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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使用“安全食品”标志须知

发布单位
中国应急分析测试平台
来源
中国应急分析测试平台
发布时间
2018-01-01
摘要
(1994年10月12日国检监 [1994] 61号) 出口安全食品使用“安全食品”标志,旨在推动出口食品加工企业积极采用现代质量管理方法,建立食品生产从原料投入到成品产出的全过程质量保证体系,以提高产品质量,树立企业形象,扩大出口食品的国际影响,促进外贸发展。   一、使用“安全食品”标志的条件   凡是在符合下列条件的工厂加工的出口食品称为“安全食品”,其加工厂或外贸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可自愿申请使用“安全食品”标志:   (1)出口食品加工厂实施了经商检部门认可的良好生产规范(GMP),采用了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及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   (2)出口食品质量符合进口国要求,过去一年内未发生质量事故;   (3)出口食品在过去一年中经商检机构检验一次合格率在100%;   (4)出口食品加工厂获得商检部门颁发的卫生注册证书。   二、“安全食品”标志的申请   使用“安全食品”标志应向当地省一级商检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出口安全食品标志申请表”(见附件),经商检机构审查合格后报国家商检局审定,符合条件的批准其产品使用“安全食品”标志,并予以公告。   三、“安全食品”标志的使用和管理   1、“安全食品”标志图案为兰色的“CCIB”(中国商检的英文缩写)组成的正圆形(样式略),其直径分为10、20、30、45和60毫米五种规格,图中的“GMP”为良好生产规范的英文缩写;阿拉伯数字为出口食品加工厂的商检卫生注册编号。   2、“安全食品”标志自批准之日起使用,应加贴在出口商品的销售包装的如图所示的明显部位。(图略)   3、各地商检机构依据国家商检局1989年发布的《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标志管理办法》对“安全食品”标志的使用实行监督管理。   “安全食品”标志由国家商检局指定的单位统一印制。   “安全食品”标志的印制工本费由申请人承担。             出口安全食品标志申请书 商 品 名 称 申 请 单 位 商检卫生注册编号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制 申请单位名称 联系人及电话 商检卫生注册编号 注册时间 向国外注册国家名称 注册时间│ 出口商品名称 注册商标及规格 使用标志的商品名称及加贴部位 使用标志的规格及数量 工厂自 查情况 厂长签名: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商检机构 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国家商检局 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领域
食品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