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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发布单位
安徽省人民政府
来源
中国应急分析测试平台
发布时间
2004-10-22
生效时间
2004-10-22
摘要
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发布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文号:皖政〔2004〕80号 发布日期:2004年10月22日 生效日期:2004年10月22日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安徽建设和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全面协调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突发公共事件及其类别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等。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涉及跨市行政区域的,或超出事发地所在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重大、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 本预案指导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平时管理与应急处置相结合,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省人民政府领导全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处置全省重大、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各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处置本辖区内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并为主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及技术措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大力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全社会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1.6应急预案体系 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是全国应急预案体系的一部分,具体包括: (1)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该预案是全省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省政府应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2)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3)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 (4)突发公共事件市以下应急预案。 具体包括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 各类预案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补充完善。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省政府是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省长领导下,由省政府常务会议和省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必要时,派出省政府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2.2办事机构 省政府办公厅是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设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3工作机构 省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4市、县机构 各市、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2.5专家组 省政府及各专项应急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省政府办公厅会同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整合有关信息资源,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3.1.1预警级别和发布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参照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标准及其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确定,一般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预警区域或场所、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要立即报告,报告时间最迟不超过2小时。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2.2先期处置 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先期处置。 3.2.3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要及时启动相关预案,由省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门和军队、武警部队给予支持。 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3.2.4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机构和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因素消除后,提出结束应急的建议,并按程序报批、宣布应急结束。 3.3后期处置 3.3.1善后工作 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伤亡人员抚恤、基本生活困难救助和损失补偿,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救助资金和物资安排,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有关保险理赔,现场清理与处理,灾后重建等事项,尽快消除后果和影响,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 3.3.2调查和评估 要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损失、影响、责任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分析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改进措施和修订预案的建议。 3.3.3恢复重建 根据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3.4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应急保障 4.1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地震救援、矿山救护、抗洪抢险、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以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要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军队、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等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作用。 4.2财力保障 要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及时研究提出相应补偿或扶持救助政策。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4.3物资保障 要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紧急配送和监测、预警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省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4.4基本生活保障 要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应急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整合有关医疗卫生资源,根据需要及时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6交通运输保障 要保证紧急情况下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依法建立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4.7治安保障 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应积极发动和组织民兵和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4.8人员防护保障 要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结合公园、广场、绿化、人防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旧城改造,逐步建成一批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布局结构相适应的应急避难场所,确保紧急情况下转移或疏散避难人员的需要。 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体系,确保通信畅通。 4.10公共设施保障 加强城市应急工程和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建设,增强城市备灾抗毁和生存防护能力,确保应急状态下煤、电、油、气、水的基本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的处理。 4.11技术储备与保障 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科技水平;注意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4.12气象服务保障 要做好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和预测、预报、预警,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支持和服务。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5.2宣传和培训 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有关方面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3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预案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资料整理人:董方霆 ( 国家生物医学分析中心 ) 审 核 人: 魏开华 ( 国家生物医学分析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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