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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许可工作规则(试行)

发布单位
中国应急分析测试平台
来源
中国应急分析测试平台
发布时间
2018-01-01
摘要
一、行政许可事项: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许可 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办理本项行政许可依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程序规定》,本规则有特殊要求的,同时适用本规则。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一)申请使用登记行政许可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电子证书 2、《特种设备登记卡》2份 3、以下材料原件1份: (1)、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2)、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3)、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文件,或者与本单位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人员签订的维修保养责任书; (4)、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或者本单位维修保养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5)、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符合以下要求的申请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种类、数量符合法定形式。 四、许可条件: 1、提供的资料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2、特种设备产权发生转让时,应当履行以下手续: (1)、原产权单位应当持拟转让设备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及有关牌照和证书,到原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2)、原产权单位应将特种设备及其部件的出厂随机文件、办理注销变更手续后的原《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2份)、历次检验报告、维修保养和改造记录等关资料及其有关牌照和证书,移交给该设备的产权接收单位; (3)、易地重新安装的特种设备,新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分别申请备案、验收检验和注册登记的手续,其《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限重新计算; (4)、不需要易地重新安装的,该设备的产权接收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2份)并到原注册登记机构重新进行注册登记(设备编号不变),设备定期检验的期限不变。 3、特种设备产权单位不变但需要易地重新安装的,使用单位应当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分别申请备案、验收检验和办理注册登记的手续,其《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限重新计算。 4、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自行决定封停特种设备使用且其期限超1年时,应当报该设备注册登记机构备案,办理停止使用手续。经确认的,在其停止使用期间,不对其进行定期检验。 封停特种设备期限超过1年但未报注册登记机构备案的,或者封停设备期限不足1年的,仍按照原期限进行定期检验。停止使用期限达到并拟重新使用时,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履行相应工作。 五、办理本项行政许可依据如下流程进行: (1)行政机关对申请材料的数量、种类、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进行核对; (2)申请材料齐全,数量、种类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应在《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上填写有关内容,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3)、颁发场(厂)内机动车辆牌照。 六、期限:即时予以登记。 七、实施机关: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 工作部门: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特种设备监察科 八、本项行政许可不收取费用。 九、场(厂)内机动车辆的检验许可中检验检测人员考核内容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定期检验内容同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许可。 参考资料 [1] http://tzsbw.home.sunbo.net.
领域
金属材料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