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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江区卫生局关于印发《洛江区2015年霍乱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
洛江区卫生局
来源
中国应急分析测试平台
发布时间
2015-03-05
摘要
洛江区卫生局关于印发《洛江区2015年霍乱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泉洛政卫〔2015〕19号 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为加强我区霍乱监测工作,根据《泉州市2015年霍乱监测工作方案》要求,现将《洛江区2015年霍乱监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3月5日 主题词:疾控 霍乱 监测 通知 抄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存档(二) 洛江区2015年霍乱监测方案 为加强我区霍乱监测工作,提高监测敏感性,增加防制工作的针对性,确保及时发现异常信息,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 工作目的 及时发现传染源和外环境的污染情况,掌握霍乱疫情的动态分布、影响因素及病原体的演变规律,为制定防治策略和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二、监测时间 5-10月,若出现疫情延长监测时间。 三、监测内容 1、肠道门诊监测: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于5月份至10月份开设肠道门诊。肠道门诊必须有专(兼)职医、护人员,专用肠道门诊(腹泻病人)登记薄。腹泻病人遵循“有疑必检,有泻必治”的原则,有霍乱疫情时,应采取“有泻必检,有泻必治”的原则,同时做好病人就诊登记(详见附件2);住院腹泻病人采检率应达100%。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进行初检,疑似标本应及时报告并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一步检验。马甲中心卫生院肠道门诊腹泻病人采检任务指标为每周大于等于3份,并于每月2日前报上月采检数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见附件1)。 2、外环境监测: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 (1)水样:以洛江桥南片区(洛阳江入海口)、万安农贸市场污水沟、官头村、北渠水源、及河市溪为重点,每月采集10份水样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适当扩大监测点。每份水样采450ml加10倍浓缩胨水50ml,校正PH值至8.4-9.2,二次增菌培养 ,亦可用纱布漂流法采样。 (2)海产品:以万安农贸市场、桥南海产品集散地、双阳农贸市场、河市农贸市场为重点,每月1次,每次20份,采集来自污水或河沟流入海外滩土所产的贝类(螺、蛤、蛏)等、甲壳类(虾、蟹等)及冰冻鱼类标本。其中,两栖类标本所占比例应不低当月样本总量的15%,甲壳类比例不低于20%,贝壳类比例不低于25%。样本采取有实体采样和涂抹采样两种方法,可根据实际情况任选一种。实体采样每份样本50克左右,捣碎后用5-10倍量碱胨水2次增菌(取第一次碱性胨水增菌6-8Hr),再进行划皿分离,涂抹采样放入增菌液进行增菌,然后带回实验室进一步培养。 (3)公共厕所(有霍乱疫情时采检):以洛江城区、万安桥南村、官头村为重点,每月采集新鲜粪便5份进行检测。 3、霍乱病人的追踪监测 一旦发现霍乱病人和带菌者,必须及时追踪传染来源,对病人的饮用水、剩余食物或采购点的物品进行采样检测,同时对病后可能造成的污染物采样检测,避免产生新疫点。 四、监测工作要求 1、科学选点:外环境监测以万安办事处为重点,根据监测结果,监测点可适当扩大至双阳、河市或全区。规范采样时间、采样方法,扩大采集种类,要注意甲壳类、两栖类标本的合理搭配。水体标本采样时,现场收集每份水样的PH、水温、采样点环境温度三项基础指标。同时,做好采样和检测登记,相关表格见附件3-5。 2、建立月报告制度: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于每月2日前将上月肠道门诊资料(附件1)上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本中心于每月5日前将资料汇总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现阳性标本,当日电话报告。 3、肠道门诊腹泻病人监测的采检率是指做霍乱菌分离培养的,其它大便常规等检测不算。 4、做好储备,提升应对能力。本次监测统一使用省疾控中心推荐的北京生物所生产的O1群和O139群诊断试剂,一旦检出霍乱弧菌,统一及时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复核和分型。做好消杀物资以及应急队伍的储备工作,高效应对苗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按要求在监测期间认真开展肠道门诊监测,逐月填报监测月报,不能跨月、停顿、迟报,确保不发生或发生后不出现二代病例,不出现死亡病例,严防暴发流行。 五、菌种管理 霍乱弧菌菌株管理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的规定与要求进行保存、运送与管理。各实验室必须设立霍乱菌株记录数据库,填写霍乱菌株登记表(附件6),记录菌株的来源与去向(包括上送及销毁等)。 1、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出首例病人或疑似病人或带菌者的01和0139群霍乱弧菌,应立即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复核、分型和药物敏感性实验。 2、非首例01和0139群弧乱弧菌菌株,应妥善保存,并在1-2月内分批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外环境、食品及动物等检出的霍乱弧菌,应全部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细菌科。 4、医疗机构检出的01和0139群霍乱弧菌,应全部送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鉴定,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收集和管理,不得擅自处理。 5、各级医疗单位、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未经批准均不得保存菌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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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领域