防控及诊疗水平,做到传染病的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治疗,及时控制传染病的传播。 3.4.2医院应急预案 各级各类医院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院防治传染病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定点医院应制订医护人员、物资、设备的需求计划和详细测算,加强人员的培训。支援医院应制订医护人员培训和梯队调配计划。 3.5疫情信息发布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佳木斯市的传染病疫情信息,需上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并统一向社会发布,涉及本市疫情分析、流行趋势及病原变异等关键性问题,由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或责成市卫生局统一发布信息,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疫情信息。 4.应急响应 佳木斯市传染病疫情预警与响应的程序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传染病监测情况提出疫情预警报告,经市卫生局报请市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研究决定,启动应急响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报请黑龙江省卫生行政部门和市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向社会发布疫情信息。应急响应的变更与终止程序与启动程序相同。 4.1Ⅳ级(一般疫情)响应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传染病监测情况提出疫情预警报告后,经市卫生局同意,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同时,各县(市)区卫生部门、市各有关部门、各医疗机构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1.1组织领导体系 启动县(市)区传染病防治指挥部,指挥部设在县(市)区卫生局,负责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与指挥协调,各县(市)区卫生局负责向市卫生局报告疫情发展和处理情况,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疫情信息和处理情况。 4.1.2防控措施 在坚持日常防控措施的基础上,适时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传染源的检索。各医院发现传染病确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时,应立即采取应急防控措施,并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2)社会防控。根据传染病的种类,对疫点(区)和病人实施必要的隔离、控制措施,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和医学观察。同时,应加强社区传染病防治和卫生知识的健康教育。 (3)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应迅速派出卫生防疫小分队赶赴现场,按照要求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追踪传染源、实施对疫点(区)消毒等各项防控措施。 (4)加强辖区内建筑工地和民工生活区、出租房屋、地下空间、宾馆、饭店、商场、文化娱乐设施及人口密集场所的爱国卫生运动,县(市)区卫生局应成立传染病疫情应急督导组,与卫生专业执法部门一起,对上述单位落实定期消毒等防控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各级学校要切实落实传染病防控的“四早”措施,设立专职卫生负责人,排查疑似病例。应加强教室等公共场所的通风换气,定期实施消毒。 4.1.3 医疗救治 各县(市)区可根据疫情启动辖区内的定点医院,各定点医院的医护人员应在接到命令后24小时内全部到位,完成各项准备工作,随时准备接收患者。 4.2Ⅲ级(较大疫情)响应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传染病监测情况,提出疫情预警报告后,经市卫生局报请市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批准,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同时,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有关部门、各医疗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4.2.1组织领导体系 启动市传染病防治指挥部,指挥部设在市卫生局,下设办公室、信息、医疗、防控、监督、物资和宣传动员等机构,由市卫生局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县(市)区负责人组成,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各机构的职责如下: (1)办公室:是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承担沟通联络、组织协调工作,承办相关政策研究及文稿起草工作。主要由市卫生局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 (2)信息组:负责采集、汇总和分析疫情、病情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写出分析报告,供领导决策参考。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报送工作。保障计算机信息网络正常运行。主要由市卫生局主管科室、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3)医疗组:制订医疗救治方案,指导医疗机构诊断、治疗、抢救和防护工作,监督、检查医疗机构落实传染病救治的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提出医疗卫生资源调配方案,并组织实施。主要由市卫生局主管处室和有关医院的负责人组成。 (4)防控组:指挥协调流行病学调查、重点地区的隔离、封锁及全市的防控工作。主要由市卫生局主管科室、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有关县(市)区卫生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公安、交通、教育、建设、农业等部门主管处室负责人组成。 (5)监督组:组织与协调全市卫生监督力量,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传染病的各项防治工作进行执法监督、检查。主要由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组成。 (6)物资组:保障药品、器械和医用防护用品的足量、及时供应。组织协调居民防护用品及食品等居民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给。主要由市卫生局、经贸委、发改委、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的主管处室负责人组成。 (7)宣传动员组:组织新闻发布会,及时、准确地对外发布信息,加强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 4.2.2防控措施 (1)除实施隔离、控制的疫点(区)及相关人群外,其他地区、单位和居民均应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 (2)在实施四级应急响应防控措施的基础上,适时采取以下措施: a.根据传染病的种类可采取对所有疫点(区)及其人群实施隔离、控制措施。传染病临床确诊或疑似患者应集中收治到定点医院或居家隔离,对密切接触者应实施隔离和医学观察。 b.民航、公路、铁路、长途客车站、重要交通路口应增加检疫站(点),对进出佳木斯人员进行全面的防疫检查。 c.一旦发生疫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及人群聚集地区应定时进行消毒,并配合市或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消毒、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必要时可开展主动监测、搜索病人。 d.中、小学的班级中如发现有甲类或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的疑似病例,学校有权决定该班级停课,并与学生家长配合,做好学生在家医学观察及文化课补习。如需全校停课,应由学校报告所在区(县)的教育行政部门,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e.高等学校师生中如发现有甲类或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的疑似病例,根据疑似病人的活动范围,应相应调整教学方式,暂时避免集中上课,对其所住公寓、宿舍的楼层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学校医院(医务室)应做好疑似病人的留观工作,同时通知所在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到现场处理。停课的班级或学校,应做到教师辅导不停、学生自学不停、师生不离校园,校园实行封闭式管理,严格控制外来人员随意进出,要求师生减少外出。 f.市传染病防治指挥部应派出督导组,对各项防治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组成专职卫生执法小分队,负责监督疫点、疫区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监督有关医疗机构落实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的防护措施,监督、检查人口密集场所的防控工作。 4.2.3医疗救治 根据传染病疫情决定启用定点医院。定点医院在接到市传染病防治指挥部的命令后24小时内应做好救治准备,随时准备接收患者。支援医院在接到市传染病防治指挥部的支援命令后24小时内,应完成各项准备工作,按要求派出增援人员和设备,到达各自支援医院。 4.3Ⅱ级和Ⅰ级(重大和特别重大疫情)响应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传染病监测情况,经专家论证,提出疫情预警报告,经市卫生局报请市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各医疗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4.3.1组织领导体系 在市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启动市处置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二级应急响应由分管副市长、一级应急响应由市长担任总指挥。指挥部设在市政府,下设办公室、信息、医疗、防控、监督、物资和宣传动员等机构,由市政府各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各项任务。各职能机构的分工如下: (1)办公室:是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承担沟通联络、组织协调工作。主要由市政府办公室、卫生、发改委、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2)信息组:负责采集、汇总和分析疫情、病情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写出研究、分析报告,供领导决策参考。监督、检查信息报送工作。保障计算机信息网络正常运行。主要由市宣传、卫生、统计、信息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3)医疗组:制订医疗救治方案,指导医疗机构诊断、治疗、抢救和防护工作,监督、检查医疗机构落实传染病救治的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提出医疗卫生资源调配方案,并组织实施,主要由卫生系统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4)防控组:指挥协调流行病学调查、重点地区的封锁、隔离及全市的防控工作。主要由市卫生、公安、交通、教育、建设、农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5)监督稽查组:组织与协调全市卫生监督和纪律监察力量,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传染病的各项防治工作进行卫生执法检查和行政效能督察。主要由市卫生、纪律监察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6)物资组:保障药品、器械和医用防护用品的足量、及时供应。组织协调居民防护用品及食品的市场供给。主要由市发改、经贸、财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7)宣传动员组:组织新闻发布会,及时、准确地对外发布信息。加强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组织开展各类志愿者活动,为防治工作提供各类服务。 4.3.2防控措施 在实施三级应急响应防控措施的基础上,适时采取以下措施: (1)全市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制定的各项传染病防控措施,并做好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街道(乡镇)、居委会(村委会)应配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对疫点(区)的隔离、控制,做好隔离地的后勤保障和群众的思想工作。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对传染病确诊及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控制、医学观察工作。 (2)全体市民均有义务和责任及时、如实报告传染病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的情况,居委会(村)发现传染病可疑病人应立即向街道(镇)报告,街道(镇)应及时汇总情况报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疫点(区)居民必须服从有关部门采取的隔离、控制措施。 (3)在所有进佳交通路口应设立检疫、检查站(点),在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和公路检查站设立联合检查组,实施检疫。各级各类学校应坚持每天学生的晨、午检,定时对教室、实验室、食堂、学生宿舍等公共场所进行消毒,尽量避免人群过于集中的大课和大型活动。实行停课的中、小学应坚持每天对学生健康状况进行跟踪,教育学生在家学习和休息。高等学校未经批准的学生不得离校,家在农村或疫点(区)的学生,如出现症状,不得离校,应就地诊治。对离校的大学生,学校应跟踪其健康状况,并纳入学校疫情监控和信息报告范围。离校后又返校的学生,应进行隔离、观察。 (4)传染病流行时,建筑工地应实行封闭式管理。如工地与民工住地分开,应在两地建立安全通道,民工上下班由班车接送。建立24小时运转的监控网络,对施工现场和民工住地(工棚)进行检查,民工宿舍、食堂、厕所应定时、定点消毒。各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停工、停业或遣散民工。 (5)各单位应调整组织全国性和跨省、跨地区的大型会议和活动的时间。电子游艺场所、影剧场、歌舞厅、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等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必须逐一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并建立来访或参观者登记制度。 4.3.3医疗救治 一旦发生一些重大传染病疫情,按照疫情情况启用定点医院。定点医院在接到市传染病防治指挥部的命令后24小时内完成各项准备工作,随时准备接收患者。定点支援医院接到市传染病防治指挥部的支援命令后,应在24小时内,完成各项准备工作,按要求派出增援的医护人员,并携带设备到达各自志愿医院。 发生突发传染病应急事件时,全市各县(市)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有的专用急救车辆,统一归市120急救中心指挥,市传染病防治指挥部派专人监督、落实传染病的急救、转运工作,由各医院院长负总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推诿。对于推诿、拒收病人或对病人不负责任的医院,应严肃追究责任。市、县(市)区120急救中心应与各医院密切配合,确保需要的病人能随时搭乘专用救护车就诊或转诊,严防病人在自行求诊过程中造成传染病的传播。 4.4应急响应的终止 一般疫情,在最后一例传染病病例治愈后,经过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发病例出现,由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疫情分析提出报告,经县(市)区卫生局报县(市)区政府批准,可以终止本次应急响应。 较大疫情,在最后一例传染病病例治愈后,经过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发病例出现,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疫情分析提出报告,经市卫生局报市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批准,可以终止本次应急响应。 重大和特别重大疫情,在最后一例传染病病例治愈后,经过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发病例出现,由市传染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疫情分析提出报告,经市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批准,可以终止本次应急响应。 5.后期处置 5.1患者、密切接触者在被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当地政府应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被隔离人员,其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5.2各级政府紧急调集的传染病防治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合理报酬。 5.3各级政府临时征用的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应依法给予补偿,用完后能返还的,应及时返还。 5.4在经济困难地区实施重大传染病防治,市财政应给予补助。市政府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流行趋势,确定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等项目,并保证项目实施的经费。 5.5各级政府应保证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用于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经费。 5.6 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现场疫情处理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措施,并发给适当的保健津贴。 6.保障措施 6.1物资保障 6.1.1市、县(市)区两级应分别建立传染病防治物资储备库,并根据疫情等级分别测算不同物资储备的需求量及其配比,可采取多种储备形式,以免浪费。储备库着重储备一次性防护服、重型防护服、漂白粉精片、漂白粉、过氧乙酸、抗生素(抗病毒剂)、检验试剂、快速理化检验和采样设备、采样车、消杀车(消杀器械)等。 6.1.2发生疫情时,各级政府可以根据疫情需要,征用社会物资并在发生疫情区域内统筹使用。 6.1.3所有储备物资的使用实行审批制,专人负责,严格审批。 6.2财力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6.3人力资源保障 6.3.1市卫生局负责组织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及人员技术培训。组织对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业务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及传染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流程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6.3.2每个重点传染病每年应开展1-2次疫情应急响应模拟综合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指挥、信息报告、疾病预防控制和应急救治体系的应急处理能力。 6.4法制保障 市卫生局应研究、制定各类相关政策文件,各有关部门、系统、单位应按照本预案要求,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积极开展防治工作。对因履行职责不力而造成工作失误的,应严肃追究责任。 7.附则 7.1名词解释 传染病是由病原微生物(细菌、病毒、立克次体、螺旋体等)和寄生虫(原虫或蠕虫)感染后引起的、有传染性(人传人、动物传人或相继传播)的疾病。传染病的暴发流行,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影响我国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对外交往。 7.2预案制定、修订与解释部门 市卫生局负责。 7.3预案实施 自本预案公布之日起实施。 出处:www.jms.gov.cn/gl_new/office/200863014444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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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