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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食品检验检测资源调查的通知

发布单位
中国应急分析测试平台
来源
中国应急分析测试平台
发布时间
2018-01-01
摘要
(2004年12月21日国质检认联[2004]5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农业(畜牧、渔业、农垦、乡镇企业)厅(局、委、办)、卫生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建立健全食品检验检测体系,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 [2004] 23号)中确定的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要求“充分发挥农业、质检、卫生、商务等部门检测机构的作用,完善检验检测体系,严格资质审核,逐步面向社会,实现资源共享,不搞重复建设;实现检测信息共享,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测。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由质检总局会同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等部门研究提出具体意见”。为此,经国家认监委、质检总局、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研究,决定对食品检验检测资源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源调查的目的   食品检验检测是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技术支撑。我国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以下简称食品)检验检测资源主要分布在卫生、农业、质检、商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粮食、轻工、商业等行业。同时,大、中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也建立了具备一定条件的检测实验室;在部分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还有中外合资、合作的食品检测技术服务中介机构;在食品产地、集散地和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各有关方面集资建立了食品检验检测站(室、点),配备了流动检测车、快速检测仪等。政府、行业协会、企业、中介组织等多种投资或管理的食品检验检测资源,形成了覆盖全国的食品检验检测网络。   我国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检验检测机构或实验室重复设置,事关食品安全的“应急”检验检测力量和具备国际水平的检验检测机构存在不足,检验检测整体水平低,检验检测资源和检测信息不能共享。   为了逐步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组织全国性的食品检验检测资源调查,了解不同部门、行业和地区各种类型的食品检验检测资源的分布状况,为研究提出食品检验检测体系下一步建设和发展的具体意见提供依据。   二、资源调查的对象和内容   (一)调查对象。   1.质检、农业、卫生、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所属的食品检验检测机构、食品检验检测实验室或流动检测车。   2.其他部门、行业所属的为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实施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及食品市场准入等行政执法监督提供检验检测技术支持的食品检验检测机构、食品检验检测实验室或流动检测车、快速检测仪等设施。   3.由有关方面集资设立的承担有关市场监督部门行使食品市场准入检验检测的食品检验检测实验室或流动检测车、快速检测仪等设施。   4.下列单位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或实验室,可自愿申报纳入此次资源调查。   (1)从事食品检验检测的食品科研院所,设有食品工程、水产、畜牧兽医等专业的大专院校,其他部门、行业组织所属的可从事食品检验检测的实验室;   (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所属的食品检测实验室;   (3)从事食品检验检测技术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企业、事业单位性质不限)。   (二)食品检验检测资源的类型,包括有固定检测实验场所的检验检测机构或实验室(站、室、点),也包括流动检测车、快速检测仪。   (三)调查内容,主要是食品检验检测基本情况,包括检测能力、仪器设备(典型分析仪器设备)、人力资源、资质、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注册资金、场所面积)、归口部门和地址等。   三、资源调查工作的组织形式   (一)成立资源调查工作小组。   资源调查工作小组设在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在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协调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主要工作是,负责资源调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研究提出“全国食品检验检测资源调查表”,督促、检查和协调资源调查进度,汇总全国资源调查数据,起草调查报告。   (二)统一组织,分工实施。   本次资源调查工作由认监委统一组织协调,各部门负责本系统从中央到地方的食品检验检测资源调查的组织和资料汇总工作。各省级农业、卫生、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向相关国家部(局)呈报资料的同时,也应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抄送一份副本。   四、资源调查工作步骤   资源调查工作分为动员培训、填报数据、审核汇总和起草调查报告等阶段。   (一)动员和培训。   本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分别部署资源调查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调查表填报方法培训和发放调查表或用户名/密码。各地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此次资源调查的信息和公布调查表,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本阶段的时间安排为2月上旬。   (二)填报数据。   本阶段的主要任务是,督促、指导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及实验室填报数据。本阶段的时间安排为12月中旬至2005年1月。   为全面了解我国现有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存在的问题,听取各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及实验室对我国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各有关单位可在填报数据的同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寄交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B座,邮编:100088,E-mail:sysb@cnca.gov.cn)。   (三)审核汇总。   本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将检验检测机构及实验室填报的数据集中汇总,各汇总单位对数据进行审核,并录入电子数据库。本阶段的时间安排为2005年1月下旬。   (四)起草调查报告。   本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对调查汇总的数据进行研究分析,撰写调查报告。本阶段的时间安排从2005年1月中下旬开始。   (五)调查表及使用说明,分为书面版、网络版和单机版三种形式。各种版本的调查表及其使用说明均可从国家认监委网站www.cnca.gov.cn上下载。书面调查表参见附件。   (六)调查汇总工作计划于2005年2月结束。    附件 《全国食品检验检测资源调查表》及使用说明(略) 1.三批转让或委托加工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保健食品还应提供稳定性试验报告。 2.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报告可以提供原提交报告的复印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收回原卫生许可批件,发给国产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和新的批准文号。 3.已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进口产品在境外转让的,在申请进口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时,除按我部有关规定提交申报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经国外公证机关公证的转让合同,该合同应翻译为中文,并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2)原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其中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三批转让后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保健食品还应提供稳定性试验报告; (2)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报告可以提供原提交报告的复印件。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收回原卫生许可批件,发给进口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和新的批准文号。 4.已获得卫生许可批件的保健食品申请变更产品规格、保质期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产品变更申请表。 (2)企业关于变更内容不影响产品安全与功能的声明。 (3)三批产品的卫生学、稳定性试验报告。 (4)产品质量标准。 (5)产品标签及说明书。 (6)国产产品需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卫生部 二○○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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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