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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发布单位
江西省人民政府
来源
中国应急分析测试平台
发布时间
2006-01-14
生效时间
2006-01-14
摘要
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发布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 文号: 发布日期:2006年1月14日 生效日期:2006年1月14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实现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环境。 1.2 编制依据 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等。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需要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省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平战结合、体制创新。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与人民防空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发挥人防资源(战时防空、平时防灾)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作用,通过体制创新,为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供保障。 (7)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6 应急预案体系 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省人民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 在本省境内发生铁路行车事故,由南昌铁路局按照《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处置;发生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由省机场集团公司会同民航江西监管办、民航南昌空管中心按照《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处置。需要省人民政府协助处置的,纳入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范围进行处置。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 (4)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上述预案在设区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应急预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补充、完善。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2.1.1 成立江西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应急委员会),作为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领导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2.1.2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类型,结合现行应急工作体制,省应急委员会下设若干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作为负责全省相应类型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指挥机构。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负责应急指挥工作的省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 2.2 办事机构 省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称省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作为其办事机构。在省政府办公厅设立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中心(以下简称省应急联动中心),与省应急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3 工作机构 省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省应急委员会有关决定事项。 2.4 设区市、县级机构 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相应成立应急委员会,作为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2.5 专家组 省应急委员会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预测与预警 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预测预警系统,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1 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如实报告,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要立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2.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省应急委员会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的专项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别由事发地的设区市、县(市、区)应急委员会启动相关专项预案,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 在境外发生涉及本省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省应急委员会要配合我国驻外使领馆、国务院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2.3 应急响应 当事态难以控制或者有扩大、发展趋势时,省应急指挥部应当迅速报告省应急委员会,请求支援。省应急委员会接报后,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协调、调用增援力量、后备力量给予支援。对需要国务院协调处置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应急委员会要按规定程序向国务院提出请求。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要及时启动相关预案,由省相关应急指挥部或省应急委员会派出的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或省属经济组织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需要多个省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予以协助。 3.2.4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应急状态解除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专项预案的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司法援助。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3.2 调查与评估 要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3.3.3 恢复重建 根据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3.4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 应急保障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人力资源 4.1.1 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社会参与、规模适度、协调配合、指挥灵便、反应快速、应急有效的原则,构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4.1.2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矿山救护、海事救援、森林消防、防洪抢险、核与辐射、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铁路事故、民航事故、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应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加强;在充实现有的矿山、海事、化学危险品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基础上,努力创造条件,建立省级应急救援基地和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设区市应当抓紧建立城市救援中心。 4.1.3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指挥机构的指令,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除承担本专业抢险救援任务外,应当根据需要和有关指挥机构的指令,支援其他抢险救援工作。 4.1.4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其装备水平。 4.1.5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各类群众性的应急救援队伍,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和高危行业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政府的要求,以及本单位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可能性,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对发生在本地、本单位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必要时,为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援提供支援。 4.1.6 各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加强协调配合,互联互动,以形成合力。充分依靠和发挥军队、武警部队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队作用;充分发挥预备役部队、民兵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重要作用。 4.2 财力保障 要保证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 物资保障 4.3.1 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 4.3.2 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供应。突发公共事件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与需要,建立相应的物资储备制度。 4.3.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需要与本地有关企业签订协议,指定有关生产、服务企业作为预备转产、扩产和提供应急所需服务的企业。 4.3.4 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予以补充;对过期失效的及时予以更新。 4.4 基本生活保障 要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 医疗卫生保障 4.5.1 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5.2 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尽快形成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卫生监督体系,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4.5.3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原则,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并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实际需要组织实施应急救护。医疗急救机构负责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专科救治工作;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当积极配合专业医疗救护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4.6 交通运输保障 4.6.1 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4.6.2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道路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道路畅通;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开通水上和空中紧急运输;加强交通战备建设,确保能够及时组织和调集应急交通运输工具,紧急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4.6.3 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路运输、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全力以赴,确保应急指挥、救援人员和物资、器材、装备的优先输送,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4.7 治安维护 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4.8 人员防护 4.8.1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不同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现状及其发展趋势等实际情况,指定或者建立与本地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紧急避难场所;紧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可与人防工程、公园、广场、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的建设或者改造相结合。必要时,可以征用机关、团体、学校的场所以及宾馆、招待所、酒店、文化娱乐场所作为临时避险场所。 4.8.2 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人员紧急疏散预案,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者疏散至安全场所;对因突发公共事件紧急疏散的人员应当妥善安置,并确保疏散人员的生活必需品。 4.8.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 通信保障 4.9.1 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4.9.2 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省直部门、单位、应急保障专业队伍以及各设区市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确保1部专用固定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并明确带班领导。 4.9.3 应急救援现场与省应急指挥部之间应当确保通信畅通;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者征用其他部门和社会通信设施。 4.10 公共设施 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交通、通信、水利、人防、电力、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的需要并与之相适应。 4.11科技支撑 要积极开展公共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我省公共安全科技水平。 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鼓励企业研究、开发、生产用于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新技术、新工具、新设备。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价。 5.2 宣传和培训 5.2.1 宣传、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广泛宣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有关方面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2.2 省教育厅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学校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教育规划。在中小学生中普遍开展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有关常识教育;在大学学生中进行必要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教育。 5.3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要建立健全定期评审与更新制度,适时组织对本预案的评审,并视情作出相应的修订。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二00六年一月十四日)起实施。 资料整理人:董方霆 ( 国家生物医学分析中心 ) 审 核 人: 魏开华 ( 国家生物医学分析中心 )
领域
生物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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