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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定铁道食品卫生监督责任的通知
发布单位
中国应急分析测试平台
来源
中国应急分析测试平台
发布时间
2018-01-01
摘要
(1996年2月29日卫生部、铁道部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铁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食品卫生监督职责”的规定,现就铁道行政主管部门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朗责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铁道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职责范围的界定原则: (一)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有利于加速我国法制化建设的进程。 (二)有利于提高卫生行政执法力度,避免食品卫生监督中的交叉重复和管理上的真空,责权一致,树立良好的政府执法形象。 (三)符合我国卫生行政体制改革方向,有利于贯彻国家有关卫生工作方针、政策,树立大卫生观,体现卫生全行业管理和区域卫生规划等宏观管理的指导思想。 (四)食品卫生监督以地域管辖为基础,同时充分考虑铁路食品卫生工作的特殊性,体现铁路食品卫生监督的特点,确保铁路运输、生产的正常进行。 (五)符合我国国情,体现积极发展各类卫生保健事业的思想,充分发挥铁路现有卫生资源的作用,以利于提高我国食品卫生监督的整体水平。 二、铁道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音辖范围: (一)旅客列车、承运食品的列车及食品运输过程中的卫生监督、铁路车站内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监督。 (二)铁路局(集团公司)、分局(总公司)、工程局(处)、段(队)和铁路招待所、乘务员公寓和铁路工厂、院、校内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监督。 (三)铁路家属集中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监督管理,根据住宅区的集中程度和地理位置不同,需要界定管辖范围的,由当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所在地的铁道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规定。 (四)界定由铁道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管辖范围以外的铁路办食品生产经营者,由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监督管理。 (五)铁道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卫生许可证审发,行使《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食品卫生监督职责。 三、卫生部通过铁道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领导铁道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各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铁道卫生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从大局出发,从有利于保障食品的营养和卫生质量,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保护人民群众和旅客的健康出发,相互支持,严肃执法。对执法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要协商解决,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共同做好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领域
食品领域
相似法律法规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
食品卫生监督程序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标示管理规范》的通知
云南省食品卫生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卫生条例
卫生部关于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期间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适用中若干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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