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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餐饮行业应对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

发布单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
来源
中国应急分析测试平台
发布时间
2018-01-01
摘要
重庆市餐饮行业应对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预案 发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文 号: 发布时间: 实施时间: 一、总则 (一)目的 为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及时有效防控和扑灭餐饮行业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协助农业、卫生等有关部门做好禽流感防控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疫情对公众健康和社会造成的危害,确保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大众食品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重庆市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编制。 (三)工作原则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依据本预案规定,认真履行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能职责,积极配合和协助农业、卫生等有关部门做好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对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市商委及时给予指导、协调。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餐饮企业(包括宾馆、餐饮店、招待所、乡村饭店(农家乐)、食堂、酒吧、茶楼等提供饮食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下同)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做好信息报送,协助卫生、农业等部门查找病源,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同时做好预防、控制和扑灭家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应急处理等工作。 二、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预警和监测 (一)监测 1、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按照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防控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防控应急预案,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 2.利用农业、卫生部门重大人畜共患病信息和交流合作机制,加强协调沟通,及时互通疫情监测信息,共享信息资源。 3.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餐饮企业的检查指导,监督餐饮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落实食品安全卫生的规定和标准,严格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等制度,建立购进和销售的可追溯制度,做到每批禽类产品都必须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不得购买和销售未经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禽类产品,严禁从疫区购进活禽及禽类制品;对库存的食品和食品生产加工的厨房,经卫生防疫部门严格检疫合格后方可使用,坚持生熟分开和鸡蛋清洗倒箱的操作程序。在加工禽肉制品时,坚持禽肉产品和蔬菜分开洗、盛放、烹饪禽肉。 (二)预警 1、建立健全市场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密切关注周边地区和省市禽流感疫情的发展情况,制定市场应急预案,随时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 2、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餐饮行业发布疫情预警。 3、督促餐饮企业高度关注顾客和职工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现来自病发地区的顾客一律要进行健康询问;遇有发热或身体不适有类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症状的顾客要进行健康询问,询问是否来自病发地区,并尽快就医。 4、督促餐饮企业将预防禽流感的各项措施和注意事项提前告知顾客,并对来自病发地区的顾客采取相应的预防检查措施等。 三、应急处置 (一)在餐饮企业发现高致病性禽流感或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立即按照国家及重庆市相关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预案。未发现高致病性禽流感或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协助卫生、农业等部门对人病例所在地餐饮企业的家禽进行紧急免疫和消毒。 (二)协助对疫情所在地的餐饮企业养殖场所进行排查,协助有关部门对禽类及其产品加强检疫监管。 (三)开展防控禽流感科普知识的宣传,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 四、应急响应 一旦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按规定启动本预案,并按照以下应急响应原则,及时启动相应应急响应。 餐饮企业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在配合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对重点监控区域实行24小时巡查制、禽类经营登记制、禽类进货验证制以及市场预警制等制度。设立专用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并在发生疫情1小时内向当地政府和市商委餐饮服务处报告。餐饮服务处联系电话63852338、63852886,夜间电话:63895469,联系人:吴巧灵(13983375967)、任开庆(13983601573)。市商委接报后,立即组织力量核实、确证,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商务部报告。 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根据《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报送餐饮业防控高致性禽流感应对措施等信息的通知>的通知》渝商委发[2005]305号文件要求,切实抓好工作落实。根据疫情性质和特点,及时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作出相应的应急响应。在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地方,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工作,采取必要的措施,阻止疫情蔓延;未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地方,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疫情发生。 在各级人民政府的支持下,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应积极争取落实宣传教育、疫情监测、疫情处置、疫情调查等工作和应急物资所需的经费,确保各项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保障各项防控措施得以落实和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得以全面开展。 五、附则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实施方案。 (二)本预案由市商委负责解释。 (三)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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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