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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发布单位
中国应急分析测试平台
来源
中国应急分析测试平台
发布时间
2018-01-01
摘要
太原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颁布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并政办发〔2008〕44号 颁布时间:2008年6月13日 生效时间:2008年6月13日 太原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为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减轻重大动物疫情对我市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山西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公共卫生安全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以及国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的应急响应工作。  一、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及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市与相邻省(市)有10个以上区县发生疫情,或我市有10个以上相邻区县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包括我市在内的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包括我市疫点在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区县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包括我市在内有5个以上的区县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包括我市在内20个以上区县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猪瘟、新城疫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动物疫病在我市又有发生,或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猪链球菌病、狂犬病、炭疽、猪乙脑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全市范围或其中人畜共患病发生人感染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 6.农业部或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动物疫情。 (三)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2个以上区县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2个以上区县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5个以上区县发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5个以上区县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乙脑、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 5.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 6.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动物疫情。 (四)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疫情在1个区县内发生,疫点数分别在3个以上5个以下。 2.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疫情在5个以下区县内发生,疫点数在10个以下。   3.二、三类动物疫病在5个以下区县内呈暴发流行。   4.市、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二、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依法规范 将公共卫生安全和畜牧业健康发展作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应急处理。 (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当地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有关工作。根据重大动物疫情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三)快速反应,高效运转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响应机制和程序,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对能力。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迅速做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四)预防为主,群防群控 坚持预防为主,加强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全民防范重大动物疫情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重大动物疫情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三、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市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成立太原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农业局及畜牧局、市卫生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农业局局长为常务副指挥长。指挥部成员为: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市林业局、太原市警备区、太原市武警支队以及铁路、民航等有关单位负责人。 市指挥部负责制定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政策、办法,组织协调部署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配合国家总指挥部、山西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扑灭Ⅰ、Ⅱ级疫情,指挥扑灭Ⅲ级疫情,监督县(市、区)指挥部扑灭Ⅳ级疫情。 (二)各成员单位职责 农业部门:(1) 对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终止应急预案建议,制定疫情控制扑灭技术方案; (2) 具体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疫情控制扑灭工作;(3)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参与实施;(4)监督指导疫区染疫动物扑杀、病死动物尸体、排泄物和动物产品、副产品无害化处理,对污染物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消毒;(5)进行现场诊断、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6)统一供应和发放国家指定单位生产的强制免疫疫苗,监督指导受威胁区动物紧急免疫接种; (7)对受威胁区易感动物生产经营以及动物产品生产、储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测、检疫和监督;(8)建立突发疫情应急处置物资储备库,储备充足的疫苗、消毒药品、消毒器械、诊断试剂、防护用品等疫情应急处置物资;(9)建立突发疫情应急预备队,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10)对封锁、扑杀染疫和同群动物,无害化处理病(死)动物和同群动物(包括污染物),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经费及补贴所需资金作出评估,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 卫生部门:防止重大人畜共患动物疫情向人群传播。派出医学人员到疫情现场对接触病死动物高危人群进行监测;对感染病人进行观察、隔离和救治。 财政部门:落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扑灭疫情、扑杀动物补偿所需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武警、军队: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强制扑杀和强制免疫工作,及时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工商部门:关闭并加强对疫区内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违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防疫物资和防护用品行为的打击力度。 林业部门: 负责候鸟、留鸟、观赏动物等野生动物疫情监测,发现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交通(公路、铁路、民航)部门:优先安排应急防控物资调运,经由公路、铁路、航空运输的动物及其产品必须有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等法定证件;运输中发现疑似染疫动物及时通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理。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公路动物防疫监督临时检查站设立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需要,做好相关工作。 (三)日常管理机构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畜牧兽医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畜牧兽医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畜牧兽医局处处长兼任常务副主任。主要职责为:掌握动物防疫基本情况,收集疫情信息,分析预测疫情发展态势;组织、协调、监督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预案建议;根据防控重大动物疫情工作需要,及时对本预案提出修改意见;制定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政策、办法,组织协调部署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 四、疫情监测、预警和报告 (一)监测 1.监测方法及形式。监测方法包括流行病学调查、血清学和病原学检测。监测形式包括日常监测和应急监测。我市发生疫情时主要针对疫区及受威胁区实施监测;周边地区发生疫情时,主要针对流通环节及相邻地区实施监测;人感染人畜共患病时,主要针对感染所在地及附近区域实施监测。 2.监测网络。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市、县(区)、乡镇、村四级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并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二)预警 根据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预警级别。 (三)报告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责任报告单位为: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疫病相关科研单位及院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责任报告人为: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人员,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科研单位相关人员,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相关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 2.报告形式。县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以书面形式报告疫情。书面报告前,可先以电话形式报告。其他责任单位和个人可以电话、书面或口头等形式报告。 3.报告时限和程序。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指派兽医专业技术人员会同卫生部门医学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临床检查,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指派兽医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进一步诊断,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立即限制发病及同群动物移动,在2小时内报告市指挥部,并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病料,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实验室诊断。 4.报告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病理解剖变化,是否有人员感染、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单位(个人)、联系方式等。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五、应急响应和终止 (一)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反应原则做出应急反应,并根据疫情发生发展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防控措施,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应急处理工作。 (二)应急响应 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按照农业部向全国发出的红色预警、国家总指挥部、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1)市地县政府 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需要,调集辖区内各类人员、物资、临时征用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移动、扑杀染疫动物、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行人、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依照《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做好新闻发布工作。新闻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调查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 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向同级人民政府建议,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级别。   在疫区和受威胁区对易感动物开展紧急免疫接种。   对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流行病学调查和防控技术规范培训工作。   有针对性的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效果评价。   (3)各级动物卫生监督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诊断。   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技术培训工作。 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应急响应。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启动疫情应急响应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疫情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全市应急预案建议,由市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疫情扑灭工作。必要时可向省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县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建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对一般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后,及时采取有效防控应急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和督导。必要时省级人民政府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支持。 5.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市、县(市、区)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得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人员和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情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运输环节检疫监督工作。 (三)应急响应终止 疫区内所有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该疫病在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内无新的病例出现,经彻底消毒和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可终止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由农业部或经农业部委托由省级动物防疫机构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由省畜牧局组织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建议,报省政府或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建议,报市政府或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畜牧局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由县(市、区)政府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建议,报请本级政府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畜牧局报告。   上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下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六、善后处理 (一)总结与调查评估 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指挥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困难及针对本次疫情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报上一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 (二)奖励、抚恤和补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及参加疫情处理的人员,给予相应的抚恤和补助。 (三)责任 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补偿 因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易感动物或财产受损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 (五)恢复生产 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根据疫病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生产,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 七、应急处理保障 (一)人员保障  1.市、县两级分别设立重大动物疫情现场专家诊断组,以兽医行政和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市专家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现场诊断,初步提出疫情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和建议,根据省专家组诊断结论和省级实验室诊断结果为市指挥部进行疫情处置提供依据。 2.市、县两级应急指挥部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应急处理预备队,按照本级指挥部要求,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卫生监督人员、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卫生防疫人员等组成,公安、武警部队应依法协助执行任务。 (二)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人畜共患重大动物疫病人间监测,特别要加强密切接触动物的饲养人员、兽医技术人员和应急疫情处置人员等高危人群监测,并做好相关预防保障工作。 (三)物资保障 市、县两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诊断试剂、消杀设备和药品、防护用品、封锁隔离设施等。 市级储备库重点储备疫苗、消毒药品、大型消毒设备、封锁设施和设备、防护用品(头套、眼罩、口罩、手套、雨靴、防护服)、扑杀器械、动物尸体袋等储备物资。储备物资按有效期限及时更新。 县级储备库储备小型消毒设备、消毒药品、防护用品等应急储备物资,按时根据有效期限进行更新。同时备有挖掘机、推土机、运输车辆等大型机械器具。   (四)经费保障 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防控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对紧急免疫、监测、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等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各级财政按比例分级负担。 (五)技术储备与保障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兽医诊断实验室建设,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积极开展动物疫病诊断技术培训,作好相关技术储备工作。 (六)培训和演练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等培训。 在尚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下,各级指挥部要有计划的选择部分地区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应急能力。 (七)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公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学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八)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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