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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办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
中国应急分析测试平台
来源
中国应急分析测试平台
发布时间
2018-01-01
摘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办理办法》的通知 (国食药监法[2006]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各司室: 为规范我局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办理程序,提高办案质量,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局令第34号),特制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办理办法》(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可以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下载),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办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办理程序,提高办案质量,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办公室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应指定具体办案人员。 办案人员应制作《行政复议案件登记表》进行案件登记,并根据《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第四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初步审查结果,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二)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三)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机关提出。 第五条 经审查应依法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办案人员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审批表》,由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主管局长。主管局长应自收到《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审批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立案审批。 主管局长批准后,办案人员应制作《受理通知书(正本)》,在规定时限内送达申请人。 第六条 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办案人员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后,送达申请人。 第七条 经审查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申请,办案人员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由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批准后,送达申请人,告知其向有权受理机关提出申请。 第八条 对已批准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办案人员应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要求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复议答辩书》,提出答辩意见。 第九条 办案人员应对行政复议案件的下列事项进行逐项审查: (一)是否属于重大复杂案件,需要提交行政复议委员会集体讨论; (二)是否需要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三)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停止执行; (四)是否需要向有关组织或个人调查取证。 第十条 经审查认为需要提交行政复议委员会集体讨论的,由办案人员准备案件材料,报行政复议办公室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召开会议。 第十一条 经审查认为需要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办案人员应报请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告知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二条 经审查认为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办案人员应制作《停止执行通知书》,报请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批准后,送达被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人员应报请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向有关组织或个人调查取证: (一)申请人对案件主要事实有异议的; (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的; (三)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出新的证据,可能否定被申请人认定的案件主要事实的; (四)其他需要调查取证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人员可以当面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一)当事人要求当面听取意见的; (二)案情复杂,需要当事人当面说明情况的; (三)涉及行政赔偿的; (四)其他需要当面听取意见的。 第十五条 办案人员当面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意见的,应制作《行政复议调查笔录》,并由参加调查人员核实后签名。 第十六条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止的,办案人员应制作《行政复议中止决定书》,报请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十七条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终止的,办案人员应制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报请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在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对情况复杂、需要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制作《行政复议审理决定延期通知书》,报请主管局长审核批准后,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由办案人员制作《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审批表》,由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主管局长审批。 主管局长批准后,办案人员应依据《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审批表》的决定内容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结案后,办案人员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案卷进行整理,报行政复议办公室案卷档案管理员审查合格后归档。 案卷归档材料应包括: (一)正卷部分 1.卷内目录; 2.行政复议决定书; 3.行政复议申请书; 4.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 5.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 6.行政复议案件答辩书; 7.行政复议案件调查报告; 8.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9.调查笔录; 10.行政复议法律文书送达回执; 11.其他证据材料。 (二)副卷部分 1.卷内目录; 2.行政复议立案审批表; 3.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报告及领导批示; 4.行政复议结案审批表; 5.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案卷装订、归档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案卷装订整齐; (二)案卷目录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 (三)案卷材料不得涂改; (四)卷内材料每页下方应居中标注页码; (五)卷内材料规格均以A4纸为标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阅看案卷,应填写《行政复议案卷借阅审批单》,由案卷档案管理员报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在档案室阅看。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一至十六) 附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一)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单位、地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 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方式 行政复议请求: 事实与理由: 此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 (日期及盖章) 附:有关证据材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二) 行政复议案件登记表 编号: ┌───────┬─┬────┬─────────┐│收到申请书时间│ │提交方式│邮寄□ 当面提交□ │├───────┼─┴────┴─────────┤│ 申请人 │ │├───────┼────────────────┤│ 被申请人 │ │├───────┼────────────────┤│ │ ││ │ ││ 申请事项 │ ││ │ ││ │ │├───────┼────────────────┤│ 结案时间 │ │├───────┼────────────────┤│ │ ││ │ ││ 审理结果 │ ││ │ ││ │ ││ │ │├───────┼────────────────┤│ 法律文书编号 │ │├───────┼────────────────┤│ 承办人 │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审批表 编号: ┌─────────┬────────┐│ 案 由 │ │├─────────┼─┬────┬─┤│ 申请人 │ │联系电话│ │├─────────┼─┴────┴─┤│ 被申请人 │ │├─────────┼────────┤│ 申请时间 │ │├─────────┼────────┤│ 行政复议内容 │ ││ │ │├─────────┼────────┤│ 承办人意见 │ ││ │ ││ │ │├─────────┼────────┤│ 承办人所在 │ ││ 部门意见 │ ││ │ │├─────────┼────────┤│行政复议办公室主管│ ││ 领导意见 │ ││ │ │├─────────┼────────┤│ 主管局长意见 │ ││ │ ││ │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四)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国食药监复不受字[ ] 号 申请人: 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 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方式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不予受理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日期及盖章)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五) 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 (正 本) 国食药监复受字[ ] 号 (申请人): 你(单位)不服(被申请人) 年 月 日作出的 (具体行政行为、文书编号) ,申请行政复议。我局已决定受理。 特此通知 (时间及盖章)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六) 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 (副 本) 国食药监复受字[ ] 号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你单位 年 月 日作出的 (具体行政行为、依据文书编号) ,向我局申请复议。我局已决定受理。现将复议申请书副本送你单位,请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局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未提交书面答复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将被撤销)。 特此通知 附: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1份及相关材料 (日期及盖章)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七) 行政复议答辩书 答辩人: 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方式 因申请人不服我单位 年 月 日作出的 (具体行政行为) 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国食药监复受字[ ] 号),现答辩如下: 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 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作出行政行为所履行的法定程序: 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 此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答辩人 (日期及盖章) 附:有关证据材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八) 行政复议告知书 国食药监复告字[ ] 号 (申请人): 你(你单位) 年 月 日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接到本告知书后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告知 (日期及盖章)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九) 行政复议停止执行通知书 国食药监复停字[ ] 号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你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我局依法已予受理。经审查, (需要停止执行的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自 年 月 日起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日之前,停止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特此通知 (日期及盖章) 抄送:(申请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十) 行政复议调查笔录 第 页 共 页 时 间: 地 点: 调查人: 被调查人: 经被调查人确认,以上情况属实。 签字: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十一) 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 国食药监复中字[ ] 号 (申请人): 你(你单位)不服(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我局依法已予受理。经审查,(中止审查的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决定中止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日期及盖章) 抄送:(被申请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十二) 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国食药监复终字[ ] 号 (申请人): 你(你单位)不服(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我局依法已予受理。经审查,(终止审查的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日期及盖章) 抄送:(被申请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十三) 行政复议审理决定延期通知书 国食药监复延字[ ] 号 (申请人): 你(你单位)不服(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我局依法已于 年 月 日依法受理。因情况复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 年 月 日前作出。 特此通知 (日期及盖章) 抄送:(被申请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十四)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审批表 编号: ┌──────────┬────────┐│ 复议申请案由 │ │├──────────┼─┬────┬─┤│ 申请人 │ │联系电话│ │├──────────┼─┼────┼─┤│ 被申请人 │ │申请时间│ │├──────────┼─┴────┴─┤│ 行政复议内容 │ ││ │ ││ │ │├──────────┼────────┤│ 承办人意见 │ ││ │ │├──────────┼────────┤│ 承办人所在 │ ││ 部门意见 │ │├──────────┼────────┤│行政复议办公室主管领│ ││ 导意见 │ │├──────────┼────────┤│ 主管局长意见 │ ││ │ │├──────────┼────────┤│ 复议委员会 │ ││ 意见 │ │├──────────┼────────┤│ 局长意见 │ ││ │ │├──────────┼────────┤│ 办结时间 │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十五) 行政复议决定书 国食药监复决字[ ] 号 申请人: 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单位、地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 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方式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 年 月 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复议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本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 本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 (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日期及盖章)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十六) 送 达 回 执 受送达单位(人): 送达文件名称及文件编号: 送达方式: 送达地点: 送达人: 送达日期: 年 月 日 时 分 年 月 日 收件人: 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时 分 注:收件人收到复议文书,填写“收件人”与“收件日期”后,请将《送达回执》寄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办公室。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 联系电话:68313344-1429 邮政编码:100810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6年0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6年02月01日 (中央法规)
领域
食品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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