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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暴发疫情处理预案
发布单位
芜湖市人民政府
来源
中国应急分析测试平台
发布时间
2005-02-28
摘要
芜湖市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暴发疫情处理预案 发布单位:芜湖市人民政府 文 号:芜政办〔2005〕3号 发布时间:2005年2月28日 实施时间:2005年2月28日 芜湖市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暴发疫情处理预案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以下简称流脑)是一种危害严重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历史上我市流脑以A群流行为主。自2003年在青阳县首次发现C群流脑以来,我省已发生多起由C群脑膜炎双球菌引起的流脑疫情。此类流脑疫情传播快且隐性感染比例高,传染源控制难,传播途径不易切断,A群流脑疫苗接种所产生的免疫力不能抵御C群脑膜炎双球菌的感染,导致C群脑膜炎双球菌在我省广泛存在,2004年及2005年初我市局部地区出现C群流脑流行。为了科学地开展疫情预防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流脑的发病,减少爆发疫情的发生,降低流脑病例病死率,保护我市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和《安徽省流行性脑脊髓膜炎预防控制实施方案》,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防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及时有效的原则,强化"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流脑预防控制机制,有效控制流脑的流行,保护全市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目标。 加强对流脑的预防控制,确保一旦发生流脑暴发流行或重大突发疫情时,能够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三、预案启动条件。 市域范围内发生流脑暴发疫情;流脑流行季节发生1例及以上流脑死亡病例;邻近县(市、区)连续发生2起以上流脑暴发疫情。 四、对策与措施 (一)组织领导 1、市、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卫生、教育、宣传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流脑暴发疫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对流脑暴发或重大突发疫情处理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疫情流行期间的日常事务处理工作。市、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由流行病学专家、临床医学专家组成的流脑疫情控制专家小组,负责医疗救治和疫情的现场调查处理、分析、防治技术措施的建议等工作。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成立流脑防治小分队,承担具体防治工作。 各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县级医院对疫情流行期间的流脑病人进行集中救治;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市区内符合业务技术力要求的1家医院定点收治流脑病例。 2、相关部门职责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传染病的监测报告,及时、准确地报告疫情;对可能发生的和已经爆发的疫情根据其发展趋势,及时进行预警、预报,并制定和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对流脑病例或疑似病例,及时派出有关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处理;组织专家积极救治,努力降低病死率;认真做好流脑疫苗免疫接种工作,努力提高流脑疫苗接种覆盖率,重点加强人口密集地区的免疫接种工作。 宣传部门:积极做好流脑疾病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疫情发生情况和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宣传,对社会进行正面舆论引导。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各项针对性控制措施,特别是落实好针对学生的预防性服药及预防接种工作。应急情况下,及时布置各类学校对学生预防性服药率及预防接种率进行调查,要求各类学校督促未服药及未接种疫苗学生及时服药和接种疫苗。在疫情发生期间,督促各类学校坚持开展晨检及每日疫情报告制度,切实搞好校园环境卫生。 铁路、交通等管理部门:搞好汽车站、火车站、码头等人群聚集场所的环境卫生,督促有关单位对公共汽车、客运车、出租车、火车、船舶等各类客运交通工具进行消毒,防止流脑传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应当组织力量,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村民、居民宣传流脑防治的相关知识。 (二)疫情监测报告 1、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疫情监测质量,及时报告新发现流脑病人或流脑疑似病人。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确认新发流脑暴发疫情后,及时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疫情报告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 2、在流脑疫情流行期,实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每日逐级上报流脑疫情。 3、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日对本辖区内的医疗机构流脑病人收治情况进行主动搜索;各级医疗机构的防保组织每日对本单位相关科室流脑病人收治情况进行主动搜索。 4、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日对本辖区流脑疫情发生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并及时将疫情动态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病例救治处理 1、县级专家组对每例报告病例进行会诊,确定疑似病例;市级专家组负责病例的确认或排除。 2、市、县分别指定医院对流脑病人及流脑疑似病人进行集中收治,隔离治疗;组织力量,全力救治病人,最大限度降低病死率。市、县专家组对治疗方案进行具体指导、确定。必要情况下,及时组织上级专家对下级医院进行技术支持。 (四)流行病学调查 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对同一起暴发疫情续发病例、其它地区新发病例进行调查;及时采集流脑病例及疑似病例样本,尽可能采集病例用药前脑脊液、血样及咽拭子,血培养及咽拭子应现场接种,用于培养的样本应注意保温存运,及时送检;及时调查疫情发生地计划免疫工作开展情况和儿童流脑疫苗接种率水平,扩大搜索疑似病例,确定疫情波及范围;分析流行因素,预测流行趋势。 (五)疫情控制措施 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指导病例密切接触人群进行预防性服药。市级专家组根据疫情发生地儿童流脑疫苗接种率水平调查、评价,提议是否进行流脑疫苗应急接种。市级专家组提议开展应急接种后,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报告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内容应包括应急接种覆盖范围、目标人群、实施时间等。应急接种覆盖范围、目标人群、实施时间等由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确定,市、县、区流脑防治小分队执行紧急接种任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多方位、多层次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工作,宣传流脑防治知识,动员接种对象主动配合应急接种工作;疫情流行期间,对疑似病例,应及时诊断。严禁个体诊所、不具备相应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截留收治呼吸道发热病人。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督促疫区的各疫点及收治医院落实消毒措施。 (六)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评估相关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五、物资准备。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做好疫苗、急救药品、消杀药械等物资的储备。 六、监督检查。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安徽省流行性脑脊髓膜炎预防控制实施方案》以及本预案有关规定,在流脑疫情流行期间,加强预防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并责令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七、解除应急状态条件。 以市为单位,距对最后一例确诊流脑病例密切接触人群开展预防性服药及预防接种的控制措施后10天内,未再出现新发流脑确诊病例,经市级专家组结合疫情动态、控制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分析,提出解除应急状态建议,由市流脑暴发疫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予以确认,宣布解除应急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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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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